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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价值追求
法治是一种治理方式、方法。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工具价值源于法律的工具功能。其实,中国人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工具价值并不陌生。《汉书·刑法志》开宗明义:“法者,治之具也。”中国古代的法家也将法律视为君主治国、治吏、治民的重要工具。[17]
值得强调的是,法治是一种方法,但又不仅仅是方法,也是一种价值追求。如果认识不到法治的价值功能,就会犯工具主义的错误。1996年《南非宪法》第1条宣布了共和国建立所基于的价值,其中包括“宪法至上和法治”。“是什么造成善政和恶政的差异?我们的回答并不新鲜,那就是:法治。”[18]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宪法文本以及宪法规范中,法治已经成为各国共享的基本价值或者说超越性的全球理想与全球价值观(而不是一些人所主张的西方普世价值观)。[19]“法治不再是纯西方的理念,而是作为人类共同的价值观,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20]法治的价值蕴含在法的价值之中。法的价值包括正义、秩序、平等、自由、公平、效率、安全、利益等。由于这些价值并非完全相容,法在追求、实现这些价值时,尤其是在面对相互矛盾冲突的价值目标时,不得不作出相应的选择。徐显明教授认为,在现代法业已被认识到的由一组组基本价值范畴组合的价值体系中,为求得善法,人们应在价值发生矛盾时作出如下选择:正义与利益以正义为先;自由与秩序以自由为先;公平与效率以公平为先;安全与和平以安全为先;生存与发展以生存为先。正义、自由、公平、安全、生存为善法之恒定价值,其余为相对价值。这种价值选择使法律价值观与经济价值观有所不同。至善之法,即衡平价值关系而使价值冲突降至最低限度之法。[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