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认识和警惕单边主义现象
一、社会生活中的“单边主义”情形[1]
为了更好表述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单边主义”思维习惯及行动方式,我们试图先描述几种情形。
【情形1】2014年8月19日《环球时报》记者李艾鑫采访以色列和巴勒斯坦驻华外交官得到这样的回答[2]:以方外交官答,“如果日本向北京发射导弹,中国将如何应对?”巴方外交官答,“如果日本还占领着北京,中国将怎么做?”两位外交官显然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颇为睿智地恪守了本方的外交立场。然而,比较令人困惑的是双方是否考虑过“巴以和谈”这个目标和巴以人民呼声?其问题在于各自在某一个方面秉持立场,片面性十分明显。这样的思维扼杀了双方相向而行的合作可能(共同管控分歧),无助于双方根本利益(维护各自国家或者民族的利益)的维系,甚至都没有表达出对话(停战,共同商议应对双方对立、战火不断)的愿望。
【情形2】在学校和家长(实际上是家庭和社会)的关系方面,很多人也许有这样的经历:(在家长会上或者在与中小学教师打交道的过程中)学校会对家长说,“家长应该配合、协助学校的工作”“要全身心关注并帮助孩子搞好学习”“家长要承担其教育和管教的责任”;家长(实际上是家庭和社会)则抱怨,“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应承担责任,把孩子教育成才!”双方似乎没有考虑到孩子健康成长、顺利成才是其共同的心愿;双方的说法似乎是想“完全把教育和引导孩子的任务交给对方”。事实上,双方只是在“各唱各的调”“自说自话”,以至于这样的对话破坏了双方的合作基础(共同教育孩子),无助于双方目的(共同完成教育任务、培养合格的或者优秀的学生)的达成,失去了对话(共同商议应对孩子逾矩越轨的对策)的意义。
【情形3】又譬如,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往往听到这样的“相互批判”:立法机关认为,立法过程中,自己穷尽智慧,考虑了各种因素,执法机关当“恪守法律保留的原则,依法而为”!然而,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的过程中,抱怨最多的是,“(法律规定)整个就是闭门造车,不切实际”。有时候,就连执法机关内部对待法律的态度也不一样:有的执法人员认为“依法而为”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也不例外;有的执法人员则认为非常状态下,不应当机械呆板,而应当灵活应对,只要能够达成目标解决问题,突破法律规定是可以的。立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对话中,各自坚持着自己的立场,似乎都正确,但是忘记了“没有绝对的真理”;执法机关内部关于“是否可以突破法律规定”的争论,则忘记了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的补充。
【情形4】再比如,延续了一百多年的中国传统医学(简称中医,下同)和近代西医学(简称西医,下同)之争似乎谁也说服不了谁:[3]实际上,中医学和西医学是从不同角度认识人体的,但研究对象都是人体;但是中医和西医使用的是两种不同的范式,这是范式的差异导致了中西医在观念上、语言上、交流方式及其很多概念术语上的差异,中西医之间的最大的区别就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中医药学以阴阳五行理论,将人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宏观角度看待问题,认为机体的各部分相互影响,其缺点在于缺少精确性;而西医从微观看问题,把人体视为各种零件的组合,缺乏宏观的准确性,尽管长于微观的精确性。因此,针对器质性的病变,西医占据优势;但在慢病领域,重在整体调节的中医具有优势。可惜双方争论的时候往往只看到自己的优势而有意无意忽略对方的优势,以至于形成了今天的纷争和对峙;同时,有趣的一个现象是:众多甲等医院同时开设了中医(尽管中医明显式微)和西医。
上述现象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基于单向度思维习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自说自话”:总是习惯于带着自认为正确的前提,相互指责并强硬要求对方放弃立场的结果就是强化对方固有立场;或者是一方无法理解另一方的立场和企图,抑或是一方无法走近另一方的气场和需要。这样的辩论意义已经不大。无论如何,今天纷争不断的现实,彼此都不愿见到。双方的“口水战”注定无法成为消弭当前“亢奋—对立”状态的确定路径,是故本书试图借用“单边主义”这个概念表述社会治理中的“自说自话”的“现象”,借此描述“发现的问题”,进而建构本书观点和研究路径。
二、科学研究中的“单边主义”表达[4]
这里以行政法学发展中的三个流派的学术主张为例来说明单向度思维和“单边主义”在科学研究中的表现。
(一)控权论和管理论:单边主义思维方式的表现
行政法学界人们熟知的控权论和管理论,其实都有单边主义思维方式和单向度思维的影像。或者说控权论和管理论都只关注到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单纯强调“控制权力”,或者极力主张“管理的效果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第一,控权论的单向度主张。“控权论”以倡导保障公民基本自由权利为基本目标,以控制和限制国家公权力为核心内容,强调严格依法行政的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主要手段[5]。法学学者也经常坚持和秉承类似的单向度思维方式,他们总是主张“提升法律意识和健全法律制度”,包括立法上强化控制国家公权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通过法律程序强化控制公权力的运行,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对国家公权力采取高度警惕和全天候防范的姿态。然而,在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那种“抵制权力干预”“充分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论调和主张占有较大的市场,需要警惕这种非理性、为发声而发声的表达。
