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庭审直播的制度功能
一、司法公开的重要表现形式
司法公开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种文件及工作报告中经常提及的词,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并明确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足可见司法公开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司法活动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庭审公开;二是裁判文书的公开。传统的庭审公开方式为法院在案件开庭前张贴开庭公告,希望了解案情的人在开庭时可以到庭旁听审判和宣判。但是,这种审判公开的方式受众面过窄,而且还会受到地域限制,人们不得不花很高的成本来满足了解案情的意愿。这就导致我国的审判公开长时间处于一种形式上公开的状态。
庭审直播制度的建立就是对以上问题的最好的解决方式之一。庭审直播是利用新媒体对庭审进行直播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日益关切,对司法工作也有了更多新要求和新期待。同时,伴随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使信息的传播速度、扩散方式和受众数量迅速增加,资讯格局、话语模式和舆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我国司法公开平台的逐步完善,庭审直播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
二、对司法公正及公正司法的重要监督
一个具体案件的庭审涵盖了司法的各个因素,从中既能看出法官对事实的判断是否公正、客观,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也能看出法官和当事人对审判程序是否尊重,其司法品行是否得当,等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公正司法是对司法行为的一种要求,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我国的司法公正主要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内容,三者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4]
然而,司法公正及其所包含的三个内容只是一种静态的概念和状态,如何去表现司法公正特别是审判公正,体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呢?庭审直播制度就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表现和宣传司法公正的方法和手段。
美国著名法官夫兰特法特曾说过,“司法不仅实际上必须公正,并且在外观上也应该保持公正的形象”[5]。这种外观上的公正有两种形式,即审判程序的公正和法官形象上的公正。司法公正以及公正司法的外观需要通过司法公开去表现、通过司法公开去监督。这种监督即表现为司法暴露在众目睽睽下对司法者的威慑,又表现为对个案审判过程和细节的具体监督。对庭审现场的直播,能够最直观和形象地展现司法公正,接受民众的监督。
西方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权的行使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但仅仅靠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职能机构相互制约和监督尚不足以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司法权的行使需要引入一种更开放的监督机制,而媒体的介入正是对这种要求的积极回应。事实上,媒体监督以及由此引发的公众监督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对弱者的支持,是防止公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的强有力武器。而在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众多手段当中,最全面、最直观的便是实况直播。通过对庭审现场的直播,公众可以通过屏幕直观、清晰地看到举证、质证、认证、辩论、陈述、判决等庭审活动的各个环节,从而可以让最广大的社会公众参与到旁听的过程中来,将庭审置于公众视野之下,把暗箱操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使审判活动不得不庄重、严谨,从而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三、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方法
法制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建设都离不开公民法制素养的提升。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既包括加强公民的实体权利保护意识,也包括加强公民的诉讼权利保护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问题在于让公民尊重和信任司法,而前提是让公民了解和接近司法。
我国对公民法制教育的方法较为传统,主要有三种:一是学校教育,表现为初中、高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涉及法律常识的部分;二是大学的法律基础课程;三是各种普法宣传。以上三种法制教育方法均缺乏针对性,公民想要在日益复杂和发展的社会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明晰自己拥有的实体权利,也要清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体系,在请求公权力救济时要明晰我国的司法运行体系以及个案解决的程序。
庭审直播制度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花费较少的成本解决上述问题,公民可以方便快速地在网络上找到自己关心的法院、关心的案件类型进行观看、学习,通过观看庭审直播了解庭审过程、明晰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进而对自己的纠纷进行预估,理性诉讼。更重要的是它能弘扬一种论证说理、平等公开以及合理裁判的社会理性。庭审直播还会引起公众对于某些法律问题的兴趣与讨论,达到很好的普法教育的效果。同时,庭审直播还会对犯罪产生一种威慑力,从而促进公民法治意识与权利观念的提升。
四、提升司法公正感、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否公正是一种评价,本质上就是主观的,因此是否公正随着评价者的不同可能会出现差异。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是司法公正的主体,个案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司法公正的承受者,即对象。另外,依据审判公开原则,除了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以外,一般社会大众也是司法公正的承受对象。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个案公正与否不仅仅影响个案的当事人本身,网络媒介的无限传播功能还会影响到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司法公正感,进而影响到其对司法的信任。综上,无论是司法公正的主体还是司法公正的对象都能够成为司法公正的评价者,都能够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中获得“公正感”。
庭审是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优秀的庭审应具有如下功能:一是清晰地呈现案件的是非曲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为得出公正裁判打好基础;二是让当事人充分陈述观点和意见,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三是让当事人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裁判结果形成基本预期,从而促进调解或和解;四是将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公开,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预防司法腐败;五是法官公正、中立、文明的形象,有助于树立法治信仰,提升司法权威。
庭审直播制度能够将上述庭审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通过对庭审直播的观摩形成对司法公正的主观感受,积极正面地促进公民对法治和司法的认识,拉近公民与司法的距离,提升司法公正感,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对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产生积极影响
(一)促进庭审的规范化,实现正当程序
司法不公的出现,究其根源往往不在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而在于他们通过扭曲程序而制造实体的司法不公。很多案件,由于参与庭审的只是诉讼参与人,甚至没有旁听人,法官常常将庭审程序随意简化与变更,导致庭审程序非常不规范,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实际上,正当程序不仅对实现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正当程序本身亦具有独立的价值。庭审直播不仅要向公众播报案件的实际情况,而且要向公众展示审理案件的程序。庭审直播的实时性和公开性必然要求法官严格遵循正当程序,消除随意简化、变更程序的现象,从而促进庭审的规范化,有力地保障并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
(二)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将审判置于摄像机镜头前,可以促使庭审更加紧凑,当事人围绕争议点进行诉讼活动,避免无谓的拖延,从而带来效率的提高。庭审直播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另一个表现在于促进当庭宣判率的提高,这表现在将庭审置于直播之中,直播的压力从一定程度上会促使法官在庭审时集中精力,缜密思维,加快判决速度。
(三)促进控、辩、审三方素质的提高
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庭审在促进公正审判、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从公诉人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公诉人自恃代表国家,从而不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甚至藐视法庭的问题。而一旦将其置于摄像机镜头前,公诉人将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形象。这样既可以促使其形成良好的出庭习惯,同时也可以对其他公诉人形成一个较好的示范作用。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不遵守法庭纪律的现象,特别是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没有丰厚的收入,有些律师出工不出力,从而使法律援助失去了实际意义。而一旦将庭审进行直播,律师将不得不考虑自己当庭辩护的表现对自己职业生涯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律师积极辩护。
六、为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鲜活的样本
传统法学专业教育的弊病之一就是理论与实务脱节,庭审直播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为法学教育打开了一扇与实务零距离接触的窗户,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看到真正的法庭现场,实时地感受庭审紧张严肃的气氛,真实地体会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是如何在实务中得以应用的,对未来所要从事的法律职业产生具象认识、坚定职业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