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与农业法治:农村法律问题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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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农业治理实现乡村振兴:以法治为主导的现代化治理

要想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治理的现代化,同时构建现代化农业治理体系,并提升农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农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共同构成了农业治理现代化。农业现代化也包含了农业治理的现代化,没有农业的现代化治理,难以真正全面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农业治理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又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它还是文化问题、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等一系列问题的综合叠加。在农业治理的过程中,既要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的维度,也要考量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维度。只注重其中某个维度忽略其他维度的农业治理,难以说是农业现代化治理的体现。

治理必然是全方位的治理,农业治理也不例外。它是一种治序,更是一种治道。在治序与治道的结合过程中,农业法治思维与方式方法的进入,为农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提供了规范化和稳定性的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谈到“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时,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里面所说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主要是针对农村基层基础工作而言。而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是置于整个大的农业工作之中的基层基础工作,它既包含有法治的内容,也包含有自治与德治的内容,这是一种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在乡村治理体系之中,以维护村规民约为体现的自治,以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体现的法治,和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体现的德治,共同为乡村振兴提供合力。

只是,乡村是镶嵌于农业中存在和发展的,现代乡村要面向现代农业。现代型农业不仅仅体现为生产(产业)型农业,也体现为中国特色的生活型农业、社会型农业、文化型农业、生态型农业、休闲型农业、科技型农业等农业形态。现代型农业要通过现代化治理走向农业现代化,主要还是依靠法治这一现代化治理方式来实现,并通过法治的方式来促进现代型农业的自治型(形成和发展农业社会组织)和德治型(农业领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发展。只不过,法治方式在这一过程中,依然起着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在新时代中,法治领域已然开始的并不遗余力的治理创新,正在为这一目标的达成提供生动实践。例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并“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些,为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治理,提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方法,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也是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呈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推进农业现代化治理,必须依靠法治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法治道路既要通向农业,也要通往农村,更要通过农民来通向农业通往农村。“村落是中国历史上存续最为长久的社会自治单位”[4],一旦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被广大农民,以及广大从事农业推广与发展的实际工作者,乃至更多的普通群众所运用和掌握,中国农业发展与治理的法治化道路必将成为一条康庄之衢,中国法治方案的铺陈必将深猷远计,中国现代化治理体系必将更为完整,中国的乡村振兴美好图景必然早日跃然纸上。

这无疑是我们无比期待和盼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