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庭审直播的概念和类型
一、庭审直播的概念
庭审直播是指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播放。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的需求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区别于传统旁听审判,是审判公开原则在当今时代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于庭审直播中的“直播”,应在其字面意思上作扩张解释,这里的直播不仅指广播电视节目的后期合成、播出同时进行的播出方式,还泛指录播、编播等。
根据直播的主体,可以把庭审直播分为广义的庭审直播和狭义的庭审直播。广义的庭审直播是指法院或经法庭允许的媒体在法庭审判的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或网络等途径对庭审过程进行的直播;狭义的庭审直播仅指法院自身通过各种途径对庭审过程进行的直播。本章所指的庭审直播主要为狭义上的法院的庭审直播。
二、庭审直播的类型
(一)法院的庭审直播和媒体的庭审直播
根据直播的主体不同,可以把庭审直播分为法院的庭审直播和媒体的庭审直播。
1.法院的庭审直播
法院的庭审直播是指法院通过自身的网络平台和自媒体以图文、音频、视频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本法院或本法院的下级法院的庭审过程。其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庭审直播。
法院的网络平台一般指法院的官方网站,在我国一般包括各法院自身的网站和法院网、司法公开网以及庭审直播网。通过法院的网络平台对庭审进行直播是我国及世界上多数国家落实审判公开的重要方式。随着网络科技的普及和发展,自媒体时代悄然到来,法院的自媒体正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法院的自媒体主要包括以法院的名义创建的博客、微博、微信和网络社区论坛等。法院通过自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已经得到英国、美国等国家的认可,在我国有很多法院也对通过微博、微信进行庭审直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对“薄熙来案”进行微博直播,吸引了数亿名网友的关注,使司法公开获得了更广阔的空间,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媒体的庭审直播
媒体的庭审直播是指媒体在经过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设备和传播途径,对案件庭审过程以图文、音频、视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的直播,主要表现为电视台及广播电台对案件的视频和音频直播或报道,或者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图文报道。
庭审直播作为审判公开的形式最先起源于媒体,对庭审现场的报道和直播一直是媒体的喜好。在美国,广播电台对审判进行现场直播可以追溯到 1925年发生在田纳西州戴顿市的一起有关进化论课程是否合法的案件。[1]与法院的庭审直播相比,媒体的庭审直播是一种被动直播,具有较强的监督、评价和教育作用。例如,我国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庭审现场》节目,自开播以来受到广泛好评,其对于法制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媒体与法院分属于不同的子系统,它们有着不同的属性和特征,担负着不同的社会使命,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实现着不同的社会价值。媒体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对于司法的报道较难做到客观公正,近年来“舆论绑架审判”的案件并不少见,如著名的“药家鑫案”。故规范媒体对庭审的直播和报道是一个重要问题。
(二)网络庭审直播、电视庭审直播和其他形式的庭审直播
根据庭审直播所依附的媒介的不同,可以将庭审直播分为网络庭审直播、电视庭审直播和其他形式的庭审直播。
1.网络庭审直播
网络庭审直播是指直播主体利用互联网对庭审过程进行的传播。网络庭审直播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庭审直播形式,我国第一次网络庭审直播发生于2004年8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通了全国首个网上庭审直播系统,随即对一起民事案件进行了网络直播,由此拉开了我国网络庭审直播发展的序幕。[2]
网络庭审直播的形式包括网站视频、图文的直播、录播,微博的短视频、短图文的即时播放和事后播放,微信公众号的图文直播,网上扫码手机直播,法院手机电视APP,等等。其中网站视频、图文的直播、录播是我国法院庭审直播的一般形式,微博的短视频、短图文的即时播放是我国法院庭审直播的新兴形式。
2.电视庭审直播
电视庭审直播是指利用电视这一传播媒介对庭审进行的直播、录播、编播。电视庭审直播的优势在于受众面广,播放效果清晰流畅,经过电视台的专业编辑后播出的庭审更加生动和具有故事性。其形式一般包括演播室主持人串联、短片背景介绍、专家同步点评。另外,电视庭审直播多为深度直播。所谓深度直播就是对直播的案件进行法律和社会方面的深度解读的直播形式,其对法制宣传和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电视庭审直播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各地电视台纷纷开办“庭审直播”“庭审现场”等节目,广州电视台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办的“庭审直击”电视实况节目就是那一时期的代表。其1996年2月14日直播的“番禺劫钞大案”曾创造了直播10小时内珠三角地区万人空巷的效果。[3]由此可见电视庭审直播在那时的影响力。可是,电视直播也有很大的劣势,如播放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播放时间的固定性、不可重复观看性以及信息的局限性等。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电视庭审直播的上述缺点日益显露,2000年以后电视庭审直播节目逐渐没落,网络直播以其播放终端的可移动性、便携性以及播放时间的灵活性等优势逐渐取代电视直播而成为主要的庭审直播形式。
3.其他形式的庭审直播
除了网络和电视的直播形式外,还存在电台直播庭审、法院大屏幕直播庭审等。电台直播庭审在我国不常见,著名的直播案例大多出现在美国的电视还未普及的时代,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这种庭审直播方式已经逐渐消失。
法院大屏幕直播庭审是指在法院的门口放置一块大的LED显示屏来实况转播法庭审判的庭审直播方式。法院大屏幕直播庭审是我国法院积极践行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有益探索,虽然没有在全国范围普遍推行,但收获了试行地区群众的良好口碑。但是,大屏幕直播庭审的方式有其明显的弊端,即播放受众的有限性,不能使更多的公民通过观摩庭审受到法制教育以及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因此,大屏幕直播庭审的方法并没有像网络庭审直播一样在全国广泛地得到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