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2001年前信托业发展的反思
一、这时期信托业的发展意义
中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短短20年历经五次整顿,只剩数十家信托公司,信托主业并未发展壮大。但不可否认的是,2001年前的信托业发展对日后中国信托业,无论在市场方面,还是在制度建设方面都有不可忽略的意义。
第一,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突破计划体制的限制。在国家银行的信贷政策及信贷规模控制下,许多市场化的贷款要求无法满足,客观上需要有一种变通的方式,使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能够进入并满足这一块市场化的贷款需求。信托投资公司全能化的业务可以弥补当时国家银行体制的不足,特别是做一些在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办不到的事情。比如当时国家银行在存贷款利率、贷款规模和贷款对象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受到计划体制的限制,而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有限度地突破了这些限制,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创造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23]。
第二,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国家在这个时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较严格,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能否立项得到批准,以及能否在信贷规模内得到国家银行配套资金的支持都使地方政府的投资热情受到很大的限制,迫使地方政府必须利用信托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绕开中央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种种限制[24]。
第三,推动利率市场化,加速金融体制改革。1986年中国货币市场刚开始运行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从国家银行拆入资金净额达20亿元(年末数),货币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发生在国有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对中国货币市场及利率市场化的推动,自然影响了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货币政策,从而也提高了央行监管货币市场、管理信贷的水平,这对于中国金融制度的市场化改革的意义无疑是深远的。信托投资公司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作用,更是至关重要的。在全国2000多家证券交易营业部中,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曾占了一半以上。信托投资公司对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影响,可以说是全方位的[25]。
二、信托业并未发展壮大的原因
(一)监管政策多变缺乏制度的稳定性
监管政策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由于信托的法律规范缺失,政府对信托业的监管主要依赖各种形式的文件,偏重于行政手段,有时候,各种文件规定甚至互相矛盾,令信托机构无所适从,而且朝令夕改,整顿不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种政策的不确定性,给信托机构的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信托业起起伏伏,前后经历了五次大的行业性整顿,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业都未曾有过的经历。
所有制度性的规范都是以“通知”“暂行办法”“方针政策”等方式出现的,信托业既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也没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在观念缺失、知识缺失的条件下,加上利用信托业融通资金的急功近利倾向,对信托业的政策引导、制度创建等一开始就走入了歧途,信托公司很快就演变成一种集银行主要功能、普通工商企业功能、证券公司功能为一身的“金融百货公司”。监管当局套用银行管理的模式和制度管理信托业,通过一次又一次套路基本相同的整顿,一步步紧缩信托公司的政策生存空间,最终造成信托公司的铤而走险,违规经营[26]。
(二)政府干预严重,并未追求利润最大化
信托机构作为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实为政府的融资部门,而并不具有企业的基本特性,其体制决定了其行为目标并非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融资规模最大化,在规模扩张方面具有天然的内在冲动。在资金运用方面,有相当大的比重是按照政府的旨意,以各种各样的名目、方式投入地方的国有工商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信托公司追讨国有企业所欠债务时,地方政府常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有的地方甚至直接将信托资金用于地方财政补发工资、企业安定团结贷款、社会救济等完全不可能产生效益也不可能回收贷款本金的项目中[27]。
尽管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有大量的不良资产和未偿债务,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利用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融资优势获得的收益大于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种种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损失,所以地方政府仍然愿意通过与中央政府的讨价还价来保留这一制度上不可替代的投融资机构,庇护信托投资公司的一些不法行为。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方向和范围需要遵循政府的要求和目标,这忽略了效益与风险制约的业务发展必然带来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信托公司反而成为政府的“小钱柜”,由于这一内在原因,加上监管制度不健全,信托业很快成为盲目扩大投融资的工具,很多信托投资公司都是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服务的,成为政府对内外融资的工具[28]。
(三)主营业务不突出,盈利能力不强
信托投资公司没有以信托为主业的原因。从宏观层面分析,国内储蓄结构已从过去的以政府储蓄为主转为以居民储蓄为主。可是,我国的信托业主管部门规定信托机构可吸收的五种信托资金不包含个人储蓄。前一个时期,信托投资公司是通过拆借市场把银行吸收的个人储蓄转到自己的负债项上,当政府清理“乱拆借”、堵住个人储蓄从拆借市场流入信托投资公司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来源的矛盾就尖锐地暴露出来了。
在信托机构产生的一个时期里,当时融资体系计划管理比较强,银行系统基本上纳入计划轨道,证券市场、证券机构尚处在萌芽状态。这时候,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业务为核心,兼营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的混业经营型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既有金融业务,又有非金融业务;金融业务中既有银行业务,又有证券业务;非金融业务中除了实业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还有贸易、酒店等业务。风险主要来源于实业、房地产、证券等高风险自营投资和与银行高度类似的信贷业务。在经营指导思想上,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解决发展模式和主营业务这两大根本问题,盲目扩张资产规模,业务发展贪大求全,在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的情况下,追逐短期利益而走入盲目发展的误区[29]。
