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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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商业银行是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彼得·S·罗斯在其著作《商业银行管理》中定义银行为提供包括信贷、储蓄、支付业务在内的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和在经济中发挥最广泛金融服务功能的金融机构。随着研究的深入,巴塞尔资本协议所关注的风险种类逐渐增加,从巴塞尔Ⅰ的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到巴塞尔Ⅱ的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再到巴塞尔Ⅲ补充了流动性风险,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的研究日趋深入和全面。

相对于8%的资本金要求,银行的稳定经营更多的是依靠公众对银行信誉的认可。仅从其本身的资产负债率来看,其负债率远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商业银行自身高负债、低资本的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性。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也证明了,银行的发展过程正是人们不断从失败和危机中吸取经验的过程,是一个曲折前进的过程。人们不断通过失败和危机认识商业银行的本质,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从而推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很容易想象,在银行产生的初期,经营者有很大的冲动来充分攫取公众对它的信任带来的红利,而忽视高负债率带来的风险。随着银行经营出现失败,甚至危机,监管者才逐渐关注起银行的高风险特征给整体经济带来的恶劣影响,于是监管也日趋严格和谨慎。而商业银行出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也不得不主动调整自身的经营,主动向监管要求靠拢。

历史上,商业银行的失败无不与其风险管理有关。2000多年前,希腊出现了早期银行的雏形,一些商人以本外币兑换和向需要流动资金的商人贴现商业票据来赚取利润。这可从古法语词BANQUE和意大利语BANCA被用来描述“货币兑换商的桌子”看出。但相比较而言,风险和收入并不相称,许多人因此而退出。为增加利润并同时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一些商人和机构开始从富人那儿吸收存款,并向资金短缺者融出短期贷款,于是真正意义的银行开始出现,而银行经营的风险和失败、失误也相伴而生,例如1346年的意大利银行危机和失败等。随着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案例不断累积,公众对银行风险的认知不断加深,对风险管理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1864年是银行业风险管理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点。这一年,美国国会创立了货币监理官(OCC),由其代表国会对国民银行的成立行使核准的职能。这样,美国形成了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商业银行共同进行监管的监管模式,并延续至今。进入20世纪后,银行面临的风险考验更趋严峻。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1973—1974年的英国银行危机、1980—1992年美国1142家储贷协会和1395家银行的破产倒闭、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随后2001年的阿根廷金融危机,都反复证明商业银行的危机不仅仅与银行自身的内部管理有关,而且还与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宏观因素密切相关。这要求银行内外兼顾,不仅要管理好内部风险,而且还要综合考虑外部因素,这样才能真正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美国货币监理署通过对1979—1987年破产的162家国民银行进行研究,发现在破产银行中分别有35%和11%是由内部犯罪和金融诈骗引起的。而在1990—1991年破产的286家银行中,26%的银行存在内部犯罪,61%的银行存在诈骗、非犯罪性违规、内部贷款损失等内部问题。徐诺金:《美国八九十年代银行危机:成因、处置方法及启示》,载《中国金融》,2001(10)。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仅由交易员违规交易导致的银行巨亏就有至少6起,包括1984—1995年的日本大和银行亏损11亿美元、1992—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亏损14亿美元、1997—2001年联合爱尔兰银行亏损7亿美元、2004年澳大利亚国家银行亏损3.6亿澳元、2007—2008年法国兴业银行亏损49亿欧元、2011年瑞士联合银行亏损20亿美元等。这些著名案例无一例外地说明,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的最核心内容。而2002年的联合爱尔兰银行巨亏更是直接导致了2003年COSO委员会《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简称ERM)的推出。2004年,继ERM之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新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推进到全面风险管理的高度,使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但相较于理论的先行,在有效落实全面风险管理的操作层面由于经验和数据的缺乏,对各行各业来说仍是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事实上,在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出台后,仍然发生了几起重大银行风险失控的案件,这已经在前面提到了。而在经历了次贷危机之后的新一轮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风险监管和衡量重新进行了思考,加入了新的内容,并于2010年9月12日召集成员国进行讨论,就包含提高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和增加流动性监管标准等一系列涉及商业银行监管的整体改进方案协商一致。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将这一套新的监管方案称为“巴塞尔Ⅲ”(Basel Ⅲ),并通过网站专栏的形式,向全世界进行了公布。与巴塞尔Ⅱ相比,巴塞尔Ⅲ的出炉显然快了许多,但这并不影响巴塞尔Ⅲ的质量。巴塞尔Ⅲ并不是对巴塞尔Ⅱ的简单修补或是简单地提高最低资本要求,而是融入了新的监管思路和风险管理理念。因此,巴塞尔Ⅲ作为金融监管领域的权威文件,给各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了重大影响,也因此再次提高了商业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