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斯密的价值理论
(一) 分工和国民财富的生产
在古典经济学家中,配第最先把分工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看做一回事。和配第不同,斯图亚特最先把分工和交换价值的生产看做一回事。按照后一观点,在阐述交换价值时,没有必要进一步去说明分工。按照前一观点,在阐述交换价值时,还必须先进一步说明分工,以便使分工同交换价值相关联。在这个问题上,斯密是配第的继承者。他在充分说明分工之后,才开始阐述交换价值。
斯密的分工学说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中最系统的分工学说。他的功绩并不在于提出了什么有创见性的新原理,而在于他特别强调分工,将分工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
作为斯密分工学说主要来源的,较早的有配第的著作,较近的有孟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1714)和弗格森的《市民社会史》(1767)。
在《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中,斯密认为分工是国民财富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他说:“劳动分工是国家财富增长的一个大原因,而国家财富增长的速度,总是和人民的勤劳程度成比例,绝不是和金银的数量成比例,像可笑的想法那样。至于人民的勤劳,总是和分工的精细程度成比例。”这时斯密就已经批判只有金银是财富的重商主义观点了,并把财富的增长归结为分工和勤劳的结果。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第一篇第一章就是“论分工”。斯密颂扬分工说:“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高的熟练度、更多的技巧和更强的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他以制针业为例,强调分工带来的劳动生产力。按照他的说明,如果不分工,那么一个工人一天也许一根针也生产不出来。可是分工以后,十个工人的小厂一天可以生产出四万八千根针,平均每人每天生产四千八百根针。劳动生产率之所以如此悬殊,原因就在于分工。
斯密认为,分工可以使同等数量的劳动者完成多得多的工作量。据他分析,这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劳动者的技巧因专业而日进;第二,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通常须损失不少时间,有了分工,就可以免除这种损失;第三,许多简化劳动和缩减劳动的机械的发明,使一个人能够做许多人的工作。”
比一般资产阶级学者远为高明的是,斯密正确地指出个人之间天赋才能的差异应当被看做分工的结果,而不应当被看做分工的原因。他明确认为,这种差异远没有人们所设想的那么大。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的结果。
对于工场手工业分工的资本主义性质,斯密的说明不像配第那样肯定。不仅如此,他甚至企图用一种抽象的所谓“人类倾向”来证明分工的必然性,这种“倾向”据说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这样,斯密势必要混同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分工和资本主义以前的自然经济中的分工,甚至混同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分工和原始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在第二章“论分工的原由”中,斯密正是犯了这种性质的错误。认为私人交换以分工为前提,这是对的;但是反过来认为分工以私人交换为前提,这就错了。
从抽象的“人类倾向”出发,斯密势必要混同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和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分工。在第一章“论分工”中,斯密正是犯了这种性质的错误。他开始说的是制针业的一个小工厂的分工:“一个人抽铁线,一个人拉直,一个人切截,一个人削尖线的一端,一个人磨另一端……这样,扣针的制造分为十八种操作。”这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斯密在讲过这种分工之后,不假任何思索,马上就跳到一个“进步的社会”内部的分工:“一个国家的产业与劳动生产力的增进程度如果是极高的,则其各种行业的分工一般也都达到极高的程度。未开化社会中一人独任的工作,在进步的社会中,一般都成为几个人分任的工作。在进步的社会中,农民一般只是农民,制造者只是制造者。而且,生产一种完全制造品所必要的劳动,也往往分由许多劳动者担任。”斯密举例说:工人穿的粗呢上衣,就是许多劳动者联合劳动的产品。为了制成这种产品,必须有牧工、拣毛工、梳毛工、染工、粗梳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缝纫工以及其他许多工种的工人联合起来工作。可见,斯密的所谓“进步的社会”内部的分工,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分工。在斯密看来,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和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分工只存在范围大小的差异,而不存在本质的区别。
从上述抽象的“人类倾向”出发,斯密还势必要混同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分工和资本主义的国际分工。在“论分工”这一章中,斯密也正是犯了这种性质的错误。他在说明“进步的社会”内部制造业和农业分工的特点时,突然把话题转到工业国和农业国、富国和穷国的特点上去,转到穷国和富国如何实行国际分工上去。在斯密看来,国内分工和国际分工也只存在范围大小的差异,而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就像他所理解的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和社会内部分工的关系一样。
总之,在斯密的观念中,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分工、资本主义社会分工、资本主义国际分工等,都是分工。他只看到各种分工的共同之处,而看不到每种分工的特殊之处;只知道分工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不知道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抽象的“人类倾向”观念使他不能具体地和历史地考察各种不同的分工。
歌颂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分工和社会分工的斯密,有时也提到分工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并对这种分工进行了谴责。他说:分工使大多数人局限于少数很简单的操作,往往是一两种操作。但是,大多数人的智力是通过他们的日常活动发展起来的,终身从事少数简单操作的人没有机会运用自己的智力。因此,他就会成为最迟钝、最无知的人。他的呆板的、单调的生活自然损害了他的进取精神,甚至破坏了他的身体的活力,使他除了从事他所会的那种局部工作以外,不能精力充沛地、持久地使用自己的力量。因此,他在自己的专门职业中的技能是靠牺牲他的智力的、社会的和军事的德性而取得的。但是,在每一个工业的文明的社会中,这是劳动贫民即广大人民群众必然陷入的境地。斯密的这些思想,直接来源于弗格森。弗格森在斯密之前17年,就已经在《市民社会史》中强烈地谴责了工场手工业分工。
同斯图亚特相比,斯密的分工理论有着严重的缺点。马克思指出:“亚·斯密既没有从分工单纯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积极形式时具有的简单形式上来理解分工,也没有从分工表现为一定劳动生产力时具有的另一种形式上来理解分工,更没有从这样一种形式上来理解分工,在这种形式中,生产的经济对立,质的社会规定性本身,表现为一定分工方式的经济形式,而从属于这一规定性的个人则作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工业资本家和食利者,租地农场主和地主等等而互相对立。”
(二)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
关于财富的源泉问题,曾经是重商主义者、重农主义者以及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产生时期的代表人物致力于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早期重商主义的货币主义,把各国之间的货币流通当做财富的源泉。作为晚期重商主义的重工主义,比货币主义前进了—步,认为财富的源泉是商业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劳动。和重商主义不同,重农学派认为财富的源泉是农业劳动。马克思在论及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的这些观点时指出:“货币主义把财富看成还是完全客观的东西,看成外在于自身、存在于货币中的物。同这个观点相比,重工主义或重商主义把财富的源泉从对象转到主体的活动——商业劳动和工业劳动,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但是,他们仍然只是把这种活动本身理解为限于取得货币的活动。同这个主义相对立的重农主义把劳动的一定形式——农业——看作创造财富的劳动,不再把对象本身看作裹在货币的外衣之中,而是看作产品一般,看作劳动的一般成果了。这种产品还与活动的局限性相应而仍然被看作自然规定的产品——农业的产品,主要是土地的产品。”
继重商主义者和重农主义者之后,配第对财富的源泉进行了考察。他认为,劳动和土地都是财富的源泉。但是,在没有摆脱重商主义影响的时候,他曾认为航海业劳动是创造财富最多的劳动。
亚当·斯密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在发达的工场手工业时期,提出了自己的全新的观点:劳动是财富的源泉。
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一开头,斯密就说:“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在这里,斯密使用了“劳动”这一经济范畴,把财富的源泉归结为劳动。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劳动这一经济范畴似乎是一个十分简单的范畴、古老的范畴。但是,在经济学上从这种简单性上来把握的劳动,和产生这个简单抽象的那些关系一样,是现代的范畴。同那些先后或分别把商业劳动、农业劳动、航海业劳动、工场手工业劳动等具体劳动的特殊形式看做财富源泉的前人相比,斯密对创造财富的劳动的认识有了一个显著的飞跃。他不再认为财富的源泉只是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劳动,而是对任何种类的劳动都一视同仁,认为作为财富源泉的是一切种类的劳动,是劳动一般,是社会总体形式的劳动或作为社会分工的劳动。
斯密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有了相当发展的历史时期,适应资产阶级的要求,抛开了认为某种特殊形式的劳动是财富源泉的观点,从创造物质财富的各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中抽象出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这一范畴,认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关于斯密的这一观点,马克思指出:“在农业、工场手工业、航海业,商业等等实在劳动的特殊形式轮流地被看作是财富的真正源泉之后,亚当·斯密宣布劳动一般,而且是它的社会的总体形式即作为分工的劳动,是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强调斯密的理论贡献,指出:“亚当·斯密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他抛开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一切规定性,——干脆就是劳动,既不是工业劳动、又不是商业劳动、也不是农业劳动,而既是这种劳动,又是那种劳动。有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抽象一般性,也就有了被规定为财富的对象的一般性,这就是产品一般,或者说又是劳动一般,然而是作为过去的、物化的劳动。”
但是,斯密的错误也在这里。在考察物质财富的源泉时,他竟然没有看到自然因素的作用,在这方面,斯密比配第要片面得多。配第指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因素,土地是财富之母,比较全面地看到了物质财富的源泉。在这方面,斯密甚至还不如洛克,因为洛克毕竟还承认自然因素在创造物质财富过程中多少起一点作用,虽然他把劳动因素不正确地夸大到起百分之九十九的作用。斯密把劳动看做创造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这当然是片面的。劳动是使物质资料适应于一定目的的活动,它必然要以物质资料作为前提。斯密的片面性就在于它完全没有看到创造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总得有一个自然基础。马克思在批评斯密的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这一命题时指出:“在这里他完全没有看到自然因素。”
