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解读与风险防范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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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数据文件与纸质文件的效力优先认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招标文件都会要求规定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应保持一致,但往往并未就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文件的效力优先问题作出规定,当二者不一致时就难以判定以何为准,存在操作风险。以往,鉴于对电子文件安全性的顾虑,一般倾向于认可纸质文件或者以对招标人有利为标准采纳其中之一。对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但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和电子介质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的,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或者为评标方便,或者为归档要求,并不完全排除纸质文件的使用。在电子招标投标实施之初,同时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以此作为辅助手段,有利于不熟悉电子投标业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也有利于在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出错时对照纸质文件进行纠错。因此,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后,纸质形式的投标文件还有其存在的必要。电子招标投标单轨制运行有个普遍接受和适应的过程,对于一些金额较小、供应商多为小微企业、对电子招标投标业务不熟悉的项目,可采用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双轨制运行,并可规定当二者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时可以以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补录作为补救方案,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减少招标投标总成本。待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广泛运行,电子招标投标方法为供应商所普遍熟悉和熟练掌握之后,应实行电子招标单轨制运行,这样更符合国家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初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全部或部分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形式,约定是否需要同时使用纸质形式辅助完成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的优先次序。同时,采用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招投标的双轨制下,招标文件应明确二者不一致时以何为准,以电子文件效力优先为宜。招标文件虽然约定投标人应同时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但并未载明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将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时应以电子文件为准进行评审,而不应否决该投标。建议时机成熟的项目实行电子招标单轨制运行,规定仅接受电子文件,拒绝接受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