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两汉哲学论稿(哲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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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诸子百家争论的主要哲学问题

诸子百家对春秋战国时代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理论问题,以各自的立场和观点,作出了不同的回答,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主要问题有:礼法之辩、古今之辩、义利之辩、名实之辩、人性之辩、力命之辩、天人之辩等。下面我们来分析和阐述这些问题。

1.礼法之辩

围绕着如何治国的问题,先秦诸子展开了“礼治”与“法治”的辩论。这是先秦政治思想争论的焦点。孔子发挥西周以来的“敬德保民”思想,提倡以“仁”和“礼”为内容的“德治”。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又说:“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他在“法治”与“德治”的对比中,更为强调“德治”的作用和效果。孟子在“德治”思想基础上,大力推行“仁政”,在经济上主张“制民之产”,在政治上主张“省刑罚”,在用人上主张“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法家极力反对儒家以“仁”、“礼”为内容的“德治”思想,大力提倡以暴力为中心的“法治”思想。韩非认为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商鞅“徒法而无术”,造成“以其富强资人臣”(《韩非子·定法》)。故韩非主张“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只有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产生“法治”的效果。他从“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这一认识出发,反对儒家的“德治”,指出:“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韩非子·奸劫弑臣》)以庄子为代表的道家,亦反对儒家以仁治国,认为“毁道德以为仁义,圣人之过也”(《庄子·马蹄》),“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庄子·胠箧》)。在他看来,仁、义、礼、智等是窃国大盗的护身符。战国末年,荀子在总结儒、法两家治国之道的基础上,提出了“隆礼义”的礼法并用思想。他认为“国无礼则不正”(《荀子·王霸》),又认为“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主张“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大略》)。

从礼法之争中又衍生出“王霸之辩”。前期法家提倡“霸道”,反对“王道”,主张“以力服人”,采用暴力进行统治。《史记·商君列传》曰:“吾说公(秦孝公)以王道而未入也……吾说公以霸道,其意欲用之矣。”孟子发挥“王道荡荡”的思想,提倡“王道”而反对“霸道”。他认为“以力假人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所以,五霸是“三王之罪人也”,因为“霸道”注重武力与权谋,与“王道”注重仁义是对立的。战国末年,荀子主张“王霸合一”,提出了“义立而王,信立而霸”(《荀子·王霸》)的命题,认为“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荀子·强国》)。在王、霸之中,他更为重视“王道”,因为“以德兼人者王,以力兼人者弱”(《荀子·议兵》)。

2.古今之辩

春秋战国时期充满着新旧两种社会势力的对立。反映这一变革与守旧斗争的理论形态之一,就是“古今之辩”。孔子认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春秋时代是“天下无道”的时代,主张“吾从周”,要求退回到西周盛世。孟子“言必称尧舜”,提出“法先王”的复古主张,即要求效法或遵循古代圣明君王的言行和制度,“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儒家肯定“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君书·更法》)。早期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针对当时的“复古”思潮,提出了“圣人不法古,不修今”(《商君书·开塞》)的主张,因为“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他还针对“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观点,提出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商君书·更法》)的主张,认为只要能够“强国”、“利民”,“不法其故”、“不循于礼”也是可以的。荀子针对孟子“法先王”的口号,提出了“法后王”的主张,即要求效法或遵循当代圣明君主的言行或制度,认为“百家之说,不及后王,则不听也”(《荀子·儒效》),指出“舍后王而道上古,譬之是犹舍己之君而事人之君也”(《荀子·非相》)。韩非继承和发挥商鞅、荀子的历史进化论,进一步提出了“上古”、“中古”和“近古”的历史进化观,揭露了“法先王”的虚伪性,指出“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韩非子·五蠹》),即认为“法先王”的口号如同守株待兔一样愚蠢可笑。从政治上,他还指出专门称颂“先王之德厚”,“是诽谤其君者也”(《韩非子·忠孝》),由此出发,韩非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提倡“圣人不期修(循)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

