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套牌拼装车辆的责任认定
——莫某诉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第26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莫某
被告:庾某、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高某
第三人: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高某驾驶悬挂粤AP5×××号牌(车架号码GDK6480×95527293×)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广从四路行驶时碰撞莫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莫某受伤。事后高某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查实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莫某起诉驾驶人高某、车架号码GDK6480×95527293×的粤AE9×××号小客车车主庾某以及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认为高某驾驶悬挂粤AP5×××号牌的报废车辆且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庾某未依法将该报废车辆交至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而是拼装并伪造车牌卖出;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相关职责和手续为庾某的报废车辆办理注销手续,导致报废车辆多次转卖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开庭审理查明:1.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和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证实高某在事发当日驾驶悬挂粤AP5×××号号牌(车架号码GDK6480×95527293×)的小客车碰撞莫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2.综合庾某和案外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高某关于车辆来源的答辩意见、肇事小客车的实际状况以及粤AE9×××号小客车的报废资料等证据分析,认定庾某于2014年8月左右将其所有的粤AE9×××号小客车车架号码GDK6480× 95527293×切割到自己购买的一辆二手车辆上,并悬挂了粤AP5×××号号牌,之后庾某将该悬挂粤AP5×××号牌(车架号码GDK6480×95527293×)的套牌拼装小客车交由其堂弟出售,以10000元价格转让给肇事司机高某,高某驾驶该套牌拼装小客车与莫某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2月,庾某将车架被更换后的粤AE9×××号小客车交由一朋友拖到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作报废处理,向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粤AE9×××号小客车因长期使用致使车架号码严重锈蚀无法辨认,最终庾某报废该车并获得补贴。
【案件焦点】
三被告对于肇事套牌拼装车辆造成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认定肇事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证据之一,但并非认定双方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高某无证驾驶拼装及使用伪造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莫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莫某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法可减轻侵权人高某的责任。庾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套牌拼装车辆并将该车转让给他人,套牌拼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莫某受伤,转让人庾某对受让人高某所负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发生交通肇事的是悬挂粤AP5×××号牌(车架号码GDK6480×95527293×)的套牌拼装小客车,并非另一辆经由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的粤AE9×××号小客车,而且悬挂粤AP5×××号牌小客车被拼装上车架号码GDK6480×95527293×的车架时间发生在庾某将粤AE9×××号小客车交予办理报废手续之前,悬挂粤AP5×××号牌(车架号码GDK6480×95527293×)的肇事小客车的拼装、转让等行为均与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无关,因此,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没有过错,其报废粤AE9×××号小客车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高某赔偿莫某369763.9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高某赔偿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86415.14元;
三、庾某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三被告对案涉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可能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高某当日驾驶肇事套牌拼装车辆碰撞莫某后弃车逃逸,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侵权行为与莫某受伤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莫某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综合高某和莫某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考虑,判决高某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莫某对事故承担20%的责任。
庾某私自套牌拼装车辆并将该车转让给他人,导致套牌拼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莫某受伤,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庾某与高某构成共同侵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决转让人庾某应对受让人高某所负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的责任,法院经查实肇事小客车的拼装、转让等行为均与该公司无关,鉴于其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广州市某回收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公司未能严格按照查验规程办理报废车辆的查验、登记手续,审核确认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再予以报废,极易造成因报废手续随意致使报废车辆不报废、报废零件再次进入市场二次流通危害公众等安全隐患,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该公司的不当行为并予以严肃批评,要求其今后应尽职尽责地承担起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报废车辆的查验报废流程并严格履行,杜绝一切因违规拆车、非法拼装车、非法出售报废整车和“五大总成”等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可能性。该民事判决通过深入浅出的辨法析理,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体现了司法公信力,彰显了司法审判的权威,积极发挥了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功能。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