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结论与建议
如果同一行业的企业面临的有效增值税税率不同,则会导致资源错配和行业生产效率的降低。本章以Hsieh and Klenow(2009)的模型为基础,以2000—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报为样本,测算了我国制造业由于企业间有效增值税税率差异而导致的TFP损失。计算结果表明,如果企业间的增值税税率不存在差异,则制造业的GDP和全要素生产率历年平均可以提高7.9%。
稳健性检验表明,增值税转型改革、数据质量、离群值以及人力资本度量问题对本章结论的影响不大,但计算结果对替代弹性的取值非常敏感。替代弹性越大,计算出的增值税效率损失越大。然而,由于本章对替代弹性的取值已经很低,因此高估增值税效率损失的可能性并不大。总体而言,各种稳健性检验得到的增值税效率损失历年平均值都在6%以上。
本章还研究了导致我国企业间有效增值税税率差异的一些主要因素,发现区域差异最为重要:区县之间的平均增值税税率差异贡献了约60%的企业间税率差异。其他因素,如企业的投入产出结构、纵向一体化程度、所有制类型都显著地影响有效增值税税率,但对企业间有效税率的离散度影响不大。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了试点产业企业间有效税率的离散度,而特异性的时间扰动、延期缴税、出口退税、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不是造成企业间有效税率离散度的主要原因。
从直观上看,仅增值税一项就导致了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6%以上的效率损失,这还没有包括经济中其他扭曲的贡献。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一计算结果?实际上,根据本章对有效增值税税率差异的因素分析,企业间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综合反映了经济中存在的其他扭曲。例如,我们现在知道,纵向一体化可以降低企业税率,那么为什么有的企业不通过纵向一体化来降低税率?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不同企业进行纵向一体化的成本不同。如果一家企业面临更多不利于兼并、收购或者扩大规模的政策扭曲,这家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程度就会比较低,从而比同行具有更高的有效增值税税率。
又如,本章发现:约60%的企业间增值税税率差异是由于地域之间的差异导致,而地域之间的增值税税率差异很可能反映了我国经济和财政体制区域分割的现状,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制度扭曲。由于增值税税率的差异综合反映了经济中存在的其他扭曲,本章分析中所谓的“消除企业间增值税税率差异”,在实践当中是要求矫正影响增值税税率的其他扭曲。如果把这些扭曲的影响也考虑进来,则6%以上的效率损失也许并不算大。
从本章的分析结论中可以得到一些有意义的启示。
(1)差别税率因其改变产品和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因此使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偏离最优点,最终导致效率损失。这是绝大多数经济学者接受的经济法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缺少对效率损失大小进行估计的实证研究,因而差别税率导致效率损失的经济法则并没有得到重视。相反,税率因产品、行业以及企业而异的现象在经济社会中随处可见,而导致税率差异的原因更是五花八门,其中的大部分原因缺少经济学意义上的合理性。本章的测量结果显示,税率差异带来的效率损失非常大。这一点让我们重新认识到“税率差异导致效率损失”这个最基本经济法则的重要性,让决策者重新意识到,在设置税率时应当尽可能做到对所有产品和服务实施统一税率,除了特殊原因之外(如为纠正外部性对特定产品课税;出于公平的原则,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实施低税率或零税率等),应当尽量减少差别税率或税率档次。
(2)本章的分析对目前正在实施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具有显著的借鉴意义。
第一,如前所述,当前的营业税不仅是导致增值税纳税人有效税率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存在重复课税的弊端,导致营业税纳税人之间的实际税负各不相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有助于缩小和消除企业之间有效税率的差异,因此可以提高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本章从经济效率的角度为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提供了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第二,本章是对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设计的启示。在营改增之后服务业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设计上,出现了多档化的倾向。在2011年初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改革时,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了差别税率,前者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后者的增值税税率被定为6%。[23] 这使我国增值税税率在原来的零税率、13%低税率以及17%基本税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两档税率,导致增值税税率不统一的现象由此变得更加严重。更重要的是,随着试点行业范围的扩大,对不同服务业部门实施不同增值税税率的呼声越来越高。营业税原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其设定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持纳税人税负不变。根据该原则,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给定的条件下,营改增之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取决于行业间增加值率(增加值与产出的比率),增加值率越高,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越高,否则越低。为了让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进行,保证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增加是可以理解的。尽管如此,根据增加值率高低来决定增值税税率高低的做法,除了导致效率损失之外,从长远来讲没有其他益处。目前推行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应当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和保持统一的增值税税率。
