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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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取证原则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依法取得,收集、固定的证据要达到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证据法定

监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范围以内,即属于本章第一节所列九类证据。

程序合法

监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确实充分

监察机关调査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证明标准: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调查人、证人、被害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调查人所实施;4.被调查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6.被调查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调查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55]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被调查人身份事实査清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被调查人身份的证明应当达到比其他对象更高的证明标准,其中,公职人员身份是证明的关键所在。

犯罪事实查清

被调査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等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情节査清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应收集被调查人有无犯罪、是否有漏罪、免除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犯罪情节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