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了修饰词的构成要件
正如前文所述,构成要件这个概念,通过附加各种修饰词,所指称的可以是各不相同的内容,这同样也是众所周知的事。正如德国学者指出,构成要件到底用于指称什么东西,这取决于构建这一概念,是希望实现什么样的功能。[1]构成要件这个概念,不只是个犯罪论构造上的争议性基础概念,它在一般法理学中也是个包罗万象的概念。[2]在刑法学中,有时都是使用构成要件这个词,却用于指称不同的内容;反过来,尽管使用不同的称呼,但其构成要件可以指称完全相同的东西。[3]德国学者形象地说,这是“巴比伦般的构成要件”[4]、“现代构成要件论的丛林”[5]。日本学者也指出:“大家所认可的,只是将构成要件这样的概念作为犯罪成立要件予以承认这一点,而就构成要件的内容来说,论者不同,内容也多有不同。在这个意义上,构成要件论也可以说是形同‘密林’,纷繁错杂。”[6]在我国,陈兴良教授使用的构成要件是不法构成要件,而张明楷教授使用的构成要件却既可以是违法构成要件,又可以是责任构成要件。[7]可见,构成要件这个词,不仅必须针对性地加以梳理和研究,而且在使用构成要件这个词时,都必须经过事先的定义。
为了明白构成要件可能都会加上哪些修饰词,笔者主要依照德国较常见的刑法学文献,将人们使用的林林总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加以梳理,进而形成如下的表1—1:
表1—1 构成要件诸概念
上表注释:
③德国《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Leipziger Kommentar StGB-Walter,缩写LK-Walter),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Walter de Gruyter & Co.),2007。
④《莱比锡刑法典评注—耶赛克》(LK-Jescheck),11版,第13条前言,边码45,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1992。
⑤《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2007。
上表注释:
①《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2007。从罪责原则角度的合理见解,亦见德国《诺莫斯刑法典评注—佩夫根》(Nomos Kommentar-Paeffgen ,缩写NK-Paeffgen),3版,第32条前言,边码7,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10。
②《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2007。若承认法定的构成要件不同于犯罪论总论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将这两者都用犯罪的构成要件(Straftatbestand)指称,是有问题的。
③《(舍恩克、施罗德)刑法典评注—伦克纳、艾泽勒》,28版,第13条前言,边码43/44、45,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10;《莱比锡刑法典评注—耶赛克》,11版,第13条前言,边码45,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1992;[德]布林格瓦特:《刑法的基本概念》,2版,边码365,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08;[德]拉克纳、屈尔:《刑法典评注》,27版,第13条前言,边码15,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11。
④[德]金德霍伊泽尔(Kindhäuser):《刑法总论》,6版,第8节,边码1,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13;这里关于“Deliktstatbestand”的分歧,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其与前述“Straftatbestand”上的分歧是一样的,一个更宽,一个更窄。其实,在德文中,“Deliktstatbestand”和“Straftatbestand”是一回事。关于“Deliktstatbestand”概念上的分歧,亦参见[德]希尔施(Hirsch):《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Die Lehre von den negativen Tatbestandsmerkmalen),13页,脚注1,波恩,路德维希·勒尔沙伊特出版社(Ludwid Röhrscheid-Verlag),1960;[德]布林格瓦特:《刑法的基本概念》,2版,边码365,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08。
⑤[德]布林格瓦特:《刑法的基本概念》,2版,边码365,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08。
上表注释:
①参见[德]希尔施:《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14~15页,波恩,路德维希·勒尔沙伊特出版社,1960。
②认为根本就不存在客观的构成要件的观点,见德国《慕尼黑刑法典评注—弗洛因德》(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Freund,缩写MK-Freund),第13条前言,边码25、166、177,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03。
③《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2007。
④参见[德]蒂德曼:《附属刑法中构成要件诸机能》,3页,图宾根,莫尔·西贝克出版社,1969。
⑤《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2007。
⑥《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2007。
⑦例如,[德]韦塞尔斯、博伊尔克:《刑法总论》,42版,边码124—125,海德堡等,C.F.米勒出版社,2012。
⑧注释:参见[德]布林格瓦特:《刑法的基本概念》,2版,边码364,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08。
上表注释:
①《诺莫斯刑法典评注—佩夫根》,3版,第32条前言,边码7,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10。
②《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2007。
③详见[德]罗克辛(Roxin):《刑法总论》,第1卷,4版,第10节,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06,边码1及以下几个边码;类似的还有《(舍恩克、施罗德)刑法典评注—伦克纳、艾泽勒》,28版,第13条前言,边码43/44,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10;[德]韦塞尔斯、博伊尔克:《刑法总论》,42版,边码117,海德堡等,C.F.米勒出版社,2012。
