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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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从犯的划分

【裁判规则】主从犯划分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其实施的行为类型,正犯也有可能是从犯。

在外国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中,存在着正犯与共犯之分,其中正犯是指“实施了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的情形”,[1]也即实行犯,而将教唆犯、帮助犯作为狭义的共犯。例如,根据日本《刑法》规定,“从犯(帮助犯),是指‘帮助了正犯的人’”。[2]这种区分,是按照行为人的行为类型来区分的。据此,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只能是正犯,而不属于狭义的共犯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断章取义,把这样的共犯范畴与我们的刑法规定相混淆。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由此可见,在我国,区分主从犯的依据在于作用,而不是行为类型。行为人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论其是否实施了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主犯;反过来说,即使其直接实施了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也有可能是从犯。也就是说:“实行犯可以是从犯。”[3]刑法关于从犯的定义把“次要”与“辅助”并列,从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精神。“辅助作用也是次要作用,之所以特别提出辅助作用,因为按照分工对共同犯罪的分类中存在帮助犯,如果说‘次要作用’是指次要的实行犯,那么‘辅助作用’即指帮助犯。所以条文特别用‘辅助作用’概括这种情况,以便全面理解‘次要作用’的内涵。”[4]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起辅助作用的非实行犯。直接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的人,根据其作用仍然可以认定为从犯 [5]。没有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人,也有可能作用较大,认定为主犯。例如,二人共同盗窃,其中一人入户一人望风。望风的人不是实行犯,有可能是起辅助作用的人,可以认定为从犯;但其也可能因为是犯意的发起者、违法所得的受益者,所起作用较大,而认定为主犯。如果二人一起入户实施盗窃,均是实行犯,均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一般而言二人不分主从。但如果二人在犯意发起、行为积极性、获利大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区别,仍然可以区分主从犯。

教唆犯一般而言在共犯中作用较大,应当认定为主犯,但同样具有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因为,教唆犯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唆使他人产生犯意的;其二是增强他人犯意的,即给予精神鼓励精神帮助。[6]后者在他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就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所起作用较小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主从犯的这一划分原则,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件 [7]说明。

张某玲(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SOHO现代城经营北京华盛腾达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华盛腾达服务部),从事婚介服务,经营过程中存在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马某春在此处参与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马某春伙同他人,以华盛腾达服务部名义与佘某(女,57岁,北京市人)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约定为佘某介绍高档异性征婚者,介绍王健某(已判刑)等“婚托”与佘某交往,骗取佘某人民币共计58万元。被告人马某春于2016年3月29日被查获归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春亲属退赔被害人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8万元,得到了佘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马某春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经查,本案系多人配合共同实施的犯罪,被告人马某春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虽然有证人证明马某春系婚介公司的老板之一,但不能证明案发时马某春在华盛腾达服务部的任职情况,且婚介公司的老板张某玲并未指证这一情节,反而证明系其本人向佘某介绍的婚托;被害人佘某也曾陈述称系与张某玲签订合同,涉案违法所得由公司收取,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马某春获利情况,故应认定被告人马某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马某春亲属退赔了被害人佘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佘某的谅解,故结合其从犯情节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以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春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属于实行犯。检察院据此认为其不属于从犯,故提出抗诉。而法院认为,马某春虽然直接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其行为只是众多环节中的一步,属于起次要作用,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控审双方的分歧正是在于对主从犯划分依据的不同理解。

需要说明的是,从犯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具有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功能。减轻处罚能够突破法定最低刑的限制在下一档量刑,具有较强的刑罚调节功能,也是被告人能够看得见的量刑情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受关注,往往也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以本案为例,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为58万元,刚刚超过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8],法定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如果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即使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也不能减轻处罚。如此,被告人则没有退赔的积极性,被害人也就难以弥补损失。对于这类法定刑较高,具有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的案件,从犯这一量刑情节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