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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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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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既产生于中国现实需求又具有国际因素的应用性学科。本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国际经贸规则(包括发达国家的经贸规则)对中国法制建设和产业的影响,以及中国的因应之道。

(二)主要学术观点

1.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处在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进程中。这一定位决定了中国的经贸法制建设既要考虑中国国情,也要积极吸收国际经贸规则。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国际组织的努力成果,为中国通过开放促进改革提供了借鉴。在经济全球化、产业链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成为中国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与保障。

2.发达国家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规则与诉求,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体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促进经贸投资自由化,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中国应以战略性的发展眼光,正确处理这些规则与诉求对中国提出的挑战。深入研究相关规则,妥善处理经贸争端,平衡国内市场开放与国际市场开拓、产业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代表的多边经贸规则制度,有利于中国主张权利、捍卫利益。该多边制度的双边义务特征,实体权利义务规则与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紧密结合的统一体系,使中国可以在多边和双边两个层面、以多边和双边两种方式,主张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进可攻,退可守。中国应捍卫这一多边制度,积极促进其进一步完善。

4.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产业保护和发展提供了规则,为经贸投资自由化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正确路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规则发展与完善离不开的根基。

(三)代表性成果

1.《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专著,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0)、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2011)、北京市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成果优秀奖(2009)。本书紧紧围绕组织特点、义务性质、救济手段和中国应用这四大核心问题进行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义务具有契约性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世贸义务具有“软”、“硬”两种特质。这些特质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得到进一步体现。世界贸易组织本身不存在执法机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否遵循相关义务,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提起诉讼来认定。裁决的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争端方谈判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办案。被认定违反相关义务的成员,对其违法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这构成了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的既往不咎特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一般国际法原则不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适用,填补世贸规则的空白。争端裁决仅对争端方有约束力,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二审程序的设立,确立了事实上的先例制度,之前裁决的规则解释和法律推理影响在后争端的解决。现有争端解决规则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代的规则和实践演变而来,对现有规则和体制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考虑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特点、价值导向。金钱补偿、转移报复权等类似建议,与现有规则制度冲突。

本成果以“既往不咎”点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抓住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本质,获得了研究世贸规则的中国学者的普遍认可与接受。

2.《世贸规则与产业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专著。本成果认为,一方面,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中国经济借入世这一契机获得了巨大发展。另一方面,入世后中国经济政策要受到世贸规则的约束。中国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国产业在转型升级时,必须考虑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如何在遵循世贸规则的前提下发展中国的国内产业,成为不能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世贸规则与产业保护》一书通过产业这一视角,以产业保护为主线,对整个世贸规则条分缕析地加以阐释,探讨了规范产业链和产业群的规则,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产业化”。该成果认为,国际贸易理论实质上都是产业保护和发展理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具有明显的产业特征。通过贸易自由化促进以产业发展为基础的贸易发展,是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制度追求的目标;产业国内市场的开放与保护和国外市场的开放与保护,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关注的内容。该成果以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产业定义和分类为基础,分析了产业保护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含义,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具体规则与产业保护的关系及应用。该书通过代表性的争端案件,结合中国产业政策和相关争端,分析论证相关产业政策的成就与不足,指出了产业发展中应关注和避免的问题以及努力方向。

《世贸规则与产业保护》代表了将世贸规则“产业化”的努力。该成果采取的产业视角,同样适用于国际投资的准入和保护。“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表述,实际上是产业的不同列举方法,代表了一般性义务适用的产业范围和例外。

3.《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专著。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调整的三大对象之一。政府部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营者集中进行事先审查,不同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后审查。而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即中国《反垄断法》中的“有条件批准”,则构成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最有特色、最根本的制度。中国刚刚实施这一制度,正在不断积累经验。《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从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必要性、救济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出发,以经营者集中的评估标准、反竞争效果理论和评估因素为基础,对包括资产剥离和知识产权救济在内的结构性救济及其他行为性救济的类型、特点、适用条件,结合发达国家的经典案例,予以介绍和分析。该成果还对成果完成时的中国相关案件进行了评析。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是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部专门研究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中文专著,对了解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很有帮助。

4.《入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论文,获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012)。中国入世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影响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立法内容、执法方法以及对国际条约适用的理解。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正是在中国复关入世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而中国复关入世又与中国的改革开放、法治建设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