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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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构成要件的学说演变(一)
——从法利那休斯到贝林

在我国采用或者介绍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著作中,通常将“构成要件”理解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其乃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1]这基本上也是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的理解,没有问题,正如罗克辛教授在一本刑法入门书中写道:“只需要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乃是可罚性的首要条件,即已足够。”[2]但之所以在我国产生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以及之所以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会出现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之间乃至和罪责之间关系的变化,除了与构成要件的概念理解有关之外,更与构成要件的学说演变紧密相关。为了理解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有必要针对构成要件之学说演变加以梳理。在梳理的过程中,笔者还是主要依时间的先后,同时基于各种构成要件论的重要性和代表性加以还原、整理和评判,而不过多地进行论争。需说明的是,不可否认,就构成要件论而言,历史上各刑法学者的建构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以后,甚至是依照不同的代表性学者来划分构成要件论的时代的。因而,我们在梳理理论变迁时,在认可学者所发挥的作用的同时,亦应力避“把学术与学者等同起来”[3]的做法。


注释

[1]参阅陈兴良:《教义刑法学》,第5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构成要件论);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2版,71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第6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构成要件符合性——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赵秉志教授执笔);等等。

[2][德]罗克辛、阿茨特、蒂德曼主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导论》,4版,18页,海德堡,C.F.米勒出版社,2003(罗克辛教授执笔)。

[3]参阅蔡道通:《犯罪构成理论是如何形成的:一种“政策”的分析视角》,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1),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