在斯密那里,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他在考察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的源泉时,看不到自然因素的作用;相反,他在考察价值的源泉时,又不能把自然因素撇开。例如,斯密说:“在农业上,自然也和人一起劳动;自然的劳动,虽无需代价,但它的生产物却和最昂贵的工人生产物一样,有它的价值。”斯密又说:“减除了一切人的劳作之后,所余的便是自然的劳作。它在全部生产物中,很少占四分之一以下的比例,常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马克思在评价斯密时说,斯密在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的领域内完全没有看到自然因素,“可是在纯粹社会财富即交换价值的领域内,自然因素却追跟着他”。斯密的这种奇怪现象说明,他彻底摒弃了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关于创造财富的活动的那些具体规定性,并看出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抽象一般性,这固然是一大进步,但是,他没有有意识地区分作为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和作为交换价值的纯粹社会财富,因而在一般地谈论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时候,没有指出作为物质财富源泉的除了劳动还有自然因素。同时,斯密对自己发现的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的抽象一般性的重要性虽然有所认识,但是,他没有自觉地到处坚持和贯彻自己的这个观点,因而一遇到农业生产这类问题,他又不自觉地为重农主义的旧观念所束缚。这是斯密前进中的一种倒退。马克思说,斯密的“这一步跨得多么艰难,多么巨大,只要看看连亚当·斯密本人还时时要回到重农主义,就可想见了”。
斯密关于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论断,毕竟只是适应当时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论断。斯密不会想到,他的这个论断会成为英国早期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反对资本主义的理论依据。他的这个在18世纪70年代曾经使从中等市民发展而来的资产阶级感到欣慰的论断,到19世纪30年代竟会使已经占据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感到恐惧。英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卡泽诺夫在1832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大纲,略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规律》中惊呼:“关于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学说,看来既是错误的,又是危险的,因为它不幸给一些人提供了把柄,他们可以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别人所得的部分仿佛都是从工人阶级那里抢来和骗来的。”当然,斯密也不会想到,他的这个论断又会在一百年后的哥达纲领这个所谓社会主义纲领中再现。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关于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时严肃地指出:“一个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应当容许这种资产阶级的说法。”马克思强调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也和劳动一样是财富的源泉。
(三) 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史上,斯密第一次明确地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商品生产、贸易、货币、生息资本等,是古代奴隶社会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所共有的。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由于希腊人有时也涉猎于这一领域,所以他们也和在其他一切领域一样,表现出同样的天才和创见。所以他们的见解就历史地成为现代科学的理论的出发点”。古希腊的色诺芬已经初步意识到物品有两个用途:一是使用,二是交换。他说:“一支笛子对于会吹它的人是财富,而对于不会吹它的人,则无异于毫无用处的石头。……对于不会使用笛子的人们来说,一支笛子只有在他们卖掉它时是财富,而在保存着不卖时就不是财富。”亚里士多德关于物品两个用途的认识比色诺芬前进了一步,他说:“因为每种货物都有两种用途……一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另一种则不然,例如鞋,既用来穿,又可以用来交换,两者都是鞋的使用价值,因为谁用鞋来交换他所需要的东西,例如食物,谁就是利用了鞋。但不是利用鞋的自然用途,因为它不是为交换而存在的。其他货物也是如此。”在古希腊思想家的这些议论中,显然已经出现了关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思想萌芽,虽然他们都还没有使用交换价值这一术语。
斯密不仅在概念上而且也在术语上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做了区分。他说:“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或者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
明确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是斯密的一大功绩。这是把政治经济学的抽象范畴从它们的物质内容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重要步骤。斯密摆脱了前人由于未能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陷入的困境,克服了斯图亚特在把政治经济学的抽象范畴从它们的物质内容中分离出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模糊不清和摇摆不定,用明确的术语表示了明确的思想,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分开来,为进一步探讨劳动价值理论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斯密的功绩正在于此,但也仅在于此。
从上面的引文中,我们同时可以看到斯密的错误。斯密不是从商品二因素角度来讨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而是认为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这就缩小了他所区分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范围。事实上,并不是价值一词具有二重意义,而是商品具有二重性或二因素。配第用过“价值”这一术语,那是他的“自然价格”的又一说法。洛克也用过“价值”一词,那是指效用即使用价值。在把前辈的观念加以整理时,斯密兼收了配第和洛克的说法,形成了“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意义”这一不正确的观念。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斯密同在形成过程中的观念的混乱状态进行斗争的情况。
对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斯密的理解是片面的。他只知区别,不知联系,只知矛盾,不知统一。使用价值大而交换价值小和交换价值大而使用价值小的说法,表明斯密不了解质上不同的使用价值无法在量上比较它们的大小。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交换价值和有交换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的说法,则表明斯密不了解商品具有二因素,不了解商品总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其中,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交换价值的论断,暴露出斯密混同了商品和劳动产品,甚至混同了商品和自然存在的物品。只有非商品的劳动产品和自然存在的物品,才会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的论断,则暴露出斯密不知道商品出售的前提是要有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就不可能有交换价值。他似乎不知道,不管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
在经济思想史上,水和钻石的例子早就为一些著作所采用。至少从罗的《论货币和贸易》(1705)到哈里斯的《论货币和铸币》(1757),都把水和钻石进行比较。例如,罗说:“水的用处很大,价值却很小,因为水的数量比对它的需求量大得多;钻石的用处很小,价值却很大,因为对钻石的需求量比钻石的数量大得多。”在斯密的著作中,水和钻石的例子一再被用来说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在《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中,斯密就曾说过:“水之所以那么便宜,就是因为它可以取之不尽,而钻石之所以那么昂贵,就是因为它稀罕难得(人们似乎还没发现钻石的真正用途)。”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又说:“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刚钻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斯密没有任何创见,没有进行深入思考,而是毫无批判地采用了罗、哈里斯等人的水和钻石的例子,在这个问题上,斯密甚至不如前面提到的他的那位匿名前辈。这位匿名前辈在援引水的例证时正确地指出:没有花费劳动的水是没有价格的,如果水的供应需要花费劳动,那么这种劳动就应当有代价,这位匿名作者完全懂得,水加入劳动才具有价值,没有加入劳动就没有价值。
严格说来,不能说商品的二重性或二因素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应当说是使用价值和价值。因为价值才是商品的内在属性,是交换价值的基础,而交换价值只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这些更是斯密所没有认识清楚的问题,他一开始就混同了价值和交换价值,没能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来。
也应该看到,在斯密的错误说法中,包含有一个正确见解的胚胎,那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不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决定的。这就排除了使用价值决定价值的观点,从而使效用论无立足之地。
斯密关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相互关系的观点,被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叫做斯密的“价值的矛盾”。他们竭力抹杀斯密在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方面的贡献,任意曲解斯密的论点。他们有的说斯密解决了“价值的矛盾”,有的则说斯密没有解决“价值的矛盾”。前者可以以奥布赖恩为代表,后者可以以萨缪尔森为代表。奥布赖恩说,斯密继承了一种主观价值论,这种主观价值论通行于普芬多夫、斯密的老师哈奇森,以及哈奇森的老师卡迈克尔的著作之中。这些作者认同价值取决于有用性和相对稀少性的结论。“亚当·斯密本人在他的《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中发展了一种多少类似的理论,解决了水很有用但没有价值而钻石没有用但基于相对稀少性而有价值的矛盾。”萨缪尔森则说:“钻石很稀少,获得一个增量的费用很高;水相对充足,在世界上很多地区,它的费用很低。这个答案的第一部分,即使对一个世纪以前的古典经济学家而言,也应该是合理的。他们很可能接受这个答案。因为他们还不能把这些费用方面的事实和下列同样正确的事实协调起来,世界上的水比世界上所提供的钻石要更为有用。事实上,亚当·斯密从来没有彻底解决这个矛盾。”萨缪尔森埋怨斯密,说他“满足于单纯地指出:物品的‘使用价值’——它可能提供的经济福利的总和——同该物品的‘交换价值’——它出售时所能得到的货币总量或收益总量——并不是同一个东西。斯密还没有达到能够区分边际效用和总效用的境地!”
