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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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的订立

16非要式情形下买卖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

——三明市华鼎酒业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诉雷某荣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闽04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上诉人): 三明市华鼎酒业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 (以下简称华鼎大田分公司)

被告 (被上诉人): 雷某荣

【基本案情】

2017626, 华鼎大田分公司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起诉称, 雷某荣因经营需要, 多次向华鼎大田分公司购买酒水。 2017324, 经双方结算,雷某荣共计拖欠货款30821, 雷某荣向华鼎大田分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予以确认尔后, 雷某荣仅偿还部分欠款, 至今尚欠货款30000, 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雷某荣向华鼎大田分公司偿还货款30000, 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华鼎大田分公司提交了一份还款计划书以证明其主张雷某荣辩称, 其从未与华鼎大田分公司有过生意往来, 而是与三明华鼎酒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鼎公司) 存在生意往来,《还款计划书不是在大田签订的, 而是在华鼎公司三明的仓库签订的雷某荣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时, 还款计划书的乙方和协议签订地处均为空白, 之后由华鼎大田分公司自行添加为此, 雷某荣提交了出货单八份出库单二份发货单二份客户余额表一份照片十一张予以证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认定事实如下: 2017324, 雷某荣作为甲方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 , 内容为: 1.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偿还乙方青啤货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遵照执行; 2. 甲方于2017 3 24 日前尚欠货款30821; 3. 甲方同意自201741日起, 所欠货款分3期还, 每一期在每月20日前向乙方偿还10000, 直至还清为止; 4. 甲方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未还款项; 5. 本协议签订地为大田; 华鼎大田分公司在上述还款计划书的乙方处加盖公章同日, 雷某荣支付欠款821

【案件焦点】

1. 雷某荣与华鼎大田分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2. 华鼎大田分公司能否主张本案债权。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华鼎大田分公司虽在《还款计划书》乙方落款处加盖公章, 但《还款计划书》中乙方处内容为空白, 在雷某荣否认与华鼎大田分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并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与华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 华鼎大田分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与雷某荣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综合案件相关事实, 华鼎大田分公司仅提供《还款计划书》, 不足以证明其与雷某荣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华鼎大田分公司要求雷某荣偿还货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 其理由不成立, 不予支持。雷某荣认可与华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可由华鼎公司另行向雷某荣主张权利。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华鼎大田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鼎大田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雷某荣作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住址在三明市三元区, 华鼎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三明市三元区, 而本案华鼎大田分公司住所地在大田县, 本案买卖的标的物酒水在华鼎公司亦有销售, 结合雷某荣一审提供的《出货单》显示出货单位均为华鼎公司, 华鼎大田分公司除持有《还款计划书》外未提供任何与雷某荣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不排除涉案《还款计划书》中签订地和落款中乙方系由华鼎大田分公司事后填写和盖章的可能性。本案二审庭审后, 由华鼎大田分公司向本院邮寄华鼎公司出具的《说明书》, 载明雷某荣因经营需要购买酒水, 一般由业务员与雷某荣做交易, 后该业务员被调到华鼎大田分公司负责大田片区的酒水买卖, 雷某荣因拖欠货款, 由业务员与雷某荣对账确认, 并出具《还款计划书》交由业务员。华鼎公司出具的《说明书》亦表明本案买卖关系是发生在雷某荣与华鼎公司之间, 仅是最终结算时在华鼎大田分公司与雷某荣之间, 涉案债权系雷某荣与华鼎公司之间结算后尚欠的货款, 故本案债权亦由华鼎公司向雷某荣主张。综上所述, 华鼎大田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不予支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 买卖交易频繁, 买卖合同形式多样在大量的买卖交易实际中, 有的有书面合同, 有的没有书面合同, 而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以还款计划书欠条对账单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解决买卖合同纠纷较为常见, 买卖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 还款计划书欠条对账单等能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 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为非要式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 在特殊情况下, 仅有还款协议书或对账欠条等证据并不能当然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还需要相关证据补强佐证因此, 非要式情形下买卖关系成立与否认定的关键是对证据的综合把控, 至于具体如何把控, 需要从证据合法性合理性交易习惯交易背景等多方面去把握

编写人: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 廖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