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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第三条】不得担任辩护人的限制性规定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
、
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
不得担任辩护人
,
但系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监护人
、
近亲属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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