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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问 我公司最近通过“招、拍、挂”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当地税务局通知我公司,该项土地在前三年曾经是耕地,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我们查遍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这样的规定,请问,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根据上述规定,国土管理部门出让的土地应当是已经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建设用地,已经不属于耕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74号文件的解读是: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只是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