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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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信任前提条件的保障

信任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须能自主地作出决定,如卢曼所言:“情景允许作出选择——个人选择,且行为未被制度或历史所决定,是(信任)的必要前提条件。故而,建立人格信任的首要前提是,人类行为一般被认为是由个人决定的。信任建立在行为的动机之上。”Niklas Luhmann, Trust and Power, John Wiley & Sons, 1979, p.41.之所以如此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个体缠结于制度或历史之中不能自我左右时,其行为不但现在是确定的,而且在未来也是确定无疑的,而当未来以一种确定无疑的方式发生时,根本不需要信任。

其实,不唯人格信任须以自主意思为前提,系统信任的发生同样必须以人的自主意思为根本条件。系统信任虽然以某种系统或媒介作为人际互动的条件,但由前文可知,该种信任本身是人类无限自由选择的产物,没有人类跨越时空的自由选择,如吉登斯分析的那样,现代社会的诸多象征体系与专家系统根本无从产生。

因此,在现代社会,法律之于信任的首要作用是,确保人的独立地位,并赋予其自由或权利。这是信任之本,也是信任的原因。这一点在西方文化传统上有极其鲜明的体现。例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正本开宗明义地宣示:“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治者同意所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人民便有权利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也开门见山地规定:“人在权利上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并且永远是自由平等的。(第1条)一切政治组织的目的都在于保障自然的不可侵犯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抵抗压迫之权。(第2条)”

包括自由权在内的基本人权,使人真正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宰,知识因而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无论是面对天灾还是遭遇人祸,人类不再把希望或幸福寄托于神奇的超自然力量——上帝、命运或宿命,而是求诸于自身的心智与知识,即依靠人类理性之力来化解世间艰难险阻。尤其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起来之后,人类的理性能力更是如虎添翼。人们因此也实现了由自卑、微弱到自信、坚强的脱胎换骨。

在自由的世界里,只要你付出努力,积极进取,成功是迟早的事;即使这一次失败了,“吃一堑,长一智”,可从头再来。因此,自由的社会向人们提供了无穷的希望和可能。人类的欲望、理想进而也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安土重迁、故步自封、因循守旧遭到自由主义者毫不留情的批判。毫不夸张地说,自由赋予了人类一种乐观进取的精神气质,使人能够以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当前遭遇的种种不快或挫折。当然,如就其现实性来看,因自由须以掌握一定社会资源为基础,乐观的精神气质会因人而异,甚至会出现一方乐观、他方悲观的复杂景象。尤其是对于在资源、心智、能力等方面较为弱势者而言,自由会构成对选择机会的抑制,悲观情调也会由此而滋生。但是,就社会整体而言,自由主义蕴涵乐观主义的精神,当毋庸置疑。

有研究发现,“乐观主义导致信任感”[美]埃里克·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张敦敏译,第103页。。乐观主义者一般乐意参与到社群之中,并把与陌生人打交道的机会视为拓宽自己视野的途径。而悲观主义者则总蜷缩在自己的社群中,并把社区外的人视为不怀好意者,进而对陌生人予以拒斥。但这并不是说,信任与乐观主义指的是同一现象。乐观主义和信任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但它们并非一回事。信任他人的悲观主义者虽然少,但也总会有人属于这种情况。同时,因深信自己能够控制自己的命运,乐观主义者也可以成为乐观的不信任者。调查显示:乐观的信任者数量可观(但悲观的信任者则相对较少),乐观的不信任者相信能控制着自己的命运,这一点与乐观的信任者是一样的。参见[美]埃里克·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张敦敏译,第120页。但无论如何,乐观主义对信任感之塑造具有积极作用。

但需进一步指出的是,由乐观主义主导的信任,本质上是一种对人的本性的乐观看法,它不会因人而异,而且既不取决于个人经验,也不考虑他人是否诚实可信。因此,此种信任其实导源于一种普遍的世界观——人是可信的,此种信任通常被称为道德信任,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信仰,即信仰他人与自己共有基本的道德价值。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我们无一例外的都是道德性的,即在我们说过要做某事的情况下,我们总是做到,就不会产生信任问题。信任问题总是意味着发生失信行为的可能性。因此,乐观主义只是论证了信任的道德发生基础。从保护合理信任,强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的角度看,道德信任概念的分析力是有限的。

基于此,人们通常所言的信任,是一种基于信息的信任,即在对他人有所了解之后所付出的信任。如果双方一无所知,通常很难建立互信。因此,“决定是否相信他人在本质上具有策略性”[美]埃里克·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张敦敏译,第20页。。策略信任是在信息不完备基础上对他人行为的一种大胆预测,或对他人将如何行为的一种期待。因他人在未来存在诸多自由发展的可能性,策略信任总是预示着一定的交易风险。

总之,信任反映了一种互动的双向选择关系,这种关系须以个体的自由存在为前提。自由不但唤醒了人的理性意识,而且赋予人们一种乐观主义的精神气质,这些不但可成为信任发生的道德基础,而且成为理性选择的必要条件。法律必须首先维护人的独立性,这是信任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