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研究(第二版)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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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的责任

第一节 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责任概述

所谓暂时丧失意思能力的致害责任,是指行为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具有相当的意思能力的,但由于疾病、外界刺激等原因而暂时地丧失正常的意思能力而致人损害。例如,某人在开车途中突发心脏病或中风而对机动车失去控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1]再如,某人在搬运物品过程中由于突发癫痫病而导致物品脱落,致人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款规定比较全面、完整地规定了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承担责任的规则。

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致人损害问题是侵权法上的一个特殊问题。此处所说的暂时是指实施侵权行为之时无意思能力,与长期无意思能力是相区分的。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可能长期处于无意思能力状态,其就不能被认定为暂时丧失意思能力,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3条,而应当适用该法第32条。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通常情况下具有意思能力,可以自行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而且是否暂时无意思能力也具有偶然性和无法预见性,因此,法律上无须也不可能为其设置监护人。因此,在暂时丧失意思能力的情况下致人损害的,亦不能属于监护人责任的范畴。由于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是在因一定事由而暂时丧失了意思能力的情况下致人损害的,如果不区分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的责任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也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而且行为人在行为时是不具有意思能力的,由其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主体的特殊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这类责任的主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只是由于突发事件而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并在此情况下致人损害。所谓暂时没有意识,是指在行为时处于无意识(如酣睡、酒醉、发狂、受催眠、精神病或心脏病发作)。[2]所谓失去控制,是指在行为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是行为之前或行为之后失去控制,都表明暂时无意思能力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当然,在此情形下,行为人的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胡某某诉邵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邵某某在精神病发病期间与原告胡某某互殴,给原告造成了伤害,被告邵某某没有尽到防范和控制义务,具有监护上的过失,应承担赔偿义务。[3]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有一些已经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其精神上有一定的疾病,但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有精神疾病的人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法院等有权机关未作出相关认定的情况下,对这些已经成年的有一定精神疾病的人,法律上仍然应当推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归责原则的双重性。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采用了双重归责原则: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其暂时丧失意思能力具有主观上的可谴责性。例如,行为人因酗酒、吸毒,甚至在明知自己有疾病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疾病,以致自己丧失意思能力等即为过错。二是公平责任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即便行为人对其丧失意思能力并无过错,其也不能因此完全免除责任,而需要根据公平责任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即便其没有过错,但毕竟其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为了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应当要求其承担公平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对暂时无意思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定了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第三,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行为人对其暂时丧失行为能力具有过错。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暂时无意思能力人是否具有过错的两种情形,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在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仅仅承担公平责任。因此,就行为人对其暂时丧失行为能力具有过错,应当由受害人证明。但就暂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本身的证明,通常不能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一方面,受害人无法了解行为人的情形,如果要求受害人举证,受害人可能无法证明,从而使受害人难以获得救济;另一方面,从通常情况来看,行为人都是有行为能力的,既然行为人已经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如果要表明自己没有过错,其就应当举证证明其暂时丧失了行为能力,可以此作为抗辩。这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则应当承担责任。

暂时无意思能力者导致他人受到侵害,在实践中并不多见。但考虑到其涉及过错责任制度的适用,尤其是这一规则能够保持与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协调,可以保持侵权责任体系的完整性。同时,通过确立这一规则,也有助于指导人们正确行为,引导人们避免因滥用酒精、麻醉品等导致自己陷入无意思能力状态,从而侵害他人权益。


注释

[1] 参见【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1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25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参见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