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内容及意义
一 概念与范围的界定
(一)吏员
吏员,作为中国古代各级官署中的具体办事人员,也称为吏,是百官(官府)与百姓之间联系的纽带,承办衙门的各种具体事务,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也是我国古代官僚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吏”的概念在古代并非一成不变。《辞源》将“吏”解释为古代百官的通称。汉朝以后,始称位职低微的官员为吏。秩四百石至二百石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为少吏。至明清则称各衙署之房吏书办无俸禄而供事于官的人为吏。[1]“吏”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大小官员的泛称,如大吏、长吏等;二是专指没有正式官职的低级官员,如吏员等。根据历代古籍记载来看,第一种含义一般多用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此时的官与吏还没有明确界限;第二种含义一般多用于隋唐以后,直至明清。此时官与吏的界限已经明确,而且日益深化,吏与胥已经相提并论。”[2]魏晋以来“官”“吏”的区别,值得重视的大致有下列四条[3]:一是在职事性质上,“官”有行政决定权,在各机构中从事纲领性的重要工作;“吏”基本上没有行政决定权,只是协助官员处理具体文案或承担各种杂务。二是在选用方式上,“官”由朝廷统一选任,“吏”一般由各地各部门长官任用,京吏虽有某种统一选调之制,却仍非朝廷所命。这也可视为“吏”无行政决定权的原因。三是在等级序列上,“官”皆纳入一定的品阶序列,“吏”则处于其外,常无级别而仅以职名示其高下。而是否纳入法定的等级序列,对于人事管理显然具有极大影响。四是在待遇报酬上,“官”由朝廷统一规定和拨付,以其品阶为基准确定额度;“吏”则多无统一规定,基本上是由各地各部门自筹和酌情发放。隋唐以后的吏员是官员指挥下的具体办事人员,正如前辈学者祝总斌所说:唐宋以后,正式文书中的“吏员”或“吏”,主要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官府中,在官员指挥下,负责处理具体政务,特别是经办(整合、保管、查检、具体处理)各类官府文书的低级办事人员,仅大体相当于《周礼》中的“府、史”。[4]
吏在金代也是一种职业,考古出土的墓志铭中就有“以习笔吏为业”[5]的记载。与宋代明确的官府人事编制相比,金代对吏员的范围并没有做明确规定。关于金代吏员范围的界定,也许不一定能给出十分标准的答案,但是通过对传统观念的反思,可以取得一定的认识。所谓“官有品而吏无品”的观点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根据史料来看,品级并不是官、吏的核心区别,尤其是在低品级的官吏中,这种界限其实是很模糊的。宋立恒博士论文《金代社会等级结构研究》第三章第四节提出吏员的范围包括右职吏员:省令史、译史,省通事,御史台令史、译史,枢密院令史、译史,各部令史、译史;还包括本身就是文吏出身的人。并认为正八品的知事、从八品知法以及孔目官以下的通事、司吏、抄事、公使、录事等也都属于吏员。
目前,学术界一般认为吏在流外。按《金史》卷五十二《选举志二》载,“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外职。”[6]则上述人员均属吏员。但是,从《金史·百官志一》来看,金代的都事是正七品官员,典事、主事从七品,知事为从七品、正八品官员(由于所在部门不同而有别),检法从八品,知法从八品(诸节度州的知法正八品,诸防御州的知法为从九品),则他们的品级在职官九品之内,非吏员。按《金史·百官志一》载,皇统五年的规定,“吏”指“知事孔目以下行文书者”[7]。《金史》卷52《选举志二》所载,在文献中仅一见,或许在金朝历史上有一个时期都事、典事、主事、知事、检法、知法曾在流外,但无据可查。
因此,本书讨论的吏员包括令史、译史、通事、书史、书吏、司吏、抄事、译书、译人,以及有出身的诸局分承应人等人员。
如上所述,金代吏员种类繁多,为便于进行讨论,我们将所要论述的吏员分成三类,并作简要概述。
首先是中央各政府部门的吏员,包括尚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以及六部的令史、译史、通事;国史院、宣徽院、太府监、少府监等机构中的吏员,如国史院书写和典客署书表等等。其次是宫廷吏员,如金廷近侍局中的奉职、奉御等诸局分承应人。再次,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吏员,如司吏、译人、公使、书史等。《金史》中的“百司承应”指的是各官署所属低级吏员。[8]太子的东宫和各亲王府也设有为数不少的此类吏员,如:东宫入殿小底应是太子东宫属吏,当附于《金史·百官志三》中的宫师府条。《金史·选举志三》有“东宫笔砚”,亦应为东宫属吏。“亲王府祗候郎君”,应是诸亲王府属吏。[9]
金代的吏员分为有品阶的吏员和无品阶的吏员。这里的“品阶”指文散官(文资官)和武散官的品阶,金代的文散官分九品四十二阶,武散官“凡仕至从二品以上至从一品者,皆用文资。自正三品以下,阶与文资同”[10]。具体内容见附表一。金代吏员出职最优者为尚书省令史,而尚书省令史的选任之途有四种:文资、女真进士、右职、宰执子。据《金史·选举志二》文武选条记载,“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自余皆武散官,谓之右职,又谓之右选”。[11]可知,文资官为金廷授予进士的文散官,右职为武散官。通过文资和右职途径选任的省令史显然是带有品阶的吏员,只不过这种散官的品阶不同于表示职事官品级的实际含义,应是一种用来表示特定身份的标志。正如李方昊所说,金朝的散官制度是官员身份、类别和资历的标志,是朝廷对官员奖励和惩罚的内容之一。金朝的散官制度继承了唐宋的散官制度,并有所改进和完备,而且把这种虚衔赋予了实际含义,成为其官制的重要内容。[12]
