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利行政审判案件
012张某义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完全吻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深圳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改革(即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庭审理)以来的第一宗涉及专利侵权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路边停车、收费所使用APP软件系统系由深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投资、招标、采用并推广,该系统软件侵权与否直接涉及这一交通市政工程能否继续顺畅实施,引发了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的关注。
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除了关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执法机关是否具有执法职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适用法律正确、是否证据充分等情形,还须判断所使用的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畴。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执法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程序等均无异议。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宜停车APP软件系统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三合一”审判改革后,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涉及专利侵权行政诉讼案件,可更为准确地把握专利侵权判断。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审理的焦点集中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原告涉案专利方法步骤有无先后顺序以及被控方法与专利的异同,是否属于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等同的情况。此类专利侵权判断对于行政审判法官来说具有相当的难度。而“三合一”审判改革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难题。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有利于保障裁判结果的正确性,有利于当事人获得便捷、高效、公正的司法救济,同时,案件的专业审理也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关键词】
“三审合一”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
【基本案情】
在原告张某义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中,张某义于2011年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4年5月7日获授权,专利号为ZL201110107113.8。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授权状态。ZL201110107113.8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客户端指移动通讯设备等,其步骤是:(1)等待车主利用客户端的数字键输入车位标识;(2)等待车主利用客户端的选择键,以车位标识为参数,向服务器发出计时开始请求指令;(3)服务器按照车位标识查询车位状态,然后,将同意或拒绝计时开始请求信息返回客户端;(4)如果客户端接收到计时开始请求拒绝信息,则不生成时钟,转向步骤(1),然后依次执行步骤(1)至步骤(4),否则,依次执行步骤(5)至步骤(8);(5)以客户端当前时刻作为时钟的初始时刻0,生成时钟,并将时钟显示在客户端的显示器上;(6)等待车主利用客户端的选择键,向服务器发出计时结束请求指令;(7)服务器结束计时,并将计时结束信息返回客户端;(8)客户端时钟终止。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停车的计时方法主要有咪表、IC卡、手机短信等,其操作都是由车主通过按键自主开启和结束服务器上的计时。开启计时往往被称为第一次刷卡,结束计时被称为第二次刷卡。对于手机短信停车则可能对应两次向服务器发送手机短信,第一次表示计时开始,第二次表示计时结束。计时结束后,服务器会根据事先确定的时间分段规则将整个停车的时段总长度换算为时间分段数,然后根据时间分段数的多少计算总的停车费用,向车主收取。传统咪表、IC卡、手机短信的停车计时方法都在技术上具有现有技术构成无法克服的问题,主要是:一、不能实时向车主回显时间耗费信息,即时间分段的控制权没有交给车主,有可能多计时间分段数。二、车主停止服务器计时的方法是有障碍的,如果忘了在咪表上进行第二次刷卡或忘了第二次发送手机短信,会造成停车计时延长,增大车主的停车时段总长度。“发明内容”中记载:本发明的创新体现在:一、在客户端生成一个与服务器同步的时钟,且时钟实时显示在客户端的显示器上,从技术上将服务器计时用到的时间分段规则的控制权交给车主。二、将计时结束的技术机制置于客户端,随作为客户端的移动通讯设备移动,且通过客户端的存储设备暂存了车位信息,确保了计时结束指令执行的有效性,消除了计时结束指令的执行障碍。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一、本发明在服务器计时的基础上增加了客户端时钟计时,计时过程实时显示在作为客户端的移动通讯设备上,从而使车主有可能知晓时间分段的临界时刻,从技术上实现了车主对以技术措施名义出现的时间分段规则的控制权,能避免被服务器多计1个时间分段数。二、本发明引入了一种新的技术机制,在客户端程序的执行过程中通过保留车位现场信息,即车位的编码信息,消除了计时停止指令的执行障碍,避免了在传统的咪表、IC卡、手机短信等计时方法下停车时段总长度可能会因为指令执行障碍而被延长的缺陷。三、传统的咪表、IC卡、手机短信等计时技术,有可能由于技术自身的原因造成停车时段总长度或时间分段数被延长或被多计,因而只做到了计时结果精确,而不是技术最终所需要的计费准确。本发明通过技术的方法消除了传统方法自身的技术缺陷,确保了停车计时与最终的计费准确性挂钩。四、本发明采用客户端与服务器相结合的方式,停车计时开始和结束基于客户端的技术构成,使停车计时技术具备了可移动性,因此,技术实用性得到明显增强。2014年8月7日,张某义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申请书》以及张某义身份证、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收款收据、重庆市公证处(2014)渝证字第37968号公证书、停车实录以及专利侵权说明、专利侵权特征比对。