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构造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章 信任与法律

现代心理学与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社会信任的达成,既是个体深受诚实、乐观等社会文化潜移默化影响的过程,又是个体受到各种社会规范制约的过程。如卢曼所言,“在任何情况下,信任是一种由独特规则系统支配的社会关系。信任在互动框架中产生,该互动受个性与社会制度的双重影响,而且不可能单独与任何一种因素相联系”Niklas Luhmann, Trust and Power, John Wiley & Sons, 1979, p.6.。准此而言,法律在社会信任的达成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度的。

如第一章开篇所言,促进并保护信任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另外,众所周知的是,如果缺乏人们的普遍信任,法律的功效也必将大打折扣。故而,法律与信任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从复杂性简化之功能看,在法治国家,相对于信任,法律扮演的角色更为显著。按照霍布斯的理论,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休止的战争状态,建立国家是制止这种战争、促进社会信任并维护和平的唯一途径。当然,国家必须建立在人们同意的基础上,否则,暴政不但无助于人们之间的信任,反而会成为催生不信任的根源。如果国家的建立奠定了社会秩序的基础,那么,法律的普遍施行则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并确保了社会生活尤其是交易生活的安定性。

下面分别从公法、私法的角度对此加以简要的申说。在公法方面,正当的权力及此种权力的正当行使程序,因建立在公共利益或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从而会成为人们付出信任的重要因素。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被滥用,权力会成为少数人中饱私囊的利器,绝大多数人会成为掌权者的玩物,权力因而会异化为一种凶吉难测的怪物,人们对权力的信任也就被不信任所取代。权力的正当配置,在使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井然有序的权利保护秩序。尤其行政透明原则的施行,更是大大增强了人们的安定心理,这些皆很大程度上简化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在私法方面,法律对私法主体资格、行为能力的认可,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确认,不但划定了交易参与者的类型、决定了财产权的种类及内容,而且限制了主体主观意思的随意性。由于上述各个方面皆源于人类的理性法则,因而它们不但是同类人相互尊重的基础,也是权力部门不可逾越的禁地。法律关于这些内容的规定无一不可以成为人们相互信任的基础,并为人们提供了安定的生活秩序。

因此,就法律与信任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在整体上可构成社会信任的坚实基础然而,福山认为:“法规与信任的关系通常是成反比的:人们越依赖法规来监管其交往,他们之间的信任度就越低,反之亦然。”[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4页。,而信任很大程度上也可构成法律运行的必要条件“在市民社会中,信任构成秩序的基础——使形式上自由的人能相互交往(包括事务性的和个人性的)。”A. Silver, “‘Trust'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Theory”, in G. D. Suttles and M. N. Zald(eds.), The Challenge of Social Control, Norwood, Mass. : Ablex Publishers, p.56.转引自[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程胜利译,第137页。,因此,法律与信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依为命。法律之于信任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全方位的,并不仅仅限于对风险的界定、对守信的奖励及对背信的惩罚上。

本部分的根本用意,不是概括地讨论法律与信任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是从更为具体的制度或规则层面揭示信任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展开此种分析的基本前提是,上文关于现代社会信任机制的分析,即在现代社会,信任主要表现为一种系统信任、间接信任。基于此,本章着重分析法律对于信任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