奥布赖恩和萨缪尔森在对待斯密的“价值的矛盾”时表面上各执一端,观点互异;实际上,他们二人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这就是,他们二人都公然抹杀斯密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科学意义,特别是否认这种区分对于否定效用理论,尤其是对于建立劳动价值理论的重要性,竭力宣传庸俗的主观效用理论和边际效用理论。奥布赖恩之所以说斯密在《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中已经解决了“价值的矛盾”,目的是把在劳动价值理论方面作出贡献的古典经济学家斯密贬为主观效用论者。萨缪尔森之所以说斯密即使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也没有解决“价值的矛盾”,目的是妄图用边际效用理论来取代劳动价值理论,萨缪尔森毫不掩饰地宣称:“亚当·斯密的价值的矛盾……为边际效用和总效用概念之间的区分所澄清。”当然,奥布赖恩和萨缪尔森完全是徒劳的,他们都不知道,所谓斯密的“价值的矛盾”本身就完全排除了主观效用理论和边际效用理论。斯密明确宣告,他研究的不是使用价值,不是“特定物品的效用”,而是交换价值,是“决定所谓商品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的规律。对于斯密的观点,李嘉图是十分清楚的。他说:根据斯密关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的见解,“效用不是价值的尺度”。
(四) 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
在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后,斯密说,他要探讨的是“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斯密从以下三点来阐述自己的有关理论。这三点是: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句话说,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是什么?第二,构成“真实价格”各个组成部分的是什么?第三,商品市场价格有时高于自然价格,有时低于自然价格,造成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在解决第一个问题的时候,斯密提出了价值决定于劳动——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和价值决定于商品所买到或支配的劳动——的规定。在解决第二个问题的时候,斯密提出了价值分解为收入的命题和价值决定于收入的命题。在解决第三个问题的时候,斯密提出了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理论。下面就来依次讨论这些问题。
在斯密的著作中,有两种价值规定: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和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这两种价值规定,不仅并存于斯密著作的同一章节中,有时甚至并存于同一段落中。马克思指出:“亚·斯密在两种不同的交换价值规定之间摇摆不定:一方面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另一方面又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可以买到商品的活劳动量,或者同样可以说,决定于可以买到一定量活劳动的商品量;他时而把第一种规定同第二种规定混淆起来,时而以后者顶替前者。”
斯密继承和发展了前人关于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的观点,把劳动价值理论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是斯密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重大贡献。
斯密认为,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创造的。他说:“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以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自己省免并转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
斯密所说的“真实价格”和“真正价值”,实际上是指价值。他所说的“辛苦和麻烦”,实际上就是劳动。因此,他所说的“真实价格”和“真正价值”决定于“辛苦和麻烦”,实际上就是价值决定于劳动。
按照斯密的观点,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商品的价值量同这种必要的劳动量成比例。他认为,为获得各种交换对象所必要的劳动量,看来是能够提供交换准则的唯一根据。斯密举例说,在狩猎民族那里,如果捕杀一只海狸所必要的劳动量等于猎获一只鹿所必要的劳动量的两倍,那么,一只海狸就会交换到两只鹿。斯密的结论是:通常需要两天或两小时劳动制造的产品,自然比通常需要一天或一小时劳动制造的产品,有加倍的价值。斯密明确地说:通常为获得或生产某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是决定这个商品所能换到的劳动量的唯一条件。
在这里,斯密认识到,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或者说,商品的交换价值,取决于生产各种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指出:“在亚·斯密的著作中,创造价值的,……仅仅是必要劳动的量。”
从斯密的例证和说明中可以看出,他已经懂得,两种在质上和量上不同的商品,例如一只海狸和两只鹿,之所以彼此相等,或者说,等式
1只海狸=2只鹿
之所以能够成立,是由于它们都包含了人类的劳动,而且包含了等量的劳动。
斯密运用价格史资料来证明必要劳动量的变化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变化。他详细地研究了机器改良对工业品的“真实价格”即商品价值的影响,指出了他那个时代有许多工业品比前几个世纪便宜的原因。斯密说,以前,为了制造这些商品供应市场,要花费多得多的劳动量,因此商品上市以后,在交换中必定买回或得到一个多得多的价格。
斯密所说的决定价值的劳动,实际上是指一般的社会劳动。他已经觉察到,价值的源泉不是某一个别生产部门的某一特殊形式的劳动,而是一切生产领域的劳动,是不以生产部门的特点为转移的劳动。所以,马克思指出:“在亚·斯密的著作中,创造价值的,是一般社会劳动(不管它表现为哪一种使用价值)。”斯密的这一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它比配第的开采金银的劳动创造价值和重农学派的农业劳动创造价值的认识向前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为进一步研究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这一范畴开辟了道路。
在考察财富即使用价值的源泉时,斯密得出了创造财富即创造使用价值的一般劳动。在考察价值的源泉时,斯密又得出了创造价值的一般劳动。前者是一般实在劳动,后者是一般社会劳动。这实际上接触到了劳动二重性这个问题。但是,斯密在这一方面的见解比斯图亚特远为逊色。后来的李嘉图也是如此。他们都没有使斯图亚特关于劳动二重性的见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斯密和李嘉图等人囿于他们的阶级局限性,看不到商品生产的历史性,看不到资本主义生产的暂时性,因而始终未能明确地和有意识地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和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严格区分开来,没有从商品的二重性中得到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因而在政治经济学的一些重大问题上陷入了无法摆脱的理论困境。马克思指出:“经济学家们毫无例外地都忽略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既然商品是二重物——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那末,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也必然具有二重性,而象斯密、李嘉图等人那样只是单纯地分析劳动,就必然处处都碰到不能解释的现象。”
斯密不仅没有有意识地区分二重形式的劳动,而且经常对其加以混同。正如马克思又指出的那样,“亚·斯密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即耗费劳动力的劳动,和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即以有用的、合乎目的的形式耗费的劳动混为一谈”。
斯密在考虑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时,很自然地碰到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问题。他发现,不同行业的不同种类的劳动,复杂程度是不同的。在《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中,斯密就说过:“有些职业像裁缝业、纺织业等的技能,不是仅凭临时的观察和少许的经验就能学会的,像普通日工的工作那样。要学会这些职业的技能,必得花费很久的时间和忍受很大的辛苦。……还有许多这种性质的行业,它们需要更为广博的知识……钟表匠不懂得几门科学如算术、几何以及天文学中关于时差的部分等,就不能做好工作。”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的思想更为明确了,他不仅看到了不同部门不同工种的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而且看到了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和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之间的关系。他说:一小时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的生产物,往往可交换两小时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的生产物。又说:“要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比例的唯一因素,它们的不同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也须加以考虑,一个钟头的困难工作,比一个钟头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有更多劳动量;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做一个小时,比普通业务做一月所含的劳动量也可能较多。”总之,“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么……对于他的生产物自然要给予较高的价值”。可见,斯密已经懂得,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前者比后者能创造更多的价值。这一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发展了价值量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原理,使理论思维不至于在一小时复杂劳动的产品交换到若干小时简单劳动的产品这类常见现象面前陷入混乱。
应当注意,斯密虽然感觉到,劳动就它表现为商品的价值而论,只是劳动力的耗费,但是,他有时对这种劳动耗费做了完全主观的和心理的解释。斯密写道:“如果劳动者都具有一般的精力和熟练与技巧程度,那么在劳动时,就必然牺牲等量的安乐、自由与幸福。”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斯密这样解释的劳动耗费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认为这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和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联结点”之一。《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一书的作者布莱登,索性就按照自己的需要把斯密说的牺牲等量的安宁、自由和幸福解释为“负效用”。斯密对劳动耗费所做的主观解释固然是错误的,然而这同庸俗经济学家马歇尔的“负效用”还是有重要区别的。和马歇尔对劳动的蓄意歪曲不同,斯密只是想对商品经济中的不等劳动均等化做出说明。但是,斯密误以为这是个人劳动的主观的权利平等,而不了解是社会过程在不等劳动间强制地实行了客观的均等化。斯密在这个问题上的另一个错误是,他把劳动解释成等量的安宁、自由和幸福的牺牲,是为了证明等量劳动总是具有同样的价值这一命题,从而证明劳动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一切商品的真正的和最终的价值尺度这一命题。而这一命题是同他混淆价值决定于商品所包含的劳动这一规定和价值决定于商品所买到或支配的劳动这一规定联系着的。
