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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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德胜在22年前也就是1998年秋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组将他分配给我指导,我就成为他的指导教师,他也就成为我的学生。现在,他已经是业界小有名气的法官,成为老师的光荣和骄傲了。他写的《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一书已经成稿,请我代序,我非常乐意。这不仅因为他是我的学生,还因为我欠他一个情。在他读研究生的时候,宁汉林老师有一部刑法学书稿让我整理。宁老师当时是在双目几乎失明状态下写成的书稿,字迹很难辨认。我因为忙就转托给了臧德胜,并说争取让他作为该书作者之一署名。不久,他就将书稿整理好交给我。书稿近二十万字,他用钢笔重新誊抄一遍,工整漂亮。我将书稿交了,之后,一直没有下文。让他白辛苦了,他却从未跟我提起。我很内疚,只好自我安慰:人勤快、厚道是终有回报的。他今天成长为专家型法官、著书立说,还真应验了。

臧德胜作为一名法官,在这本书中从刑事审判的角度谈刑法适用,很有特色。其一,紧扣刑法适用的要点。这本书归纳出刑法总则适用的30个要点,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其二,结合刑事审判案例。刑法适用的要点来自案例,以法判案、以案释法,相得益彰。其三,以法官的思维解释刑法适用,书中很多都是他本人审理的案件,结合这些案件阐述自己对案情的研判,对刑法的理解,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心路历程。书名取《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名副其实。

这特色有助于读者跟随法官的裁判思路,去了解、把握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疑难复杂问题。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的界分,历来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作者以自己审理和了解的两个案件为例加以解说,其一是出租车司机甲发现乘客乙将身下车座椅弄出烟火,急忙下车锁闭车门报警。乙被烧死于该车内。甲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间接)故意杀人?其二是丙与丁素有矛盾,二人在二层暂住地露台处发生肢体冲突,丙致丁鼻骨骨折,后丁从露台跌落头碰地而死。一审判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12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过失致人死亡处4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疑难且定罪量刑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看看法官如何研判案情、评判分歧意见,如何作出或者对待案件的裁判结果,从中能看到“高大上”的教科书中很难看到的东西,如法官本人对所作裁判结果犹豫再三、难以确信的心理描述;如法官对于上级法院的改判结果努力领会又有所保留的心迹流露。原来法官如此裁判,读来饶有兴味。

不过,也有“匪夷所思”的裁判。例如,冯某某三次用电话约来男性“迷奸”并拿走其手机被控“多次抢劫”案,当时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不包括男人,仅指控冯某某以麻醉手段三次拿走手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属于“多次抢劫”。法院认定,第一次取走手机的行为不是抢劫,仅第二次、第三次成立抢劫罪。唉!在我看来三次麻醉取走手机的事实证据相同,为什么把第一次给否了?!明面上的裁判理由:第一次拿走手机是临时起意与麻醉手段无关,不是抢劫。第二次、第三次则在迷奸之前已有取走手机计划且取走了手机,成立抢劫罪。仔细想想,似乎还有暗地里的裁判理由:被告人冯某某同志家庭经济条件不错,不差手机不差钱,作案为色不为财,所劫手机价值不大且家人已经代为赔偿。其三次迷奸性侵取财行为的主要性质和危害是强制猥亵侵犯人身而非侵犯财产,对其以多次抢劫(侵犯财产)为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名实不符且失之于严苛,所以“抹掉”一次以便裁判公平合理的刑罚。

这特色,特别适合于年轻的、初入道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士。因为年轻的法律从业人士大多经历过高等的法学教育,通过司法考试,具备系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通过本书,他们便可以跨过基础知识,直击刑法适用中的问题,跟随法官的裁判思路,增长适用刑法的经验和智慧。

阮齐林

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