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解读与风险防范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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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三大平台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大平台相互支撑、相互补充,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行政监督平台是手段,共同构成定位清晰、层次分明、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图

(一)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是电子商务的载体,与公共服务平台交换数据电文,通过监督通道与行政监督平台对接。

1.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主要功能

(1)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2)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3)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具有使招标投标当事人在线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功能,包括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布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异议、监督等。

2. 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技术要求

一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任一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提供信息。

二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和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方向进行开发、建设和运营,具有多样性、竞争性、个性化特点。

三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四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五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3. 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的管理要求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可以建设、运营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类别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但不得垄断。各个行业、专业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方相对集中建设、运营专业化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二)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是为所有电子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共同需求提供信息服务的枢纽。例如,提供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市场主体身份认证、专家库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资格、业绩、信誉、履约记录信息和市场要素价格信息的存档查询、统计分析服务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

1.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备的主要功能

(1)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2)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互、整合和发布其依法公布的信息。

(3)连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4)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5)提供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所需的监督通道。

(6)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

2. 对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技术要求

(1)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交换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需的信息。

(2)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三)行政监督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服务平台,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审核备案,对招标投标程序、投诉等实行全流程监督。监督平台上应当依法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内容方式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行政监督平台由各级政府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具有区域或部门唯一性的特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技术上,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