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与农业法治:农村法律问题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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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村委会委员选举中的投票

案例:赵某这些年一直在外面打工,由于工期紧张,使得他这次实在不能赶回来参加村委会选举投票,村干部程某是赵某从小玩到大的好友,知道其在外地打工,在不知道其是否愿意回来投票的情况下给赵某打电话说自己可以代他投票,赵某一直很信任程某,于是同意程某的提议。可是,赵某又听说程某可能要参加这次的村委会选举,感觉径直委托程某投票有点不合适。最终还是决定不再委托程某代他投票。那么,赵某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评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积极动员、组织群众亲自投票。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因此,作为村干部的程某应该积极组织动员赵某回家乡进行投票,而不是主动打电话给赵某说可以代替其进行投票。这种行为反而是违反党和国家的选举政策和方针的,是应该制止的行为。但是对于赵某而言,其确实没时间赶回来参加投票,但是其合法权利也不想放弃,这种情况下,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因此,赵某只能委托其近亲属参加投票,而不能委托程某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