斯密对耗费劳动的主观解释,只能说明雇佣劳动者与自己在生产中的活动的主观关系,而不能证明价值决定于劳动的结论,因为价值不决定于雇佣劳动者的主观感觉。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是这样说的:“亚·斯密的牺牲观点,虽然正确地表达了雇佣工人对他自己的活动的主观关系,但毕竟不能得出他所想得出的结论,即劳动时间决定价值。也许对工人来说,一小时劳动始终等于同样大的牺牲。但商品的价值决不会由工人的感觉来决定,他一小时劳动的价值也不会由他的感觉来决定。既然亚·斯密承认,购买这种牺牲可能有时贱些,有时贵些,那么令人非常奇怪的是,为什么这种牺牲总是必须按照同一价格出售。何况斯密本来就是自相矛盾的。后来他又把工资,而不是把劳动量当成价值的尺度。对公牛来说,只要它被屠宰,就总是一样的牺牲。但是,牛肉并不因此具有不变的价值。”
斯密在正确地认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时,又错误地把这种价值规定的现实性限制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产生之前的社会原始不发达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全部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通常为获得或生产某一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是决定用这个商品通常可以买到、支配或换得的那个劳动量的唯一条件。
在斯密的心目中,只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且当人们还是以简单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交换者的身份相互对立的时候,商品价值才是用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衡量的。只是在这时,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和这个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是两个相等的量。
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产生之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和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不再是两个相等的量,而是两个不等的量。这时,价值决定于商品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的规定便失去了它的现实性,具有现实性的只是另一种价值规定,即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斯密是这样说明的:一个人是富是贫,要看他能取得必需品、舒适品和娱乐品的程度如何。但是,自从各个部门的分工确立之后,一个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够取得的只是这些物品中的极小部分,极大部分必须依赖于他人的劳动;所以要判断他是富是贫,就要看他能够支配或买到的劳动量有多大。因此,任何一种商品,对于占有这种商品而不打算自己使用或消费,却打算用它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等于这个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在这个意义上,斯密宣称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所谓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是指能够买到一定量商品的活劳动量,或能够买到一定活劳动量的商品量。这种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被斯密等同于“劳动的交换价值”或“劳动的价值”,也就是等同于工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在第二种规定中,斯密把劳动的交换价值,实际上就是把工资当作商品的价值尺度,因为工资等于用一定量活劳动可以购得的商品量,或者说,等于用一定量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量”。
价值决定于工资的观点,是一种庸俗的观点,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真正科学的部分,曾经驳斥过这种虚伪的学说。例如,在第一篇第八章中,斯密就曾用英国的情况证明,价值决定于工资,而工资又决定于生活资料的价值这一规定是完全错误的。然而,他在自己著作中比较肤浅和庸俗的部分,却又再现了这种虚伪的学说。
斯密从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的规定转到价值决定于商品所能买到或支配的劳动的规定,并非偶然,而是具有十分深刻的原因的。后面将会看到,李嘉图发现了斯密的矛盾,但是他没有觉察到构成斯密矛盾的深刻的内在基础,没有对自己所发现的矛盾做出正确的评价,因而也就不可能解决这个矛盾。只有马克思科学地说明了斯密矛盾的实质,揭示了斯密的“秘密动机”和“隐蔽的理由”,才把“使斯密本人糊涂也使别人糊涂的东西”阐述清楚。
当斯密把劳动和劳动产品等同起来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混同两种价值规定的苗头。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一篇第五章中,斯密发挥了霍布斯的“财富就是权力”的命题,认为财富就是能够买到的权力和支配的权力,就是支配当时市场上一切他人劳动的权力或他人劳动的一切产品的权力,认为一个人财富的多少同这个权力的大小正好成比例,也就是说,同他能够买到或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成比例,或者同他能够买到或支配的他人劳动的产品成比例。很明显,这里面临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另一个是商品所有者的财富由他所支配的社会劳动量构成。但是,斯密在这里把他人劳动和他人劳动的产品完全混为一谈。马克思指出:斯密“把劳动和劳动的产品等同起来,的确在这里已经为混淆两种不同的价值规定——商品价值决定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商品价值决定于用这些商品可以买到的活劳动量,即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的价值——提供了最初的根据”。
斯密在理论上碰到了两个重要问题,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这两个问题成了他从一种价值规定转向另一种价值规定的秘密动机。
第一个问题是,斯密混同了劳动和劳动力,因而感觉到,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不是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的:从工人方面说,是用较大量的劳动同较小量的劳动相交换;从资本家方面说,是用较小量的劳动同较大量的劳动相交换。斯密在这个问题面前困惑了,甚至认为价值规律已经失效,不适用于雇佣劳动制度。马克思论及斯密的矛盾时指出:“雇佣劳动是一种商品。它甚至是作为商品的产品进行生产的基础。原来,价值规律不适用于雇佣劳动。那就是说,这个规律根本不支配资本主义生产。这里有一个矛盾。这是亚·斯密遇到的一个问题。”斯密不能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说明资本和劳动的交换,这是他从一种价值规定转向另一种价值规定的第一个秘密动机。
第二个问题是,斯密混同了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因而感觉到,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增殖不取决于它所包含的劳动量,而取决于它所买到或支配的他人的劳动量,它所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大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他说:如果社会每年使用了它每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那么由于这个劳动量逐年会有很大的增加,每一年的产品就会比上一年的产品具有大得多的价值。斯密在这里说劳动的年产品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比产品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量要大得多,实际上说的是价值增殖问题。但是,他被这个复杂的经济现象弄糊涂了,没有能力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说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价值增殖问题,甚至认为价值规律不适用于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后的社会状态。马克思指出,这是斯密从价值决定于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这一规定转到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这一规定的“第二个秘密动机”。
斯密在价值规定上的转变还有一个“隐蔽的理由”。他继配第之后企图寻求一种不变的价值尺度,配第曾经把纯银和食物看做稳定的和不变的价值尺度。斯密除了认为金银最适合充当价值尺度之外,有时候认为谷物是准确的价值尺度,但更经常地认为劳动是普遍的价值尺度。
斯密认为谷物是价值尺度,是一种更准确的价值尺度、不变的价值尺度。斯密所说的谷物,就是劳动者的生活资料。他认为,同金银或其他商品相比,谷物是更好的价值尺度。斯密写道:“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等量谷物(即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比等价金银或其他货物,似乎更可能购买等量劳动。”他又说:“无论在什么改良阶段,在同一土壤、同一气候中,生产同一数量的谷物,平均地说,需要花几乎相同的劳动量……在财富和改良的不同阶段中,谷物是比其他任何一个或一种商品更正确的价值尺度。”斯密还说:“除了谷物及其他全靠人类勤劳而生产的各种植物外,一切种类的原生产物……都随社会财富的增长和技术的改进而自然趋于昂贵。”
但是,斯密发现金银和谷物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化,只有劳动的价值具有真正稳定的性质,因而是不变的价值尺度。斯密写道:“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之,只有用劳动做标准,才能在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我们不能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银量来估定这物品的真实价值;就一年一年来说,我们不能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谷物量来估定这物品的真实价值。但无论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还是就一年一年来说,我们都可极其准确地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来估定这物品的真实价值。”由此可以看到,斯密认为劳动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是不变的价值尺度,这种劳动不是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而是一定量商品所买到的劳动量。