注释
[1]*本章是由陈晓光在《增值税有效税率差异与效率损失———兼议对“营改增”的启示》[参见《中国社会科学》,2013(8)]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从理论上讲,这两家企业属于垄断竞争关系,其产品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
[3]在企业间不存在有效税率差别的情况下,当市场均衡时,所有企业的收益全要素生产率(revenue TFP)相等,产业的TFP达到最高水平。
[4]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同一税收都是有效的。为了纠正外部性而对某些特定产品和服务的课税,其税率应根据各个产品的外部性大小确定。此时,应税产品与非税产品之间的税负差异(非税产品不纳税)以及应税产品之间的税率差异(我国消费税就是这样)本身是有效率的,或者是为了改善效率而有意实施的税率差异。另外,效率原则不是税收的唯一原则,公平性、经济性(征管成本要低)等是除效率原则之外的税收其他重要原则。考虑到这些原则后确定税率时,在多数情况下会导致税率差异。例如,增值税中对食品等社会必需品实施的零税率或低税率以及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的简易征税办法,将直接或有可能导致税率差异。这样的税率差异是税收不同原则之间权衡的结果,虽然有损于效率原则,但是合理的。
[5]目前,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以及对大多数服务业保留了课征营业税的做法,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不彻底的结果。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当前营改增税制改革答记者问时说:“我们传统上是产品税呀,最大的问题是重复征税,1994年改革时候把增值税变成了最大的税种,好处呢,就是只对某个行业的增加值征税。但是1994年改革的时候留了一个尾巴,留了一个营业税,实际和过去产品税的特点差不多,就是重复征税。但是,当时服务业的规模不是很大,改革的难度很大,复杂性非常高。为了解决主要的矛盾、主要的问题,所以这一部分还是保留了。我们这一次营改增是分税制改革的逐步完善,也可以说逐步进入收尾阶段。”
[6]根据均衡条件,扭曲影响相对价格,进而影响资源配置(劳动、资本、产出);而Hsieh and Klenow(2009)根据观测到的资源配置可以推算出对应的扭曲。由于模型的设定以及参数的选取会影响均衡条件及其数值,因此也会影响到Hsieh andKlenow(2009)测算的扭曲。
[7]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将微观数据与宏观数据匹配起来,使得我们可以更为准确地校准各产业的劳动份额。后文中的稳健性检验将讨论本章结果对工资处理方式的敏感性。
[8]由于2005年为样本的中间年份,故具有代表性。有关其他年份的描述性统计,可向作者索要。
[9]上一年度购进大量原材料、延迟缴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等因素都可导致增值税税率畸高。企业新办、关停、市场价格波动、实物返利、网上销售、延迟缴税以及出口退税等都可能导致增值税税率畸低。
[10]尽管我国的增值税由实施垂直管理的国家税务局征收,但由于以下原因,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管理和实施有很大差别,导致地区间平均有效增值税税率有所不同。首先,由于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级税务部门难以有效地对下级进行监管。其次,下级国家税务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和影响,甚至存在与地方政府合谋的可能。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在驻地的办公楼土地审批、职工住房、子女入学、医疗福利等方面都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另外,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部门可能会允许企业将当年的应缴税额延至下一年缴纳,这也会造成企业的有效增值税税率在时间上的波动。
[11]见本章附录2及附录3。
[12]这一发现不太容易理解。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发票管理严格,在控制了产业差别以后,各地区的有效增值税税率应该不会有系统的、持续的、大规模的差别。一个大胆的、还没有确凿证据的解释是,现实中的税法执行没有想象中那么严格,国家税务总局的垂直管理受到了地方的干扰。
[13]本章附录4介绍了对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
[14]在此,有三种可征税商品:产品、资本品和劳动。由于税率改变了商品间的相对价格,因此理论上完备的税收体制只需要对两种商品征税即可。重新定义的税制系统不会影响纳税人的行为及均衡条件。HK模型新定义的税制系统为产品税和资本税,本书为资本税和劳动税。
[15]作者怀疑Hsieh andKlenow(2009)一文中推导出的(16)式(原文编号)有问题。
[16]从直观上看,σ越大,企业间替代弹性就越大,从而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间很小的税率差异都会让低税率企业获得很强的竞争力,低税率企业更容易将高税率企业的业务抢走(business-stealing),导致更严重的资源错配和TFP损失。
[17]Hsieh andKlenow(2009)将资本份额设定为美国相应四位数产业的数值。本书没有采用他们的方法,原因有二:第一,出发点不同,本书不打算比较中国和美国的扭曲程度,因此没有必要用美国的数据作为基准;第二,从理论上讲,由于要素禀赋不同,中国的适用技术(appropriate technology)与美国并不相同,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中国的资本份额应该与美国的相等。
[18]当然,这一结论依赖于(1—6)式成立的假设:Asi和TFPRsi独立且满足对数正态分布。对分析过程感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要。
[19]见附录2.2。
[20]这主要是由于剩余样本在2007年的总体扭曲较小,使得(1—7)式中的分母变大。尽管(1—7)式中的分子和全体样本相比变化不大。
[21]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说明置信区间的置信度大小。
[22]对人力资本估算感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要相关资料。
[23]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6个小行业,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行业适用11%的税率,其他的行业均适用6%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