3.义利之辩

义利之辩始于孔子。孔子认为“义”与“利”是互相排斥的,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意谓君子明白义,重视义,以义为人生价值取向;小人只知利,重视利,以利为人生价值取向。义和利是区别君子和小人的重要标志。孟子同孔子一样,也认为君子“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而小人则是“鸡鸣而起,孳孳为利”。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就在于“利与善之间也”(《孟子·尽心上》),主张“先义而后利”,因为“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孟子·梁惠王上》)。墨子反对孔、孟“贵义贱利”的思想,主张“义利合一”,既重视“义”也重视“利”。他针对儒家“圣人爱而无利”的观点,指出:“古者明王圣人,所以王天下,正诸侯者,彼其爱民谨忠,利民谨厚,忠信相连,又示之以利,是以终身不厌,殁世而不卷。”(《墨子·节用中》)后期墨家进一步发挥墨子的思想,提出了“义,利也”(《墨经·经说下》)的功利主义观点,把重利作为人生的价值取向,主张“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墨子·节用中》)。荀子在义利之辩上,既不赞成孔、孟别义利为二,亦不赞成墨家合义利为一,而是主张“义利兼顾”。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荀子·大略》)既然民之“欲利”与民之“好义”皆不可排斥,那么只能采取“义利兼顾”的正确态度了。法家从“自为”的人性论出发,肯定“喜利畏罪人莫不然”,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指出儒家“见大利而不趋”,“而务以仁义自饰者,可亡也”(《韩非子·亡征》)。这种只重利而非义的观点,既不同于孔、孟,亦不同于墨家,是独具特色的一种看法。

4.名实之辩

春秋战国之时,由于新旧社会制度的交替变革,“名”与“实”之间出现了严重的混乱局面,所谓“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者是也。于是,不同派别的思想家皆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提出了各种的名实观。名实之辩,始于孔子。孔子针对春秋末年出现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僭越周礼的现象,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因为在他看来,“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企图通过“正名”来恢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旧秩序。墨翟针对孔子的“正名”思想,提出了“取实予名”的思想,认为“名”是依“实”而定。由此出发,他批评了儒家尚名而不尚实的空洞说教,指出“今天下之君子之名仁也,虽禹汤无以易之。兼仁与不仁,而使天下之君子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墨子·贵义》)。稷下学派也主张“正名”,认为“名正则治,名倚则乱,无名则死”,在名实关系上,既肯定“按实而定名”,又肯定“修(循)名而督实”,以达到“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的目的。真正从哲学高度探讨名实问题的,公孙龙是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首先,公孙龙肯定了“名”是对“实”的称谓,所谓“夫名,实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从而坚持了“实”是第一性、“名”是第二性的原则。其次,他还探讨了“名”的内涵和外延。所谓的“正名”,有两层含义:一曰“正其所实”,即纠正“名”的内涵;二曰“位其所位”,即纠正“名”的外延。只有“所实”、“所位”都纠正了,方可叫做“正名”。最后,他还专门研究了“名”的确定性和变动性,认为以彼之名当彼之实,以此之名当此之实,即是“名”的确定性;如果“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即“名”之“所实”、“所位”不是绝对不变的,而是随时可以改变的,即是“名”的变动性。后期墨家发挥公孙龙的“正名”思想,认为“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墨经·经说上》),肯定“名”是人用来称谓客观事物的概念。在名实关系上,后期墨家提出“以名举(拟实)实”的观点,肯定“名”是对“实”的模拟、描绘、反映。后期墨家还从外延上把“名”分为“达名”(即外延最大的名)、“类名”(即有相同属性的一类事物的“原名”)和“私名”(即表达个别事物的名)三类;从内涵上又把“名”分成“以形貌命者”的实体概念和“不可以形貌命者”的属性概念。同时它还深入地揭示了名实之间既统一又矛盾的辩证关系。荀子是先秦名实之辩的集大成者。他发挥孔子的“正名”思想,肯定“王者之制名”,完全是为“上以明贵贱,下以辩同异”这一政治目的服务的。因为只有“名定而实辩”,方可使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矣”(《荀子·正名》)。在名实关系上,荀子发挥墨家的思想,提出了“名也者,所以期累实(指许多事物)也”的命题,把“正名”建立在从物到感觉再到理性的认识论的基础之上。他还把“名”分为同名和异名、单名和兼名、共名和别名、实名和虚名等。荀子根据他的“正名”理论,对当时“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用名以乱实”的“三惑”之说提出了尖锐批评,为先秦的名实之辩作出了重要贡献。韩非和《吕氏春秋》的作者在名实问题上虽不如荀子那样系统,但他们着重从“刑名法术”角度提出了“周合刑名”(《韩非子·扬权》)和“正名审分”的观点,主张“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即君主根据臣下之言行、功绩是否符合其官位(名),以定赏罚,防止出现“说以智通而实以过悗,誉以高贤而充以卑下,赞以洁白而随以污德,任以公法而处以贪枉,用以勇敢而堙以罢怯”(《吕氏春秋·审分》)的“悖逆”现象,藉以达到“名正则人主不忧劳”的政治目的。由上可知,先秦的名实之辩,既有政治伦理学的意义,也有认识论和逻辑学的意义,只有全面地考察它,才能准确地把握其政治目的和哲学意义。