为什么买到的劳动是不变的价值尺度?斯密的思路是这样的:假定工人每月的全部必要生活资料只是一夸特谷物。谷物的价值是会变动的,但是,无论怎样变动,一夸特谷物所能买到或支配的劳动是不变的。工人为了购买这一夸特谷物,总是要付出同量的劳动。因此,劳动同谷物相比具有不变的价值,一夸特谷物所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是价值的标准尺度。谷物和劳动的关系如此,其他商品和劳动的关系同它们和谷物的关系是一样的。
总之,斯密把“劳动的价值”作为一切商品的价值尺度的理由是,商品本身的价值不断变动,因而不适宜充当其他一切商品的准确的价值尺度;贵金属同其他商品一样,其价值也是不断变动的,因而也不适宜充当一切商品的准确的价值尺度;等量劳动,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对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同等的价值,所以只有本身价值不变的劳动,才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可以用来衡量和比较一切商品的价值的唯一真正的和最终的尺度。
当然,斯密关于劳动是不变的价值尺度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劳动的交换价值或劳动的价值是不合理的用语。正像恩格斯所说的,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活动,不能有特殊的价值,正像重不能有特殊的重量,热不能有特殊的温度,电不能有特殊的电流强度一样。斯密及其后继者都不了解,作为商品买卖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劳动力这种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它的价值也是在不断变动的。斯密的错误是“把适用于劳动本身,因而也适用于劳动尺度即劳动时间的话——无论劳动价值如何变化,商品价值总是同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成比例——应用于这个变化不定的劳动价值本身”。
用“劳动的价值”作为一切商品的价值尺度,在逻辑上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把“劳动的价值”说成一切商品价值的决定者,就是把价值本身当做价值标准,把价值本身当做价值存在的理由。
所谓“劳动的价值”,实际上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因此,劳动力价值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变动的。斯密把劳动力价值看做不变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证明,根本不存在什么不变的价值尺度。
斯密到处都在混淆概念。他不仅混淆了劳动和劳动力,分不清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混淆了价值和交换价值,混淆了内在的价值尺度和外在的价值尺度,斯密不了解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是把二者直接等同起来,从而把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时间这种意义上的价值尺度和货币作为价值尺度这种意义上的价值尺度等同起来。当斯密说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决定价值时,他指的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时间这种意义上的价值尺度,即价值的内在尺度。当斯密说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决定价值时,他指的是货币作为价值尺度这种意义上的价值尺度,即价值的外在尺度。斯密自由地转换这两种不同意义上的价值尺度,而没有感觉到它们之间的原则区别。
如果仅仅注意价值的量,那么,就像马克思分析的那样,在所有劳动者都是商品生产者的情况下,“劳动的价值”,即用一定活劳动量可以买到的商品量,或用一定量商品可以买到的活劳动量,就同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完全一样,可以看做商品的价值尺度。因为在这一前提下,劳动者都还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相对立的,他们自己的劳动是以商品的形式出现的,他们买到的他人劳动也是以购买商品的形式出现的,他们买到和支配的他人劳动量,等于他们自己用来交换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
但是,斯密不了解,即使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他的第二种价值规定,即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是不正确的。在1只海狸=2只鹿的等式中,1只海狸处于相对价值形式,2只鹿处于等价形式,后者是前者的价值形式。而不能说,1只海狸的价值决定于所买到和支配的2只鹿的价值,人们不能在2只鹿中寻找1只海狸的价值的源泉。针对斯密的错误观点,马克思着重指出:“即使在劳动者占有自己的产品即自己产品的价值的情况下,把这个价值或劳动的价值当作象劳动时间或劳动本身作为价值尺度和创造价值的要素那种意义的价值尺度,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和荒谬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也不能当作与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有同样意义的尺度,其中的一个只不过是另一个的指数。”
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后,也就是在生产资料属于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劳动力属于工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斯密认为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和它所买到或支配的劳动是两个不等的量。因此,这时商品的价值尺度或调节商品价值的内在尺度只是商品所能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而不再是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其实,斯密没有弄清楚,并不是商品不再按照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进行交换,而只是价值增殖取决于物化劳动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大小。
按照斯密的逻辑,势必要得出一个似乎离奇的结论:作为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的价值规律,不存在于作为商品生产最高形式的资本主义生产之中,而应该只存在于简单商品生产之中。斯密也确实得出了这样一个看起来离奇的结论。
就在斯密的这一看起来离奇的结论中,却孕育着一个正确的思想因素。斯密以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作为从一种价值规定转变为另一种价值规定的历史界标,这表明他意识到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得已经不同于原来的规律。
斯密矛盾的意义就在于他在自相矛盾的形式上提出了问题,表现出在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中并不多见的历史感。缺乏历史感的李嘉图只是简单地指责斯密的矛盾,不知道这里就是批判地理解问题的一个重要关键。只有马克思,才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从斯密的矛盾和混乱中看到了斯密的“天才的东西”,因而对斯密的功过做了全面的评价,马克思指出:“斯密的功绩在于,他强调指出了下面这一点(而这一点也把他弄糊涂了):随着资本积累和土地所有权的产生,因而随着同劳动本身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独立化,发生了一个转变,价值规律似乎变成了(从结果来看,也确实变成了)它的对立面。如果说,亚·斯密的理论的长处在于,他感觉到并强调了这个矛盾,那末,他的理论的短处在于,这个矛盾甚至在他考察一般规律如何运用于简单商品交换的时候也把他弄糊涂了;他不懂得,这个矛盾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劳动能力本身成了商品,作为这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因而同它的交换价值毫无关系)是一种创造交换价值的能力。”
总体来说,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的观点,使斯密的理论体系有了坚实的基础,使他遵循了正确的思路,因而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价值决定于能够买到和支配的劳动的观点,又抽掉了斯密脚下的坚实基础,使他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抽象的一般基础没有一个连贯的理论见解,使他的理论体系在总的方面失去了统一性,使他在一些理论问题上乱了思路,甚至把许多重大问题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
不过,应当看到,虽然斯密摇摆于两种价值规定之间,但是当他认真分析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研究剩余价值问题的时候,他从来不采取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这一错误规定,而是一贯地虽然并非都是自觉地坚持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这一正确规定。这正是斯密这位优秀的古典经济学家的难能可贵之处。
(五) 价值分解为收入和价值决定于收入
斯密在说明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正尺度并提出两种规定之后,接着便着手解决第二个问题,即说明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这时,他提出了价值分解为收入和价值决定于收入两个完全不同的论断。
斯密的思维进程是很混乱的。他在论述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时,先说劳动是原始费用,然后来了一个急转弯,竟然宣称工资、利润、地租是商品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他从近乎正确的见解开始,急转直下,到最后做出了荒谬的结论。
按照斯密的说法,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前,劳动产品都属于劳动者自己。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为获得或生产某一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是决定用这个商品通常可以买到、支配或换得的那个劳动量的唯一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决定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在资本积累出现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斯密说:一旦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某些人自然就利用它使勤劳者去劳动,向他们提供材料和生活资料,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加到那些加工材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他在这里实际上是说,劳动和劳动条件分离了;一个阶级仅仅拥有劳动力,另一个阶级则占有劳动条件,这就开始了资本主义生产。斯密接着说:因此,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这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企业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工资和加工材料的资本总额的报酬。