④《诺莫斯刑法典评注—普珀》(NK-Puppe),3版,第13条前言,边码24,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10。
⑤《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图宾根,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2007。
⑥《诺莫斯刑法典评注—普珀》,3版,第13条前言,边码24,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10。普珀教授又认为体系的构成要件考察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那么,她便将保障构成要件和法定构成要件均作了限制性理解。罗克辛教授批判道:她将体系的构成要件和保障构成要件并列就没有注意到,后者的范围其实广于前者(参见[德]罗克辛:《刑法总论》,第1卷,4版,第10节,边码9,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06)。笔者以为,这种批判成立。
⑦《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2007;进一步参阅[德]罗克辛:《刑法总论》,第1卷,4版,第10节,边码5,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06。
上表注释:
①《莱比锡刑法典评注—瓦尔特》,12版,第13条前言,边码40,柏林,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2007;亦参见《诺莫斯刑法典评注—佩夫根》,3版,第32条前言,边码7,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10。比如,告诉乃论便属此类程序性条件。认为保障构成要件只针对实体法上的可罚性条件的不同理解,见[德]布林格瓦特:《刑法的基本概念》,2版,边码365,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08。
②参阅[德]罗克辛:《刑法总论》,第1卷,4版,第10节,边码4,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06。
③《(舍恩克、施罗德)刑法典评注—伦克纳、艾泽勒》,28版,第13条前言,边码43/44,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10,有进一步的文献;类似的介绍,参见[德]梅茨格尔(Mezger):《刑法》(Strafrecht),3版,175页,柏林和慕尼黑,东克尔·洪布洛特出版社(Verlag von Duncker & Humblot),1949;《诺莫斯刑法典评注—普珀》,3版,第13条前言,边码23,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10;等等。
④见[德]韦塞尔斯、博伊尔克:《刑法总论》,42版,边码117,海德堡等,C.F.米勒出版社,2012;[德]伦吉尔(Rengier):《刑法总论》,2版,第8节,边码2,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10。类似地,认为广义的构成要件是科处刑法上法律后果的所有实质前提条件的,见《诺莫斯刑法典评注—佩夫根》,3版,第32条前言,边码7,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10。
⑤参见《(舍恩克、施罗德)刑法典评注—伦克纳、艾泽勒》,28版,第13条前言,边码43/44,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10,有进一步的文献;亦参见[德]布林格瓦特:《刑法的基本概念》,2版,边码365,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08。
上表注释:
①参见[德]韦塞尔斯、博伊尔克:《刑法总论》,42版,边码118,海德堡等,C.F.米勒出版社,2012;[德]伦吉尔:《刑法总论》,2版,第8节,边码3,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10;相似的理解,参见[德]施特拉滕韦特、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7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②《诺莫斯刑法典评注—佩夫根》,3版,第32条前言,边码8,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2010。
注释
[1]参见[德]韦塞尔斯、博伊尔克(Wessels/Beulke):《刑法总论》(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42版,边码116,海德堡等,C.F.米勒出版社(C.F.Müller Verlag)2012;德国《(舍恩克、施罗德)刑法典评注—伦克纳、艾泽勒》(Schönke/Schröder, Strafgesetzbuch.Kommentar-Lenckner/Eisele,缩写S/S-Lenckner/Eisele),28版,第13条前言,边码43/44,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10。
[2][德]拉克纳、屈尔(Lackner/Kühl):《刑法典评注》(Strafgesetzbuch Kommentar),27版,第13条前言,边码15,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11。
[3][德]布林格瓦特(Bringewat):《刑法的基本概念》(Grundbegriffe des Strafrechts),2版,边码365,巴登-巴登,诺莫斯出版社(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2008。
[4]参见[奥]里特勒(Rittler):《奥地利刑法教科书》(Lehrbuch des öster-reichischen Strafrechts),第1卷(总论),2版,63~64页,维也纳,施普林格出版社(Springer-Verlag),1954,注释4;[德]蒂德曼(Tiedemann):《附属刑法中构成要件诸机能》(Tatbestandsfunktionen im Nebenstrafrecht),1页,图宾根,莫尔·西贝克出版社(J.C.B.Mohr(Paul Siebeck)),1969。
[5]参见[德]沙夫斯泰因(Schaffstein):《社会相当性和构成要件论》(Soziale Adäquanz und Tatbestandslehre),载《整体刑法学杂志》(ZStW),第72卷,369页,1960。
[6]转引自[日]山口厚:《刑法总论》,2版,26页,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7]参见陈兴良:《教义刑法学》,15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张明楷:《刑法学》,4版,10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