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构成
犯罪,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概念】[19]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体系在刑法理论界有两阶层、三阶层和四要件等体系,职务犯罪调查实务中常常采用四要件体系,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当被调查人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且不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犯罪成立,即犯罪既遂。
一、犯罪主体
根据不同的实施主体,犯罪分为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与之对应的犯罪主体分别是自然人和单位。
(一)自然人
1.职务犯罪一般主体
行为人成立职务犯罪,都应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即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20]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职务犯罪要求被调查人取得一定的职务或身份,因此六类职务犯罪调查对象一般情况下都是年满16周岁的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可以成为职务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满16周岁的人也可能涉嫌职务犯罪,但刑法明文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8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职务犯罪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成立职务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实施职务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实施职务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法律推定其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也会存在以下丧失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2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2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职务犯罪特殊主体
部分职务犯罪要求行为人除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需要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
【国家工作人员】[23]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4]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1)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事公务,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二)单位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25]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调查单位犯罪,应当注意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1.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7]
3.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8]
4.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9]
5.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0]
6.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31]
7.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32]
【单位犯罪的处罚】[3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双罚制是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单罚制是在刑法和其他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34]
二、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一)故意
【故意犯罪】[35]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明知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结果以及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等。
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直接追求的结果。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明知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结果以及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等。
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结果是否发生,都不与行为人意志相冲突,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二)过失
【过失犯罪】[36]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行为人是否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盲目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盲目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其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二)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同类客体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如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等。
(三)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客体的数量可以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简单客体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复杂客体指某一犯罪同时侵害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该犯罪的性质由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性质决定,如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它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中均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需要具备的,而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则是选择要件。
(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如果行为人是在无意志或者无意识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如在睡梦中、精神错乱或者身体受到强制等情形,即使行为危害社会也不能称作危害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在精神受到强制或者威胁等情形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其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时,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1.作为,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本人身体实施的行为;利用工具实施的行为;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等。
2.不作为,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而不履行,即当为而不为。特定法律义务的来源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等。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指对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危害结果分为以下三类:
1.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可将危害结果分为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前者是指成立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如渎职犯罪,一般只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成立犯罪。后者是指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及其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从而影响量刑轻重,如行贿罪,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是其构成要件,但具有该情节的应加重处罚。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可将危害结果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前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如人员伤亡、财物毁损等。后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如重大影响、情节恶劣等。
3.以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为标准,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没有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后者是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三)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他客观要件,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其为某一犯罪所必须时,这些客观要件才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决定作用。当这些要件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须时,往往也会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犯罪阻却事由
刑法规定的犯罪阻却事由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37]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力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3.引起损害结果的主要是不能抗拒的原因,即由于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外事件有以下三个特征:
1.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3.引起损害结果的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38]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1.一般正当防卫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客观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防卫的意识,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包括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等;(5)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无论行为人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特殊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客观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3)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防卫的意识;(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对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必要限度的规定。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39]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现实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必须是不得已才损害另一方法益,即必须牺牲一方法益,则两权相害取其轻;4.行为人必须具备避险意识;5.避险行为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员、船长、飞行员、警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