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治与德治
(一)德治的由来及要义
中国古代词语中并无“德治”一词,“德治”是梁启超对孔子“为政以德”思想的简缩。[44]儒家以德为本的提出,针对的是以法令(尤其是刑法)为主,而忽视道德的治国方法。简单来讲,“以德治国”是与“以刑治国”相对立的思想,强调诉诸非法律的手段,以礼俗和道德教化为主要途径的社会管理方式。[45]德治的思想之源是“明德慎罚”主张,主要内容是反对法家主张的“以力服人”的“霸道”,反对统治者横征暴敛和严刑峻法、“缘法而治”等治国主张,主张效法西周,兴礼教,实行“以礼服人”的“王道”。孔子认为,虽然德、礼、政、刑都是治国的手段,但德礼之教明显地优于政刑之治。[46]孟子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47]荀子对“人”重于“法”的观点的论述较孔子和孟子更为系统,指出:第一,法是由人制定的。“有治人,无治法。”[48]第二,法是由人执行的。第三,法不能包罗万象,世上没有无漏洞的法律。荀子的结论是:“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49]
由此可见,德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所指的主要是治国方式,其含义基本有两重:一是指充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二是充分重视为政者的道德典范意义。[50]无论是孔子、孟子还是荀子的人治思想,所强调的都不是“权力大于法律”,而是认为在治理国家中,统治者的素质较制度更为重要。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德治是通过礼治而得以实现的。“礼”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儒家伦理道德作为基础和核心的礼仪规则的总称,它包括礼仪习俗和礼仪制度两个部分。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礼是高于具体法条的法律精神之所在。孔子重视礼治,并不是无视法的作用。他只是强调在具体法律条文与礼相悖时,法的精神,也就是礼,应该高于具体的法条。在缺乏外在强制性制约力量的情况下,德治最终很容易蜕变为纯粹的人治。但与“人治”这个概念相比,“德治”概念更强调道德对人尤其是统治者约束的重要性以及统治者道德的示范意义。[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