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更高水平开放经济体系的政策建议
第一,以TPP、TTIP、上海自贸区等的有益原则倒逼政府部门体制改革。TPP、TTIP等的要求虽然主要代表了发达国家经济体在自身发展阶段的诉求,但不能说发达国家制定的所有游戏规则都是错误的,不少规则符合长三角当前市场发展和经济升级的内在规律要求。TPP不仅要求成员所有产品实现零关税、服务贸易全面开放、实质性取消外资审批,而且还引入了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等升级条款。这些要求有些我们暂时还做不到,但是不妨碍我们利用有益的部分指导当前的开放经济工作,尤其是利用市场化的原则倒逼当前体制改革,促进政府部门加快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上海虽然在自贸区建设上先拔头筹,但如果江苏能够按照国际规则和标准提前加快开放经济的制度建设,一旦中央政府更大范围地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改革,那么江苏将在国家的新一轮开放中大大受益。
第二,研究前海、平潭、横琴等地的先行先试政策在长三角的适用性,考虑在省一级政府的权限内率先对吸引国际化人才等政策进行推进。这些政策涵盖了通关、税收、金融、人才、土地等多个方面,有些内容江苏可以争取,有些内容江苏可以利用自身条件先试。比如,对于紧缺型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长三角也可以由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可以建立各类境外专业资格的规范化认可制度,尽快出台关于拥有境外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长三角开展相关服务的制度;对设立的试点区的土地使用指标,省政府也可以进行单列并进行政策倾斜。
第三,在ECFA/CAPA等双边协议中做出特色,为长三角构建新型开放载体,乃至建设自贸区热身。现阶段ECFA、CAPA是重要的双边贸易协定,而苏台、苏港合作是长三角开放经济的重要特色,ECFA、CAPA等制度框架在江苏理应落实得更好。比如,根据昆山和台湾产业合作的优势正在实施的“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就可以借鉴平潭对台资开放的模式,争取相似的政策条件;充分研究上海自贸区的重大借鉴意义,力争创新若干开放载体试点,加大对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整合,支持全省出口加工区积极创造条件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力争在南京、苏州、连云港三个区域性国际商务中心和苏州创新示范区形成先行先试的条件。
第四,政府定位强化服务功能,加强国际经贸网络建设,整合各区域驻长三角海外经贸代表处。优化海外网络布局,加强与经贸往来密切的国家的联系,加快海外经贸代表处和中介组织工作网点的建设,强化驻外机构功能,实现统一协作,重点建立贸易摩擦海外预警、对外合作园区协调、大型跨国公司联络等功能。顺应双边FTA逐步成为国家和区域间贸易谈判的趋势,努力利用中国与东盟、新加坡、新西兰等经济体签订的双边FTA,加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项目推介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园区的可行性,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机会。
第五,从解决重要民生领域供给瓶颈的角度出发,制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举措。在民生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吸引优质资源进入市场,既是开放工程,也是幸福工程。比如,近一段时间舆论反映突出的全国很多城市的优质儿童医院资源严重不足的现象,在南京等大中城市也很突出,这就可以考虑在ECFA框架下落实细则引进台资相关医疗机构。
第六,形成更为高效的综合管理体制,积极为对外经济工作的机制体制改革创造经验。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和深化开放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开放布局、开放重点、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建立涵盖商务、海关、外汇、质检等的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在开放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协作,共同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积极探索多部门协调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机制,积累放松政府管制的经验,力争为全国开放经济工作的改革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