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与农业法治:农村法律问题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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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务法治

1. 村委会委员选举

案例:李某已经当了三年村主任,在本村还是具有一定威望的,村里的经济发展也蒸蒸日上,使得他自认为工作能力还不错。因此,他想连选连任,继续担任村主任,也使得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继续保持在全县前列。只是,近些年也有一些村民向镇上反映他在工作上独断专行、任人唯亲等问题。因此,李某有点担心他会在下一届选举中落选,于是便想安插自己的外甥进入选委会,这样一来,在票数上会占有一定的优势。只是,他可以这样推选吗?

评析:2018年1月2日下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乡村振兴的基础在乡村有效治理,乡村治理有效的基础体现在村委会组织的合法建立和有效运转。

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曾多次下发文件,一再强调: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在本案中,不管是作为村委会主任的李某,还是其他村委会工作人员,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组织推选村委会成员,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行使权利也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村委会主任应有的工作,不得干涉选委会的推选工作,更不能在选委会中安插自己的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