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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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因一果的认定

【裁判规则】一个行为本不至于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要根据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多因一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各种原因合力的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某一原因,需要视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属于多因一果,具体的案件类型较多。第一种常见情况是,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场合,往往被害人自身的特异体质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间接原因,暴力行为通过特殊体质发挥作用导致被害人的死亡,二者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定罪的难点主要在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第二种常见情况是,对方自身处于危险状态,如身体病变,具有发生危害后果的必然性或者高度可能性,行为人负有救助的义务,因为其救助方式不当或者效果不好,而导致了对方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那些具有特定职责的人,如医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使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的人。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作为(乱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与被害人自身原因相结合,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在其中的作用确定责任。第三种常见情况是,行为人的行为与第三人的行为相结合,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失控撞死路人,不同环节税务人员的不作为导致国家少收税款等。这种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如果各个主体之间存在共谋的,均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各自独立的,则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决定责任的承担。

以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行医案 [4]为例: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某号内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2012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在对有心脏疾患的被害人赵安某(男,殁年49岁,山东省人)进行诊断治疗中,采取人工呼吸、心脏按压及注射过期的硝酸甘油注射液等措施,但上述措施均无效,被害人赵安某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安某符合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脂肪心等心脏疾患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生前患有心脏疾患是死亡发生的基础;张某某非法行医,盲目治疗、施救与死因二者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张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一定程度延误了抢救时间,使赵安某失去了抢救机会,在其的死亡过程中负有一定责任。2012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且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后果。法院对张某某按照非法行医的基本犯论处,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将非法行医罪根据“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三种情形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是否对就诊人死亡结果负责,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认定行医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就诊人死亡”,需要结合因果关系原理进行分析。如果行医人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其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需要分析行医人的行为在多个原因中的地位。一般而言,如果行医人的行为居主导地位,即参与度大于50%,则其应属于决定性的因素,可以要求其承担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责任。如果参与度不高于50%,要求行为人承担此责任则依据不足。据此,根据该案撰写的案例分析 [5]提炼出如下裁判要旨: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如果行为人的诊疗行为在致就诊人死亡的多个原因中不居主导地位,即参与度不高于50%,不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6〕27号)决定: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确立了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这一思路。


[1]. 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00—205页。

[2]. 储槐植:《一个半因果关系》,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第27—30页。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b04c209-b104-496f-95b1-a8f5011a868b&KeyWord,访问时间2018年10月28日。详细案情参见本书“犯罪故意的认定”部分。

[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3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5]. 臧德胜、刘欢、魏颖:《非法行医案中因果关系的把握》,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