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要件的基本词义
单就“构成要件”这个中文词而言,至少没有疑问的是,它起源于德文“Tatbestand”一词的翻译。我们暂先使用“构成要件”这个译法,至于这个术语是否合理,我们可以再加探讨。这样,问题便转化为:原来的德文词“Tatbestand”具备哪些基本词义?
为了暂先不受到各种刑法学说纷争的影响,笔者查阅了相关的德文百科全书和法学辞书中的“Tatbestand”,得出了值得我们刑法学者关注的构成要件(Tatbestand)的三个基本词义:
构成要件论第一章构成要件的概念考察第一,法律规范中的作为法律后果之前提的要素或情节之和。在较初级的法秩序中,构成要件通常只是用像单一的概念这样的简单语言手段来表达,例如,盗窃者,当绞死。在较发达的法秩序中,构成要件则可以分成好些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42条:意图盗窃他人动产,非法占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有的……),这些构成要件要素通常还可进一步细分出其他要素。[1]这是构成要件一词的一般用法。该词并不限用于刑法领域。由于构成要件一词对应于法律后果而存在,那么,鉴于刑法总则并不以规定“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为主要任务,故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附属刑法领域。换言之,在刑法学中,这种构成要件的含义是:分则、附属刑法的条文中规定的要素、情节之和。从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之前提的要素这个含义中,还可以导出一种与之类似、但却有所偏离的法理学含义,即用于指称法律案件中的案件事实情况、事实问题,以区别于要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问题)。[2]罗马法谚有云:“请给我Tatbestand,我将给你正义(或权利)”(da mihi factum,dabo tibi ius)。其中的Tatbestand便指事实情况。[3]
第二,刑法法规中受禁止的举止的抽象描述。构成要件包含的是决定行为的应罚性和构成犯罪的实质不法内容(禁止意义)以及罪责内容的所有要素。构成要件的具体组成部分则是构成要件要素。所有处于行为人精神领域外的要素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余则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包括受保护的法益(例如人命、所有权)、行为人(例如正常公民、公职人员、小孩的母亲)和行为(例如杀人、盗窃时的拿走)。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可进一步分为描述性(例如杀人、诈骗罪时的欺骗)和法律性(即规范性的,例如诈骗罪时牟利的违法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例如目的、故意、过失)则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还有一有利于行为人的保障机能:仅当法定的构成要件在行为实施前事先确定了行为的可罚性,才可处罚该行为。[4]构成要件的这种含义包含了犯罪的不法内容和罪责内容。此即“广义的构成要件,是刑法法规的保障机能针对的犯罪的所有前提条件的总和”[5]。
第三,说明受禁止的举止的类型性不法内容的诸要素。这种构成要件也称为不法构成要件或狭义构成要件,不法构成要件一实现,即征表了违法性。[6]具体地说,也就是“当行为与刑法法规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一致时,即符合构成要件。满足了构成要件,同时即征表违法性,这意味着从实现法律规定的外部事实情况可以推导出行为的违法性;该违法性不管怎样都属于可罚性的条件,即便法律没有明确说需要该违法性。当出现正当化事由时则欠缺违法性”[7]。至于狭义构成要件和广义构成要件的关系,则是:“广义构成要件包括了狭义构成要件、违法性和罪责,而狭义构成要件包括了除违法性和罪责外的所有构成要件要素。”[8]不法构成要件既属狭义的定义,那么也就是在未特指的情况下所指的构成要件。由狭义构成要件的这一含义可知,构成要件在这里其实已经附加上了修饰词“不法”,从而产生了狭义构成要件,并区别于广义的构成要件。在这个意义上,构成要件的狭义、广义之分就是基于一种新的目标设定赋予构成要件以特定含义而产生的,这种特定含义便体现在构成要件的修饰词上。出于这种考虑,笔者将在下一部分紧接着研究构成要件都可以加上哪些修饰词。
注释
[1][德]蒂尔希、阿洛特(Tilch/Arloth)主编:《德国法律辞典》(Deutsches Rechts-Lexikon),第3卷,Q—Z部分,3版,4096页,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Verlag C.H.Beck),2001(执笔人:克(K))。需提及的是,本书所引用的德文、英文和西班牙文译名等,除既用译名外,一般情形下,均依通例分别遵照《德语姓名译名手册》(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英语姓名译名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和《西班牙语姓名译名手册》(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等译出。
[2][德]克赖费尔德斯、韦伯(Creifelds/Weber)编:《法律词典》(Rechts-wörterbuch),15版,1269页,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1999。
[3][德]克赖费尔德斯、韦伯编:《法律词典》,15版,285页,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1999。
[4]德国《迈尔斯百科辞典》(Meyers Enzyklopädisches Lexikon),第23卷,Sua至Tuo部分,242页,曼海姆等,百科全书出版社(Lexikonverlag),1978;类似的表述,还可见于《布罗克豪斯百科全书》(Brockhaus Enzyklopädie),第18卷,17版,491页,威斯巴登,F.A.布罗克豪斯出版社(Verlag F.A.Brockhaus),1973(构成要件指刑法中法定的犯罪描述之要素总和)。
[5]德国《阿尔普曼、布罗克豪斯法律专业辞典》(Alpmann Brockhaus, Fachle-xikon Recht),2版,1283页,明斯特和曼海姆,阿尔普曼和施密特法学教程公司(Alpmann & Schmidt Juristische Lehrgänge GmbH & Co.)和F.A.布罗克豪斯出版社,2005。
[6]《阿尔普曼、布罗克豪斯法律专业辞典》,2版,1283页,明斯特和曼海姆,阿尔普曼和施密特法学教程公司和F.A.布罗克豪斯出版社,2005。
[7][德]克赖费尔德斯、韦伯编:《法律词典》,15版,1238页,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1999。
[8][德]蒂尔希、阿洛特主编:《德国法律辞典》,3卷,Q—Z部分,3版,4096页,慕尼黑,C.H.贝克出版社,2001(执笔人: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