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调查措施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
一、讯问
讯问,是以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无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讯问】[56]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监察机关在讯问被调查人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讯问权只能由监察机关两名以上调查人员依法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
2.首次讯问时,应当详细问明被调查人姓名、别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家庭状况、社会经历、工作单位及职务,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况,并告知被调查人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
3.对共同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分别单独讯问,防止串供或者相互影响。
4.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口供,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二、询问
询问,是通过向证人谈话、了解情况,取得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
【询问】[57]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监察机关在询问证人时,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询问证人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有多名证人的,应当对证人分别询问。
3.询问证人,可以在调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
4.首次询问时,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并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
5.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并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应将到场情况记录在案;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
三、留置
留置,指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的规定,要求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于特定场所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调查措施。
【留置】[58]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1.采取留置调查措施时,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涉案要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
(2)证据要件。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情形要件。具备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3.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读后签名。
四、查询、冻结
【查询、冻结】[59]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采取查询、冻结调查措施时,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涉案要件。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案件。
2.必要性要件。必须是“根据工作需要”,如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达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转移其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或者存在其他情形,监察机关不采取查询、冻结措施不足以防止这些情形的发生。
五、搜查
搜查,指监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依法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调查方法。
【搜查】[60]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采取搜查调查措施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对搜查情况应当现场制作笔录,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
3.遇到紧急情况时,如可能携带、隐藏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或隐匿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等情况,可以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六、调取、查封、扣押
【调取、查封、扣押】[61]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调查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1.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但原件也要采用一定方式加以固定。
2.对容易损坏的财物,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
3.查封、扣押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物,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原物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
4.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属于大型物品或数量较多的,应当在拍照并登记后就地封存或易地封存。
5.封存应当贴上盖有监察机关印章的封条,以备查核。
6.调取、查封、扣押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
七、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监察机关对与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勘验、检查】[62]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检查措施具体包括现场勘验,物证、书证检验,人身检查等。
在采取该项调查措施时,监察机关所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调查人员不能对其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其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被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
八、鉴定
鉴定,是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监察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方式。
【鉴定】[63]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必须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经验作出科学判断的问题。
采取鉴定调查措施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调查人员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监察机关所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鉴定人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
九、技术调查
技术调查,指监察机关为调查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通信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主要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
【技术调查】[64]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是指犯罪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
2.贪污贿赂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如确有必要,监察机关也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3.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
4.技术调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十、通缉
通缉,是由监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通令缉拿在逃犯罪分子的调查措施。
【通缉】[65]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通缉调查措施适用于以下两类人:
1.符合留置条件应当依法留置,但下落不明的被调查人。
2.已经依法留置,但又逃跑的被调查人。
十一、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66]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限制出境调查措施适用于以下三类人:
1.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
2.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
3.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限制出境调查措施期满后可以延长,但仍需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