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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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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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禾,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二十余年来,在知识产权法学科研工作中先后完成了多类研究,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教材、研究报告等;在教学中讲授多门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并分别指导了包括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等在内的各层次学生的研修,同时还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研究学习。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之外,郭禾还参与了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立法、修法的一些起草和调研工作;曾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国家蓝皮书、白皮书等文件;曾经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应有关司法机关的邀请,直接在相关法院承办知识产权案件或为各级法院的案件审理提供咨询性意见等;还曾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多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课题研究;曾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派,参加WIPO、东盟等国际组织主办的多边或者中国与外国政府共同主办的双边会议,并作为中方代表在会上作主题发言。二十多年来,郭禾有多篇学术论文和多部教材在全国性评选中获得奖励,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并获得全国首批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

在二十多年的科研活动中,郭禾以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为主,同时在行政法等相关领域,如产品安全法等领域先后完成多项成果。自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郭禾曾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设立、内容、效力以及该权利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对其进行专题分析,进而弄清创设这一新型权利的必要性以及该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属性。这些研究成果得到了国家电子产业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关注。自90年代初,郭禾应邀参与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立法和国家知识产权白皮书、蓝皮书的起草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这些文件中。

在90年代中后期,针对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在国内外均有不少人认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能摧毁著作权法体系的说法,郭禾曾在1996年专门撰文就互联网可能在何等程度上影响著作权制度作了讨论,进而指出以冯诺依曼计算机技术为基础所构筑的现代互联网技术,在理论上不可能彻底颠覆著作权制度赖以成立的基础,因为冯诺依曼计算机的工作完全有赖于人在事先设定的既有指令。而著作权制度乃至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人类的创造,即前所未有的智力成果为基础的。换言之,互联网技术并没有改变作品的创作过程,计算机依旧不能实现自我创造,仅仅是写作工具发生了变化,形象地说就是换了纸或笔。此外,郭禾还就美术作品的临摹与作品的关系专门撰文,与当时国内流行的观点商榷。郭禾认为凡被称为作品的无不反映作者的品格或融入了作者的个性,而临摹品则不是。临摹者根本就不希望在临摹品中融入任何个人的特点,因此正常的临摹品,即一个有临摹能力的人所完成的临摹品没有著作权,因为临摹品与原作一样,临摹就是复制。当然,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即不具备基本绘画能力的人,不论其主观上如何努力想反映原作的表达,但笔下根本就画不出原作的表达,这在事实上就不是临摹,或者说未能完成临摹。因此著作权法中应当将临摹归入复制。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从汉语中无论是“临”还是“摹”的字面意思解读出前述观点。

1998年,郭禾还针对国内外一些学者提出的设立专门的“域名权”的说法撰文进行了批判,在文章中郭禾指出,基于各国既有的法律制度或体系,不可能、也不需要制定专门的“域名权”保护制度,因为网络域名上所附着的民事利益完全可以通过已有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如果另起炉灶设立所谓“域名权”,势必造成与既有法律制度中确立的某些权利相冲突,比如注册于广告或信息服务类产品上的服务商标权就可能直接与所谓“域名权”发生冲突,进而导致法律体系内部不能自恰。到现在为止,尚未见有任何国家或地区以立法的方式确立所谓“域名权”。

在进入21世纪后,国内又有人因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关于互联网的两个新条约中增设技术措施保护条款,而提出“技术措施权”。郭禾针对技术措施的保护问题,撰文就技术措施的法律属性从各个方面加以梳理,进而确立了技术措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同时还在文章中明确了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尽管规定于著作权法中,但这并非著作权的内容,在法理上也不应存在所谓“技术措施权”的理由。

2004年,针对世界各国二十余年来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立法的实施状况,郭禾专门撰文指出,布图设计权在制度设计上与集成电路技术发展存在着不协调之处,进而对布图设计权制度的发展前景提出质疑。如今,这一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实施情况均非常冷清,欧、美、日等集成电路发达国家或地区均罕有关于布图设计的案件发生。

2006年,郭禾承担了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订工作中的“滥用专利权规制”的课题,其中专门就滥用专利权这一有争议的概念从法理层面上概括了滥用行为的特点,并对其进行了界定。课题报告提出了滥用专利权行为首先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超越权利范围或边界所为的无权行为;其次,这种行使权利的行为违反了设立该权利的目的。该课题还就滥用权利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间的关系以及我国专利法如何规范滥用专利权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该课题为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是否应在专利法中增加专门的规范滥用专利权行为条款提供了参考建议。在2010年前后,郭禾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在著作权法修法调研过程中,承担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著作权与其他法律间关系的课题,为著作权法修订提供了参考意见。在此期间,郭禾还专门撰文就民间文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类似对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为修法提供了必要的准备。

在知识产权研究之外,郭禾还曾作为国家软科学课题负责人,专门就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做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曾担任我国汽车召回制度起草课题组负责人,直接参与我国第一部缺陷汽车召回规定的起草工作,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诞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另外,郭禾还就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过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过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