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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及其要义
“法治”一词早在我国战国时期已广泛运用,[52]只不过古代中国的“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去甚远(区别起见,特以“法治”表示)。古代中国法家的“法治”主张突出法律的工具价值,并不强调用法律规范权力,尤其是至高无上的君主的权力。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等人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强调制度与法令对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轻视圣贤或道德教化的作用,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53]告诫君主“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54]当法律与君主的喜怒矛盾时,法家主张君主克制私欲,“释私任公”。法家对君主的告诫,说明法家认识到制度、规范在治理国家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法家主张君主“抱法处势”。所谓“抱法”,就是要求君主从国家利益出发,设立完备的法律并遵守它。所谓“处势”,就是要君主牢牢掌握独尊的地位,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法家认为,法是国家、君主设立的规范,民众无权立法,也无权议法,他们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但君主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顺应人性。[55]由此可见,法家“以法为本”的最终目的是“以君为本”。[56]法家对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主张不以为然,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57]。在法家看来,儒家提倡的“以理服人”的“王道”时代已经结束,而现今时代的特征是“以力服人”,“不务德而务法”[58]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法家认为,制度和法令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根本,如果说“道”是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那么法就是人类社会必须遵循的准则。因此,韩非提出:“以道为常,以法为本。”[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