第二,管理论的单向度主张。“管理论”则以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以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为基本内容,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等管理原则,以“命令—服从”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模式,以强制和命令为主要手段[6]。公安学学者也经常坚持和秉承类似的单向度思维方式,他们总是主张“坚持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权益”,以达成执法目标、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必须坚决维护并有效提升警察执法权威;应当切实保护警察执法权益。在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一些网络社会活动参与的主体尤其是作为裁判者或者被监督者出现的管理主体,其“拒绝提供利益救济机制”“强势武断”和不自觉的“管控”和迫切想“平息”事态,“忽视其他各方的利益表达”,只求有效控制(网络舆情),但求(负面舆情)尽快消失,这样的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其实质也是一种单边主义的表现。
(二)自由论:又一种单向度思维的思维方式
“自由论”者的主张与“控权论”和“管理论”者一样呈现出“单边主义”的思维特点。
第一,“网络自由论”者的表达冲动,欠缺理性。“中国自由派偏执的信条,知识结构的重大缺陷,扮演‘公共知识分子’与‘意见领袖’的强烈愿望,再加上几乎连一分钟都不愿停止的表达冲动,导致了他们一系列曲解历史、曲解现实的表述,一再出现在中国的公共话语体系中。”[7]这是当下网络公共空间的缺乏公共理性的一种写照。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一个社会一旦缺乏公共理性,就可能由于意见分歧导致语言暴力甚至对抗与冲突,其结果是社会共识无法达成,社会矛盾无法弥合。”因为“公共理性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核心品质,也是民主政治良性发展的根基。然而,令人忧虑的是,由于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公民教育的缺位,中国社会普遍缺乏公共理性。”[8]所以,网络自由论者关于“任何限制网络言论自由都不利于充分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主张本身就是缺乏理性、回避事实和矛盾的一种表现。简言之,“网络自由无边界”的主张显然缺乏理性,也不利于网络治理工作、实现网络公共空间治理法治化目标的实现。
第二,“网络自由无边界”思维指导下的行为往往超越法律界限。网络在给社会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在破坏着现实社会既有的秩序。网络谣言、虚假新闻、网络诈骗等诸多网络违规、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屡禁不止;“黄赌毒”“语言暴力”“黑客”“病毒”“人肉搜索”“网络欺凌”等诸多网络失范问题防不胜防。主张“网络自由无边界”的“自由论”者显然忽视了这些网络发展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实际上,无论是“人肉搜索”还是“网络揭丑”,既有的案例均表明:那些喊着“网络自由无边界”的口号、借口行使言论自由而展开的各种网络失范行为实际上已经超越法律界限,有的甚至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三)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严肃而又重要的价值取向和艰难选择
2010年,时任美国国务卿的希拉里提出“互联网自由”并表示要动用各种资源在全世界推动“互联网自由”进程。时至今日,“互联网自由”概念本身包含的一系列矛盾使各国无法建立起共识。各国政府、大型信息技术公司和互联网提供商试图控制和建立自己的领地以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美国“互联网自由”战略进程在现实中困难重重,陷入了困境。[9]其谬误在于违背了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原理,基于其单方的利益驱动,忽视其他各方主体的诉求,一味地强调单方的“自由权利”,以至于其主张和承诺沦为空谈。
政治发展理论的代表人物赛缪尔·亨廷顿先生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出发,指出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走上政治现代化道路的一个相当长历史阶段中,建立并维持政治秩序比实行民主化具有优先性;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的国家,政府如果不能实施有效的社会稳定,就无法完成国家权威合理化的改革任务。[10]无论是现实的社会生活,还是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公共秩序是自由的保证;如果法律体现了公平正义,却得不到遵循,法律法规没有权威,自然不能保障正当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是自由的前提,自由是秩序的结果;只有不违反公正的法律,人人才有可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网络自由与网络公共空间秩序的关系不是一种“跷跷板游戏”,而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重要的价值取向和艰难选择。
综上所述,本书试图借用“单边主义”表述这种网络社会治理中的“自说自话”的“现象”与困境,借此描述“发现的问题”,进而建构本“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