张某义请求判定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侵犯其名称为“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ZL201110107113.8) 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成立;要求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立即停止专利侵权,在其网站和其合作网站关闭宜停车APP下载或指向下载的链接,停止宜停车APP后续开发,停止已下载宜停车APP的服务。张某义于2014年11月21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追加请求申请书》,要求第三人删除“微信”客户端和“支付宝”客户端,关闭“微信”停车和“支付宝”停车,彻底消除专利侵权影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于2014年8月13日向第三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第三人分别于2014年9月2日、12月4日作出答辩,认为其宜停车APP不落入张某义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2014年10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张某义与第三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并于同年12月4日进行了口审。2015年1月1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议组进行合议,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分别于2015年2月2日和2月3日向张某义和第三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送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宜停车APP未落入第ZL201110107113.8号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开通的“微信”客户端和“支付宝”客户端的操作步骤和宜停车APP的操作步骤一致,亦未落入第ZL201110107113.8号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张某义的全部请求及追加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义不服,于2015年2月4日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深知稽专处字第[2015]00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一审法院另查明,根据张某义所提交重庆市公证处(2014)渝证字第37968号公证书、停车实录以及双方陈述,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系统包括宜停车APP、地感、后台服务器三部分,宜停车APP系由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推出的用于路边停车的手机软件,可供车主下载至手机,地感埋设于停车泊位,后台服务器设置于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其停车缴费流程为:(1)车主驾车驶入车位(地感感知车辆入位时间并传至后台服务器),在宜停车APP客户端中选择“我要停车”,输入泊位编号。(2)后台服务器按照宜停车APP客户端输入的车位标识查询车位状态,然后,将同意或拒绝停车请求信息返还客户端。(3)客户端显示信息一种为同意停车,另一种为“泊位不存在或当前泊位还未制定收费策略”,即不同意停车。客户端显示为不同意停车,车主需点击“确定”按钮,并需要重新选择泊位并重复前述步骤(1)。(4)客户端显示信息为同意停车后,车主可继续购买时长操作,客户端随即显示应付停车费,车主可点击“确认”按钮;在输入支付密码后,再点击“立即支付”按钮,客户端上回应“支付成功”信息;再次点击“确定”按钮后,客户端上呈现“闹钟”图标;点击“闹钟”图标,客户端显示“倒计时”;“倒计时”为0后,客户端显示停车超时并生成正计时时钟。(5)车主驾车驶离后,地感感知并将信息传输至后台服务器。(6)后台服务器结束计时,客户端计时时钟终止,“停车结束”信息显示于客户端(车主可查询本次停车的“停车记录详情”,停车短于购买时长,后台服务器会自动退回多收费用;停车超过购买时长,车主可通过续费补交)
【裁判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创新体现在:从技术上将服务器计时用到的时间分段规则的控制权交给车主;将计时结束的技术机制置于客户端,随作为客户端的移动通讯设备移动,且通过客户端的存储设备暂存了车位信息,确保了计时结束指令执行的有效性,消除了计时结束指令的执行障碍,涉案专利突出了车主对停车时间段的掌控以及能够及时有效发出计时结束指令的特点,而宜停车APP停车缴费系统,其计时开始与结束均主要依赖于地感精准感知,车主完全不需要利用客户端的选择键向服务器发出计时结束请求指令。虽然同为停车计时,但涉案专利为人工输入,宜停车APP为地感感知,前者受人为因素影响,后者能够保证停车计时的客观、精准、便捷、高效,不会因车主遗忘而导致多计时收费,因此,二者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宜停车APP停车计时操作不具备专利技术特征7,与专利技术特征2、3、5、6亦存在区别。宜停车APP计时操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知稽专处字第[2015]00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中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其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张某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较,二者存在如下区别:1.涉案专利是一种“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其公开了一种可移动的、便于车主控制的精确计时方法。其创新点和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在于利用移动客户端进行停车时间的计算。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则结合了计时和计费两种功能,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根据自动停车计时数据计算缴费信息,并实现在线缴费。两者在停车计时部分有一定重合,但最终实现的功能和目的则存在差异。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记载,车辆离开车位后,地感感知并传送信息至服务器。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系由车主利用客户端向服务器发出计时结束请求指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车主主动向服务器发出计时结束指令的步骤,而是以地感感应车辆离开时间并自动发送至后台服务器。上述两种技术特征明显不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