5.人性之辩

为了寻求治国的人性依据,各派思想家对人的本质这一课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提出了各种人性论。从哲学高度揭示人性的本质,是从孔子开始的。孔子主张“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肯定人生来具有相近或相似的本性,只是由于后天不同环境的习染才有品格上的差别。但是他对于相近之性是什么以及人性之善恶都未作出说明,这就为战国时人性的探讨提供了活水源头。在孟子以前,至少有“性有善有恶”论、“有性善有性不善”论,以及告子的“性无善无不善”论。告子认为人性本身无所谓善恶,“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他认为“生之谓性”,即人生而具有“食色”之性。然而他只看到人的自然本性,而混同了人性与动物性的本质差别。孟子针对告子人性论的理论缺点,着重从人的社会性方面去揭示人性的本质,提出了“性善”论。他认为人生而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并由此“四心”扩展成“仁、义、礼、智”四种美德。恶“非才之罪也”,而是由于后天“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造成的。只有通过“寡欲”的办法,把人的物欲减少到最低限度,才能恢复失去了的善性。性善论是孟子的“仁政”说和“王道”论的人性论根据。荀子综合告子、孟子人性论的积极思维成果,按照“性伪之分”的理论范式,提出了“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人为)也”(《荀子·性恶》)的命题。他发挥告子“生之谓性”的思想,指出“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如果顺着人的这一生理本能和物质欲望发展下去,则必“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正因人之性恶而非善,所以“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从而批评了孟子的性善论。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既不同意孟子的性善论,也不赞成荀子的性恶论,提出一种独具特点的“自为”的人性论。他认为人性就是生而具有的“自为心”,或者“利欲之心”,根本不承认儒家的仁义说教。正因为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利害关系,所以,他主张“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禁诛于私家”(《韩非子·八经》)。他的“自为”的人性论是为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提供理论根据的。