金代的吏员也有正班、杂班之分。[13]正班和杂班在史籍中多有出现,正班见于《新唐书》记载:“正班,列于门之外,纠离班、语不肃者。”[14]大概“班”只是指站队的顺序,正班、杂班也只是一个队伍中的内部区分。按宋人记载:“近日优人作杂班,似杂剧而简略。金人官制有文班、武班,若医、卜、倡优谓之杂班。每宴集,伶人进,曰杂班上。故流传及此。”[15]实际上,金代的杂班官绝不限于医、卜、倡优[16]。据《金史》记载:“金制,文武选皆吏部统之。自从九品至从七品职事官,部拟。正七品以上,呈省以听制授。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自余皆武散官,谓之右职,又谓之右选……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外职。凡此之属,或以尚书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补,其出职或正班、杂班,则莫不有当历之名职。”[17]而且“诸宫护卫及省台部译史、令史、通事,仕进皆列于正班,斯则唐、宋以来之所无者,岂非因时制宜,而以汉法为依据者乎”[18]。又有史料记载:海陵初,除尚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吏员外,皆为杂班,乃召诸吏员于昌明殿,谕之曰:“尔等勿以班次稍降为歉,果有人才,当不次擢用也。”[19]可知,金代的诸宫护卫以及尚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六部的令史、译史、通事为正班吏员,中央其他机构的吏员为杂班吏员。诸局分承应人也根据其所在局有正班、杂班之分。
据《金史·选举志三》记载,正班局分的承应人有:尚药、果子本把、奉膳、奉饮、司裀、仪鸾、武库本把、掌器、掌辇、习骑、群子都管、生料库本把。杂班局分的承应人有:鹰坊子、尚食局厨子、果子厨子、食库车本把、仪鸾典幄、武库枪寨、司兽、钱帛库官、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伞子。此外,还有其他局分的承应人,比如秘书监楷书及琴、棋、书、阮、象、说话待诏,尚厩局医兽、驼马牛羊群子、酪人。其中,正班局分和杂班局分的部分承应人可以出职为官,而其他局分的承应人不能出职为官。
(二)吏制
吏制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吏制研究的对象包括官制,并以官制为主;狭义的吏制,由于研究对象的差别,又称为胥吏制度、吏胥制度或吏役制度。吏制依附于官制存在,是官制的必要补充。
林志华认为,胥吏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原因,从历史发展方面来说,封建国家的职官制度,文牍制度的演进必然是由简到繁,由粗到细;从社会性方面来说,胥吏制度是在中国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体制中孕育成长的,它是中国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产物[20]。吏员制度形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萌芽于先秦时期。从任命方式来看,吏员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府、史、胥、徒制度;从职能上看,吏员制度与先秦史官制度之间有内在的密切联系[21]。隋唐以来官吏分途,吏员从官员队伍中独立出来,吏员制度也从官制中独立出来,成为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中有别于官制而又依附于官制的一类政治制度。官吏之间的特殊关系及官制在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探讨吏员制度,必然不能脱离官制的范畴和视野。研究金代的吏员制度,也需放置在金代官僚政治的大背景下,结合金代官制的发展,甚至是在官制的视野下,才能更准确把握其特征。
本书的主要研究对象为金代吏员,其中相当一部分高级吏员(包括中央政府吏员和宫廷吏员)不仅在选任方面要求严格,且《金史》中有出职、迁转等方面的规定,还有职官入吏的情况,表明金代的吏员与胥或役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差别。明清时期,胥是指供官府驱使的劳役人员,主要负责征收赋税、维持治安、看管犯人等;吏是指官府负责文书事务的公务人员,主要负责收发公文、保管档案、造报账册等文书事务。[22]胥和吏的工作性质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不同,地位上也有所差异。[23]金代的情况也基本相似,虽然《金史》中偶见胥吏或吏胥并称或“里胥”这样的表述,表明了吏、胥之间的界限尚不能完全区分开,但胥更趋向于特指最低级的、基层的小吏。而役与吏之间的界限更为明显,《金史》中未见吏役并称,多见差役、赋役、徭役、课役等,说明金代的吏是具有编制,有制度规范并领取俸禄的长期职业,而金代的役更偏重于指差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承担的赋役,有一定的起止时限。故本书金代吏制特指金代吏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