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解释权利要求应符合发明目的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辽宁金立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诉江苏道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 苏知民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上诉人): 辽宁金立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立公司)
被告 (被上诉人): 江苏道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道盛公司)
【基本案情】
金立公司于2009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有载调节20KV及以下电网中调容变压器的开关”的发明专利, 并于2012年9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187320. 1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 2014年10月28日, 其通过公证购买方式从道盛公司处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 故认为道盛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构成侵权。
双方关于侵权比对的主要争议集中于: 被控侵权产品双断口结构是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串联多断口”相同或等同。金立公司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双断口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串联多断口”特征相同或等同。道盛公司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主触头、过渡触头的串联双断口结构, 必须结合中部抽头降低断口电压, 其技术手段与涉案专利不同, 降压的技术效果优于专利方案, 且减少断口, 触头耗材减少, 降低了成本。
【案件焦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串联多断口”这一技术特征中的“多”是否包含“双”。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理由如下:
首先, 被控侵权产品双断口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多断口”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 有载开关的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不能高于2KV, 因此, 涉案专利中的“串联多断口”的数量并非大于1的任意数, 而是需要根据变压器的电压容量进行匹配, 20KV电压对应的断口数不得少于6个, 10KV电压对应的断口数不得少于3个, 6KV对应的断口数不得少于2个。在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电压条件 (10KV) 下, 技术特征3中主触头、过渡触头的断口数都不得少于3个。而被控侵权产品断口数只有2个, 其通过在绕组中部增加一个抽头与双断口结构降低每个断口电压。因此, 在10KV条件下被控侵权产品双断口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多断口” (断口数不少于3个) 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
其次, 被控侵权产品双断口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多断口”的技术特征亦不等同。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应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看, 是单纯通过增加断口数量分担来切换电压的; 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降低电压的技术手段是设置绕组中部抽头和双断口结构, 即在绕组中部增加一个抽头与开关的静触头相连, 可使切换时过渡电阻承受的电压值由原来的5773V降为3330V左右, 再通过双断口结构, 使得开关切换时的断口电压降为1670V左右, 降压效果明显区别于涉案专利的多断口技术。因此, 两者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明显不同, 且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故被控侵权产品的双断口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多断口”技术特征亦不构成等同。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
驳回金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进行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时, 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词语, 不能脱离具体的技术背景作抽象理解, 应当结合发明目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准确界定其含义。本案双方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串联多断口”中的“多”是否包含“双”。在本案中所涉的有载调容开关的技术领域中, 根据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 并结合现有证据,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串联多断口”中的“多”不应包含“双”,因此,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串联双断口”及其与其他技术特征一起形成的技术方案, 不应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 涉案专利在高压侧设置“串联多断口触头”这一技术特征是为了解决“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这一技术问题。其次, 为解决该技术问题, 涉案发明是通过增加串联断口的数量来降低单个触头上的切换电压, 从而实现“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再次, 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 有载开关的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不能高于2KV, 只有经过特别的设计, 才能使得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高于2KV。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对串联多断口的主触头、过渡触头的结构作出特别限定, 仅仅限定了触头与绕组的连接方式。因此, 在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时候, 应当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串联多断口理解为一般情况下的串联多断口结构, 其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不能超过2KV。最后, 被控侵权产品应用于10KV的电压环境中,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计算方式, 只有当有载调容开关的串联断口的数量N大于3时, 才能保证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电压低于2KV; 而当N等于2时, 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断电压是2886. 5V, 大于2KV, 无法实现“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这一发明目的。因此, 当在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应用的10KV电压环境中,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串联多断口”不能解释为包含“双”, 只能解释为3个及其以上, 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串联双断口”不能纳入涉案专利的“串联多断口”的范围, 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二审法院意见同意一审法院意见, 两者亦不构成等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两审法院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 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串联多端口”进行了限缩性解释。在我国现有《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 并未将“符合发明目的”作为一种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或方法在法条中予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 发明目的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应结合发明目的以及拟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解释, 本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样本。
第一, 发明目的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
正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合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旨在实现专利法上的利益平衡主旨, 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间保持合理的平衡, 合理限制专利权人的垄断权, 保证社会公众对于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均已明确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专利说明书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 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由此可知, 专利法上的发明目的直接体现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对比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 发明目的对专利而言, 体现了其价值所在, 也是整个技术方案围绕的核心, 而专利权利要求则体现为对具体技术方案的保护, 对其解释离不开, 发明目的的指引。
第二,“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的司法应用
权利要求用语存在含义冲突时, 结合具体技术方案中的发明目的 (有益效果)进行解释。本案中, 抽象地解释汉语中的“多”是否能够包含“双”, 从已有的汉语词典、工具书籍以及一般人的认知来看, 难以形成多数一致意见。但在本案所涉的有载调容开关的技术领域中, 根据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即实现“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 , 在10KV电容条件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串联多断口”中的“多”不应包含“双”。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去解释权利要求, 既是合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在需要, 又能避免在裁判中对汉语中具有丰富含义词汇作出武断定义。
需要说明的是, 在我国目前大量的国内授权专利中, 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的发明目的部分或者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总是习惯进行夸大或罗列堆积多个发明目的, 而事实上其中部分发明目的是无法实现的, 即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仅仅解决了部分发明目的。在此情况下, 法院完全依赖发明目的来解释权利要求应当是十分谨慎的, 否则容易出现解释偏差。本案中,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仅有一个发明目的, 以此解释权利要求并无不妥。
编写人: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