6.力命之辩

在新旧社会制度发生激剧变化的春秋战国时代,无论是个人的富贵贫贱还是国家的盛衰兴灭,都是变化无常、捉摸不定的。如何说明和对待这一社会现象呢?儒家的基本态度是“尽人事以待天命”。孔子既肯定“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承认这是由“天命”或“命运”决定的,同时他又坚持“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论语·宪问》)。孟子进一步发挥孔子的思想,承认“莫之为而为之者,天也;莫之致而致之者,命也”,肯定国家的兴亡和人事的成败,都是由外在于人的“天”或“命”所决定的。他把人生所追求的东西分为“求在外者”(主要指人的生死寿夭和富贵贫贱等)和“求在我者”(主要指人的仁义礼智等品格),前者“无益于得也”,而后者则“有益于得也”。所以,对待“天命”的正确态度应是:“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孟子·尽心上》)荀子在孔、孟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荀子·天论》)的命题。这里所谓“人之命在天”,主要是指命运、时遇,肯定命运和外在机遇的存在。所谓“国之命在礼”,是说国家的盛衰兴亡取决于能否以礼治国,绝不可推诿于天命。所以,君子对待“天命”的态度应是“敬其在己者,而不慕其在天者”(《荀子·天论》),也就是“君子博学、深谋、修身、端行,以俟其时”(《荀子·宥坐》)。可见,儒家既讲“命”又讲“力”,具有二元论的矛盾倾向。墨子不同于儒家,大力提倡“强力”论。墨子一再强调“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强必贵,不强必贱;强必荣,不强必辱”,“强必治,不强必乱;强必宁,不强必危”(《墨子·非命下》)。他根据“强力”论思想批评了儒家“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神学观点,指出“必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乱者得治,遂得光誉令问于天下;夫岂可以为命哉?故以为其力也”(《墨子·非命下》)。如果听信儒家的“命定”论,则王公大人“必怠乎听狱治政矣,卿大夫必怠乎治官府矣,农夫必怠乎耕稼树艺矣,妇人必怠乎纺绩织纴矣”(《墨子·非命下》),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命定”论不过是“暴王所作,穷人所术(述)”的“暴人之道”,是不可信的。墨家的这一“非命”论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战国中期,庄子站在道家的立场,根据“无为”论,只讲顺应自然的“时命”论,不讲人为的“强力”论。庄子所谓“命”,是指人力所无可奈何的客观必然性。他认为人的生死寿夭、贫富穷达是“得者,时也;失者,顺也”,只有坚持“安时而处顺”的无为态度,“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庄子·人世间》)。这是一种“蔽于天而不知人”的片面性观点。法家既反对儒家的“顺命”,又不赞成道家的“安命”,在墨家“强力”论的基础上,主张“恃于时”、“恃于数”,强调“尚力”,把“命”与“力”巧妙地结合起来。韩非主张“随道理之数”,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如果不能按天时耕作,不管你有多大本领,也不可能在冬天得到收获,“非天时,虽十尧不能冬生一穗”(《韩非子·功名》),只有“缘道理以从事者”,方可取得成功;“弃道理而妄举动者”,虽上有天子诸侯之势尊,下有猗顿、陶朱之巨富,也是不会成功的。“缘道理以从事”的观点,既肯定了客观规律(必然性)对人的制约性,又肯定了人对客观规律的能动作用,是十分可贵的。

7.天人之辩

先秦诸子百家在天人之辩上提出了“天人合一”和“天人相分”两种理论模式。“天人合一”又有三种意义:一是天命(或命运)决定人的吉凶祸福。孔子既承认“意志之天”,认为人“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又承认“命运之天”,认为“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论语·宪问》),提倡“畏天命”。墨翟为了推行他的社会政治主张,大力宣传“天志”论,持“天志”决定人事的神学观点。二是认为天是人伦道德的本源,人伦道德源于天。孟子所谓的“天”,除了“意志之天”的意义外,还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道德之天”或“义理之天”,认为人的道德原则是“天之所与我者”。天的根本德性,即在人之心性中,故“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人心和天性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三是人道法于天道。道家创始人老子认为天地人都是源于“道”。“道”以及由它而派生的天地万物都是自然而然的,并非由某种外在力量使它如此的。故“自然”是贯穿于天地人的最高原则,人在天(自然)面前只能法之而不可逆之,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的天人合一论。战国末年,伟大的哲学家荀子继承和发挥子产“天道远,人道迩”的无神论思想,系统地阐述了“天人相分”的思想。荀子吸取了道家“天道自然”的思想,把孔、孟和墨子的“意志之天”改造成“自然之天”。他所谓的“天”,主要是指“列星随旋,日月递照,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其功”(《荀子·天论》)的自然现象。他所谓“明于天人之分”,是指天地人的职分不同:“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荀子·天论》),“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载人,不能治人也。宇中万物生人之属,待圣人然后分也”(《荀子·礼论》)。从“天人之分”这一基本观点出发,荀子从根本上否认“意志之天”的存在,认为人间一切治乱祸福在人而不在天。他说:“治乱,天邪?曰:日月星辰瑞历,是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天也。时邪?曰:繁启蕃长于春夏、畜积收藏于秋冬,是又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时也。地邪?曰:得地则生,失地则死,是又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地也。”(《荀子·天论》)荀子认为,天虽无意志和目的,但它却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运行规律。“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这种客观存在的“常道”或“常数”虽然不会有意识地干涉人事,但是人在它面前不能随意妄动,“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它对人的吉凶祸福有着直接的决定意义。天之“常道”虽然对人有制约作用,但人在其面前也是可以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的。荀子在批评庄子的“蔽于天而不知人”的宿命论的同时,继承和发挥了墨子的“非命”论和孔、孟“重人事”的思想,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辩证地解决了天人之间的关系,是先秦天人之辩的最高理论思维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