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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概说
法律具有预防和解决社会冲突、合理分配资源、协调利益格局以及实现社会公正等功能。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把人们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系统进行调节,以实现上述目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为和事件引起财产变化的依据,由国家权力作为保障后盾。为此,国家立法把利益变动有法律上原因作为受益方保有该利益的法律依据(正当性)。然而,由于生活事实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法律规范形成的滞后性,立法不可能把引起财产变动的所有行为或事件加以规范。所以,有必要通过补充的办法,调整那些缺乏法律上原因却引起财产变动的情形。这呼唤着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返还制度,让那些缺乏法律依据又流转了的财产利益实现返还。作为对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有法律上原因引起财产变动范围之外的补充,不当得利制度以无法律上原因引发财产变动为条件,其适用范围远不如其他债权普遍。这种排除式的规定也增加了这一制度的抽象性。立法上,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概括性地对不当得利作出了规定。然而,司法中所呈现的却是不当得利的不同类型,诸多问题即由此而生。
我国民事立法并没有把不当得利类型化。类型化仅仅停留在学术研究方面。一些学者在“民法典草案”中对不当得利进行了类型化的规定,试图明确各种类型的不当得利、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事实构成(如“给付”“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蒙受损失”)等,让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可以被纳入这些规范之中。就不当得利司法实务而言,合理的、明晰的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有助于裁判者公平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助于当事人降低诉讼风险,并可以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