到这时为止,斯密基本上是正确的。他事实上认为,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商品的价值仍然是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决定的,劳动仍然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无论工资还是利润,都是从劳动这个唯一的价值源泉中产生出来的,它们本身都不是价值的源泉。工人的劳动加到那些加工材料上的东西即劳动量,现在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支付给工人,它等于工人在工资形式上得到的劳动量;一部分支付给资本家,它等于资本家在利润形式上得到的劳动量。斯密这一比较深刻的科学见解,否定了他认为在资本积累出现以后价值规律已经不起作用的肤浅的庸俗见解。正如马思所说的:“这样一来,亚当·斯密自己就驳倒了自己的这种想法,即认为当工人的全部劳动产品已不再属于工人自己,他不得不同资本所有者分享这种产品或产品价值的时候,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量这一规律就会失效。”
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前,按照斯密的观点,不存在商品价值由哪些部分组成或分解为哪些部分的问题,因为这时全部劳动成果都归劳动者所有,商品价值都统一地成为劳动者的收入。
在资本积累出现以后,斯密认为,商品价值由两个部分组成,或者说,分解为两个部分:劳动者的收入和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即工资和利润。他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全部劳动产品并不总是属于劳动者。在大多数场合,他必须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一起分享劳动产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为获得或生产某一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不再是决定用这个商品通常可以买到、支配或换得的那个劳动量的唯一条件了。显然,这里还应当有一个劳动的追加量,作为预付工资和给工人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在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后,斯密认为商品的价值由三个部分组成,或者说,分解为三个部分:劳动者的收入、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他说:一旦一个国家的土地全部变成了私有财产,那么土地所有者就会像所有其他人一样,喜欢在他们未曾播种的地方得到收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成果也索取地租。劳动者必须把用自己的劳动收集或生产的东西让给土地所有者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就构成地租,而这个地租形成了大部分商品的价格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斯密用谷物来说明商品价值可以被分解为三种收入,他写道:“以谷物价格为例。其中,一部分付给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付给生产上所雇用的劳动者的工资及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付给农业家的利润,谷物的全部价格,或直接由这三部分构成,或最后由这三部分构成。”
商品价值除了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三个组成部分之外,还有没有第四个组成部分呢?也就是说,商品价值除了分解为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之外,还有没有不变资本这个组成部分呢?斯密考虑了这个问题,但十分错误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也许有人认为,农业家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说,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再加上农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在谷物价格中,虽必须以一部支付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其全部价格仍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工资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这样,斯密就把商品价值组成部分之一的生产资料价值漏掉了。价值全部分解为收入,而没有不变资本。这就是在政治经济学史上长期产生很坏影响的“斯密教条”。马克思指出:“亚·斯密把‘产品的全部价值分解为工资、地租和资本盈利’,从而忘掉了也构成价值一部分的不变资本;这样,他的确把后来的所有经济学家,都引入了‘歧途’。”
斯密在把价值全部分解为收入时,内心表现出很明显的犹豫,因而提出了“耕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的问题。但是,他只承认在单个资本家那里有不变资本,而不承认商品价值分解为可变资本、剩余价值和不变资本。不承认价值分解为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就是不承认价值在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之外,还分解为不同于工资、利润、地租的价值部分。这就是斯密内心冲突的结果。“因为不然的话,他就必须说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地租以及不由工资、利润、地租构成的那个商品价值部分构成的了。这样一来,就必须离开工资、利润和地租来确定价值了。”
斯密把他关于商品价值全部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个部分的论点推广到一切社会的所有的商品,得出了一个自认为普遍适用的结论:在每一个社会中,每一种商品的价格最终地分解为这三个部分之一,或三者全体;并且在每一个进步的社会中,这三者都多少不等地作为组成部分加入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中去。
斯密进而认为,不仅每一个社会的每一件商品的价值全部分解为三种收入,而且每个国家的全年劳动产品也全部分解为三种收入。他写道:“分开来说,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由那三个部分全数或其中之一构成;合起来说,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一切商品价格,必然由那三个部分构成,而且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在国内不同居民间分配。”在这里,斯密完全混同了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也就是混同了一年中总产品的价值和一年中新创造的产品价值。关于斯密的这一错误,留待分析再生产理论时讨论。
到此为止,斯密说的基本上都是把价值分解为收入。接着,他向完全庸俗的观点滑行,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价值分解为收入便魔术般地变成了收入是价值的根本源泉。他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这句话,前一半是事实,后一半是谬论。“说它们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这是对的;说它们‘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就不对了,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完全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按照斯密的价值分解为收入的观点,被分解的是劳动创造的既定的价值量。可是,按照斯密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的观点,价值则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者决定的,是由收入决定的。斯密的这两个说法,即价值分解为收入和价值决定于收入,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马克思指出:“应当这样说:每一种商品的价格都可以分解为利润和工资,某些商品的价格(而且很多商品的价格是间接地)可以分解为利润、地租和工资;但是没有一种商品的价格是由它们构成的,并不是既定的因素(利润、工资和地租)通过相加或结合决定价值量,而是同一个价值量,即既定的价值量,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并且是按不同的情况,以极不相同的方式在这三个范畴之间进行分配。”
价值决定于收入的观点,是斯密运用外在方法对经济现象的描述,它说的只是资本主义关系的外部表现,完全掩盖了资本主义关系的内在联系,是十足的庸俗观点。
价值决定于收入的观点,颠倒了事物的因果关系,掩盖了价值的源泉,特别是掩盖了剩余价值的源泉,斯密刚说过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突然又硬说它们也是价值的原始源泉。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把收入看成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不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收入的源泉,这是一种颠倒。由于这种颠倒,商品价值好象是由不同种类的收入‘构成’的。这各种收入在斯密看来是互不影响地决定的,而商品的总价值是由这些收入的价值量加在一起决定的。但是现在要问,被认为是商品价值源泉的各种收入,它们各自的价值又是怎样决定的呢?它是可以决定的,因为工资是它的商品即劳动力的价值,而这个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可以由再生产这种商品所必要的劳动决定。但剩余价值,或者在亚·斯密那里确切地说是它的两个形式,即利润和地租,又怎样才可以决定呢?亚·斯密只是说了一些空话。”工资,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不是价值的源泉。只有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才是价值的源泉。利润和地租,或者说,资本和地产,都不是价值的源泉,资本只是作为一种关系,作为雇佣劳动的条件,作为对雇佣劳动的强制力量,迫使雇佣劳动为它提供剩余价值。至于地产或土地私有权,这只是土地所有者参加瓜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根据。
斯密关于价值决定于收入的错误命题,是同他的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和支配的劳动量的规定联系在一起的。按照斯密的错误的价值规定,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后,价值不再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而是决定于商品所能买到和支配的劳动量。他认为,这两个劳动量现在之所以不等,后者之所以大于前者,就是因为除劳动之外又增加了利润和地租这两个追加量,现在,商品能够买到和支配的劳动量,正好等于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
从斯密的混乱思想中,可以理出一个线索: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情况下,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决定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情况下,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决定价值。在前一场合,生产某一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同用这个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相等;在后一场合,生产商品所支付的工资、利润、地租三者之和同用这个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相等。这样,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前一场合,价值决定于三种收入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后一场合,而价值决定于商品可以买到或支配的劳动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前一场合,又适用于后一场合。在前一场合,商品可以买到或支配的劳动等于商品生产所耗费的劳动;在后一场合,商品可以买到或支配的劳动,等于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的总和,或者等于这三种收入各自可以买到或支配的劳动的总和。
