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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如何避免重复缴纳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
问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取得土地使用权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所取得的土地是耕地,岂不是既缴纳耕地占用税,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了吗?
答 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个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税种,能够起到减少乱占滥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征收的。由于在征收中两个税有部分是重合的,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