伴随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机构所从事的与银行雷同的存贷款业务,与证券公司相同的证券业务,以及与企业相同的直接投资业务,就受到了来自银行、证券公司和企业的竞争。在存贷款业务领域,金融主管当局不再给信托机构以浮动利率的特许权,信托与银行处于平等的竞争条件下,而银行的资信高于信托,银行有雄厚的资本和存款来源,以及众多的机构网点,信托机构无法与银行竞争。在证券市场上,信托机构的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公司不相上下,但在股票的承销方面,前10家大证券公司占了很大优势。在直接投资业务方面,信托投资公司在很多领域缺乏专业知识和人才,信托机构同实业公司相比缺乏明显的优势。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着严峻的市场竞争。同时,金融主管部门为了加强监管,强调分业管理,禁止信托机构从事银行业务,对信托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要加以限制[30]。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夏斌所言:“以前信托公司虽然名为‘金融百货公司’,但实际上,除了没有做信托业务,什么都做。”
改革开放后的二十余年间,中国尚不具备发展信托业的市场基础和法律基础,这使得信托业在这一阶段可谓是有名无实,功能错位严重。一方面,当时中国居民薄弱的资产积累难以支撑信托本源的业务开展,使得其并不具备发展的市场条件;另一方面,政府并未针对信托业发展建立健全的规范体系,监管政策多变缺乏制度的稳定性,信托只是一种改革工具和融资工具,信托业主营业务不突出,盈利能力不强,难以大规模开展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的信托本源业务。但是,2001年前的信托业作为我国传统金融业的补充,也弥补了银行信贷不足,突破了计划体制的限制,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推动利率市场化,加速了金融体制改革。总之,在上述发展时期,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剧烈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信托业自身发展与信托业的监管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出现曲折、挫折都属于情理之中,这段曲折历程应该客观地分析、看待。
[1]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2] 王东升:《〈中国信托业:淘尽黄沙始见“金”〉之二:老树新枝绿为春》,载《中国金融家》2007年第4期。
[3] 许美征:《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困境及其出路》,载《改革》1999年第2期。
[4] 王绪祥:《中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天津财经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5] 邹双卫:《中国信托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湖南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6]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7]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8] 纪崴:《中国信托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天津财经学院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9]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10]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11] 陈南洋:《论我国信托业在金融市场的重新定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
[12] 李廷芳:《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定位研究》,同济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13]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14]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15]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16] (1)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2)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接受长期的、大额的企业信托和委托存款,其业务是办理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证券买卖、融资租赁、代理和咨询业务
[17] 徐前华:《我国信托公司的成长问题研究》,西北工业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8]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19] 邓智毅:《稳步推进中国信托业发展》,载《中国金融》2015年第10期。
[20]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21] 谢平:《中国金融改革:回顾和面临的挑战》,载《国情报告(第二卷1999年(上))》2012年9月1日。
[22] 徐前华:《我国信托公司的成长问题研究》,西北工业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23] 熊伟:《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信托投资公司》,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6期。
[24] 孟辉、曾俊霞:《地方政府与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制度变迁分析》,载《改革》2001年第12期。
[25] 熊伟:《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信托投资公司》,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
[26] 曾忠生:《中国信托机构风险管理研究》,暨南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27] 陈南洋:《论我国信托业在金融市场的重新定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28] 孟辉、曾俊霞:《地方政府与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制度变迁分析》,载《改革》2001年第12期。
[29] 曾忠生:《中国信托机构风险管理研究》,暨南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30] 许美征:《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困境及其出路》,载《改革》199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