因此,按照斯密的观点,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后,价值决定于三种收入的规定和价值决定于商品可以买到或支配的劳动的规定没有矛盾,而是一致的。他说:“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为劳动(应说工资——引者)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
无论斯密如何论证,价值决定于收入的规定同价值决定于劳动的规定总是不相容的。认为价值决定于收入,实际上就是认为价值决定于生产费用。因此,收入价值理论是一种庸俗的生产费用价值理论。这种理论掩盖了价值的来源,掩盖了剩余价值的来源,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
价值决定于收入的论断在逻辑上也陷入了循环论证。工资、利润和地租是既定价值量的分割,每一部分都是一定的价值量。用它来说明价值的来源,也就是用价值来说明价值,这是一种没有出路的兜圈子的说法。
价值的源泉和价值的占有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斯密却把它们混为一谈。价值决定于收入这一命题的错误在于把价值的占有看做被占有的价值的源泉。利润和地租,这是被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占有的价值。把价值的占有或价值的分配看做被占有的价值的源泉,就把对价值源泉的寻求从生产领域转到了分配领域。斯密不懂得,劳动者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产品和劳动者只得到自己的部分劳动产品,同劳动者在相同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是绝对没有关系的。
(六) 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
斯密的价值理论要解决的第三个任务,是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考察市场价格有时高于自然价格,有时又低于自然价格的原因。《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第一篇第七章“论商品的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主要就是论述这一方面的问题的。
在我们常见的有关著作中,对斯密的价值理论中的这一部分很少进行分析。理由是:斯密的研究中的这一部分没有什么理论上的意义。实际上,这种说法的根据是不充分的。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资本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以及有关书信中,对斯密研究中的这一部分是重视的,并做了科学的分析和说明。
配第的“自然价格”是指价值。与此不同,斯密的“自然价格”有两种含义。他的“自然价格”的第一种含义,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商品价值。马克思说:“亚·斯密所理解的‘商品的自然价格’不是别的,正是以货币表现的商品价值。”又说:“既然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所以亚当·斯密就称之为自然价格。”还说:“他所说的自然价格=价值。”
斯密的“自然价格”的第二种含义,是指生产价格。马克思说:“按照斯密的前提,斯密的‘自然价格’只不过是由竞争而产生的费用价格。”又说:“已耗费的资本+平均利润……这就是斯密的自然价格。”还说:“生产价格包含着平均利润。我们把它叫作生产价格,——实际上这就是亚·斯密所说的‘自然价格’。”
可见,斯密的“自然价格”这一术语,直接混同了价值和生产价格这两种不同的经济范畴。斯密混同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原因,在于他忘记了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一正确观点,转到了价值是由独立决定的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相加而成的错误观点。
按照斯密的说法,在每一个社会,工资和利润都有一种“普通率”或“平均率”。同样,地租也有一种“普通率”或“平均率”。这些普通率或平均率,对于它们所通行的时间和地方来说,可以称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率。“一种商品价格,如果不多不少恰恰等于生产、制造这商品乃至运送这商品到市场所使用的按自然率支付的地租、工资和利润,那么这商品就可以说是按它的自然价格出售的。商品这样出卖的价格,恰恰相当于其价值,或者说,恰恰相当于出售这商品的人实际上所花的费用。”很明显,斯密在这里说的自然价格,就是生产价格。这样,生产价格和价值被直接等同了。因为按照他的错误观点,价值是由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相加而成的。
关于生产价格,斯密只是记录了竞争和利润平均化的事实,他没有能够想到如何从他的正确的价值规定出发来说明这一事实。相反,斯密对“自然价格”的全部研究是从他对价值的错误规定出发的。斯密既有内在理论,又有外在理论,他可以按照不同需要,信手拈来,而不多假思索。斯密被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这些比较复杂的经济现象的外在联系所迷惑,把竞争中的头足倒置的现象作为出发点来说明什么是“自然价格”,从而混同了价值和生产价格。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亚·斯密把商品的‘自然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和商品的价值等同起来,是由于他事先抛弃了他对价值的正确的观点,而代之以由竞争现象所引起的,来源于竞争现象的观点。在竞争中,并不是价值,而是费用价格作为市场价格的调节者,可以说,作为内在价格——商品的价值出现。而这种费用价格本身在竞争中又作为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既定平均率决定的某种既定的东西出现。因此,斯密也就试图离开商品的价值而独立地确定工资、利润和地租,更确切地说,把它们作为‘自然价格’的要素来考察”。
当然,斯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把价值和生产价格等同起来的。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当他采用正确的抽象法,比较深入地研究隐藏在经济现象背后的本质时,他正确地认为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只是当他忘记自己的比较深刻的价值理论而保持从表面的外观中得出的错误的价值理论,即价值由独立决定的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相加而成的错误观点时,才把价值和生产价格等同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斯密曾经在个别场合提到价值对自然价格即生产价格的影响。他说:在一些行业中,同量劳动在不同的年份会生产出极不相同的商品量,例如,在农业中,同一数量的工人在不同的年份会生产出数量极不相同的谷物、酒、植物油、啤酒花等。但是,在另一些行业中,同量劳动在不同的年份总是会生产出同量或差不多同量的商品,例如,在纺织工业中,同一数目的纺纱工人和织布工人每年会生产出同量或差不多同量的麻布或呢绒。在农业中,适应有效需求的产量,只是这一行业的常年平均产量。在非农业中,由于同量劳动的产品总是相同的或者差不多相同的,产量能更加准确地适应有效需求。斯密的例子表明,“同量劳动”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动,从而商品实际价值的变动,会使生产价格也发生变动。但是,斯密没有有意识地研究这种价值变动对生产价格变动的影响。斯密对问题的说明是不正确的。不同行业的区别并不在农业和非农业上,而在于一些行业的生产力取决于自然界的偶然性,而另一些行业的生产力则基本上摆脱了自然界的偶然性。再者,斯密把问题归结为供求关系,这就把这个理论问题庸俗化了。
斯密对市场价格背离自然价格的情况的考察,实际上就是对资本主义生产中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考察。他认为,市场价格决定于实际供应量和愿意按自然价格支付的需求量之间的比例。斯密称这些愿意按自然价格支付的人为“有效需求者”,称这些人的需求为“有效需求”。这种有效需求实际上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斯密区分了三种情况:如果供给不能满足有效需求,那么竞争就会在需求者之间发生,市场价格就会或多或少地上升到自然价格之上;如果供给超过了有效需求,那么竞争就会在供给者之间发生,市场价格就会下降到自然价格之下;如果供给等于有效需求,那么市场价格就会和自然价格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斯密得出结论说:自然价格好像是一种中心价格,一切商品的价格都趋向于这一中心价格。各种偶然的情况可能有时把商品的价格保持在大大超过自然价格的水平上,有时又使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水平。但是不管有怎样的障碍使价格背离这个稳定的中心,商品的价格都总是经常趋向于这个中心。
在斯密之前,康替龙曾经考察过市场价格和“内在价值”之间的关系,认为供求状况会造成二者的不一致,使前者大于或小于后者。在康替龙的例证中,卖帽子的商人和买帽子的顾客之间的比例直接影响市场价格和“内在价值”的关系。斯密关于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之间关系的说明,可以说是康替龙关于市场价格和“内在价值”之间关系的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斯密的研究和说明不仅比前人具体和深入,而且他突出地强调了市场价格波动有一个中心,指出了市场价格由于各种偶然情况而不断波动虽然会背离这个中心,但是会经常趋向于这个中心。这就明确地在市场竞争的表面现象的背后找到了基础,在大量偶然的东西里面找到了必然。
从斯密关于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的关系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懂得价值规律的作用。一方面,斯密事实上已经把市场价格看做在平均生产条件下供给市场商品所必要的社会劳动量,虽然他还缺乏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另一方面,他已经知道,市场价格高于、低于或等于自然价格的变动,是以需求和供给的变动为转移的。市场价格围绕自然价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作用的正常形式。因此,斯密对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二者的关系的描绘,实质上就是对于资本主义生产中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的考察和说明。
斯密对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对生产的调节作用也做了考察。他注意到,劳动、资本和土地在各种商品生产中的分配比例,是受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斯密说:每种商品的供给量会自然地适应于有效需求。当供给量超过有效需求时,商品价格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一定会降到自然率以下。如果下降的是地租,那么利害关系就会促使土地所有者撤回一部分土地;如果下降的是工资,那么利害关系就会促使劳动者撤回一部分劳动;如果下降的是利润,那么利害关系就会促使雇主撤回一部分资本。这样,供给量很快只够满足有效需求,价格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很快就都会上升到它们的自然水平,从而使全部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相一致。相反,当供给量不能满足有效需求时,商品价格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一定会升到自然率以上。如果上升的是地租,那么利害关系就会促使土地所有者把更多的土地转移到这种商品的生产中来;如果上升的是工资,那么利害关系就会促使劳动者把更多的劳动转移到这种商品的生产中来;如果上升的是利润,那么利害关系就会促使雇主把更多的资本转移到这种商品的生产中来。这样,供给量很快就能满足有效需求,价格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很快就都会下降到它们的自然水平,从而又使全部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相一致。
可见,斯密事实上已经知道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起着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分配比例的作用了。不过,他的全部论证都不是从劳动决定价值而是从收入决定价值的规定出发的。
在研究价值规律的作用时,斯密表现出来的弱点是,由于他把价值和生产价格直接等同起来,所以在考察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的关系时,斯密没有按照自己树立的历史界标分别讨论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产生之前和产生之后市场价格赖以波动的中心,没有观察这个中心有没有发生变化。斯密不了解,在简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作为市场价格波动所围绕的中心的自然价格是商品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下,作为市场价格波动所围绕的中心的自然价格,则是生产价格。当然,我们不能苛求生活在工场手工业时期的亚当·斯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这不仅要以简单商品生产转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为历史前提,而且要以资本主义生产的较低的历史阶段发展到较高的历史阶段为前提。在斯密那个时代,考察这种转化的历史前提尚未充分具备。
就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价格的波动中心的观察而言,斯密正确地把竞争同生产价格的形成联系起来,他看到,不管这种价格的哪一部分是低于或高于其自然率支付的,那些利益受影响的人,很快就会感到受了损失或得到好处,并立即把若干土地,或若干劳动,或若干资本从这种行业中抽出或转入。这样,该行业商品的市场价格很快就会提高到或降低到它的自然价格的水平。这实际上接近于认识到,资本从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的转移,会影响不同行业的生产价格。不过,斯密缺少一个正确的前提。他不是把生产价格理解为商品的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而是将其理解为平均工资、平均利润和平均地租三者之和。这样,他就无法理解,在商品本身价值不变的情况下,生产价格的变动取决于平均利润率的变动,从而错误地断言,生产价格本身随着它的每一构成部分即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平均率的变动而变动。
(七) 斯密的价值理论的历史地位
二百年来,斯密的价值理论一直是经济学家研究和争论的一个重要主题。这一理论被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歪曲得已经面目全非。因此,正确地理解和评价斯密的价值理论及其历史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斯密的历史功绩不仅在于他继承和发展了配第以来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价值理论的成就,而且也在于他提出了许多使他自己陷入矛盾之中然而促使后来的经济学家重新思考和研究的一系列重大课题。
斯密克服了前人在把政治经济学的抽象范畴从它们的物质内容中分离出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模糊不清和摇摆不定的缺点,在政治经济学史上第一次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当他区分实在价格和名义价格,认为劳动是商品的实在价格,货币是商品的名义价格时,他已经认识到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区别,尽管他以为这种区别只是名义上的。
在财富源泉问题上,斯密抛弃了前人曾经轮流地分别把农业、工场手工业、航海业、商业等实在劳动的特殊形式看做财富源泉的片面观点,提出了劳动是财富的源泉的观点。虽然这个论点有它的缺点和错误之处,但是,从创造物质财富的各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中抽象出劳动这一范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有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抽象一般性,也就有了被规定为财富的对象的一般性。这种抽象对于劳动价值理论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斯密在价值理论方面的最大贡献是,他提出了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的原理,与此相联系,斯密提出了关于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思想。在他的著作中,创造价值的是一般社会劳动,是必要劳动的量。斯密的这一思想是他的价值理论中的精华,其水平不仅远远高出他的理论前辈,而且对后来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尽管斯密本人说他的这一价值规定只适用于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产生之前的社会原始不发达状态,但是他在研究和解决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重大理论问题,特别是在探讨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来源时,都把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这一正确的价值规定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基础。有些著作断言:最后斯密完全放弃了劳动价值理论,用自己的双手颠覆了他自己提出的关于剩余价值源泉的思想。这种断言显然是不对的。马克思在批评斯密忘记自己的正确理论时虽曾偶尔地有条件地用过“抛弃”一词,然而,马克思一再强调说:“可以举出许多例子证明,亚·斯密在他的整部著作中,凡是说明真正事实的地方,往往把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理解为价值和决定价值的因素。”又说:“凡是斯密作出实际分析的地方,他都采用了正确的价值规定。”马克思即使在批评斯密把不同的价值规定混为一谈并在它们之间摇摆不定时,也还是强调说:“斯密的这种摇摆不定以及把完全不同的规定混为一谈,并不妨碍他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来源的探讨,因为斯密凡是在发挥他的论点的地方,实际上甚至不自觉地坚持了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确规定,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又说:“这并没有影响他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思路,因为斯密在这里始终坚持了价值决定于各种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时间这一正确规定。”
的确,在斯密的价值理论中,除了科学因素之外,还有很多庸俗因素;除了正确的东西之外,还有很多“使斯密本人糊涂也使别人糊涂的东西”;除了“内在的见解”之外,还有很多“外在的见解”。如果我们把斯密关于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耗费的必要劳动的量这一规定算做他对价值的第一种看法,那么,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和支配的劳动量这一规定可以算做他对价值的第二种看法;价值决定于收入,或者,价值由独立决定的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构成或相加而成的观点可以算做他对价值的第三种看法,此外,认为劳动耗费是等量的安宁、自由和幸福的牺牲的观点可以算做他对价值的第四种看法。
对于斯密的价值理论中几种不同的看法并存和交错的现象,许多资产阶级著作家感到无法解释。杜林曾经责备配第价值理论中存在“对立见解的痕迹”,马克思在批判杜林时科学地说明,在政治经济学创始者那里存在对立见解是不可避免的。他写道:“我们在亚当·斯密的书中不但看到关于价值概念的‘对立见解的痕迹’,不但看到两种,而且看到三种,更确切地说,甚至四种尖锐对立的关于价值的看法,这些看法在他的书中相安无事地并存和交错着。在政治经济学的创始者那里,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他必然要摸索、试验,同刚刚开始形成的观念的混乱状态进行斗争。”
对斯密价值理论中的庸俗成分或“外在的见解”,马克思始终采取严肃的批判态度,揭露它们的庸俗性、肤浅性和虚伪性,并找出斯密犯错误的原因。
在斯密的价值理论中,庸俗成分或“外在的见解”不仅同科学成分或“内在的见解”并存,而且前者比后者还在广度上占优势,这就使斯密的经济观点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以致在不少问题上乱了思路,但是,应当注意,庸俗成分或“外在的见解”在广度上占优势绝不意味着在深度上也占优势,瑕不掩瑜,即使在斯密的“外在的见解”同“内在的见解”纠缠在一起的时候,“他的科学本能还不时让内在的观点一再表露出来”。马克思全面地深刻地批判了斯密把“劳动价值”看做价值的标准尺度的观点,同时指出:“斯密在进行真正的分析的地方,从来不采用这个价值尺度。”又说:“斯密自己在他理论上真正有所发展的地方从来没有使用过它。”
斯密的价值理论充满了矛盾和混乱,其实质是碰到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问题: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区别、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问题、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商品的二重性和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问题、内在的价值尺度和外在的价值尺度的区别、转移的旧价值和创造的新价值的区别、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区别、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的区别、劳动和劳动力的区别、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等。这些问题,有些曾被斯密提了出来并试图在理论上加以解决,但是大多数问题的解决是他力所不及的,在应当加以区别的地方,他往往加以混同,因而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马克思指出:“亚·斯密的矛盾的重要意义在于:这些矛盾包含的问题,他固然没有解决,但是,他通过自相矛盾而提出了这些问题。”
斯密的正确的价值规定为李嘉图所继承和发展,并且李嘉图把它提到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不可逾越的高度。斯密价值理论中的各种庸俗成分为庸俗经济学的许多代表人物和流派所承袭和发挥,演变成各种庸俗的、充满辩护性的价值理论,其中包括在现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中仍然广泛流行的理论。马克思早就指出:“亚·斯密曾素朴地表述了一切相互矛盾的因素,因而他的学说成了截然相反的各种观点的源泉和出发点。”马克思在讲到斯密以后的经济学家们的论战时说:“后来的经济学家们互相争论时,时而接受斯密的这一方面,时而接受斯密的那一方面,这种情况最好不过地证明斯密在这方面的正确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