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本章小结
近代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宏观上产生于欧洲刑法从神权刑法向世俗刑法之转变这一历史背景,是社会转型和世俗化变革的产物。而近现代构成要件论,也正是罪刑法定思想的客观表现。在学术史的微观视角上,现代规范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论,始于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贝林的研究。我国自晚清以来,已经步入现代化转型的进程之中,并且也在法律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今天,我国的现代化转型已经深入发展,现代化模式和动力也已经逐渐改变。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关注现代规范刑法学上的构成要件论。
现代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范畴,是19、20世纪之交为了巩固罪刑法定的成果,对不当扩张的刑权力加以限制而依逻辑提出的体系性新范畴,当然,这种构成要件论也同样是基于立法进行逻辑思考的成果。构成要件符合性这一新范畴形成了体系性地整理犯罪的可罚性条件的起始点,由此形成了许多新的犯罪审查方案和犯罪体系构造。这些体系性方案及其思考,于法治国刑事法治而言,有着必要的价值和不可放弃的意义。但体系性思考也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在不断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合目的性或政策性的机能性思考也会兴起,进而给体系性方案提出挑战。这警示我们不应当迷信体系性思考。构成要件及其符合性范畴也同样承载着其相应的社会机能期待和理论机能期待。在这些机能期待中,保障机能是该范畴对应的最为根本的社会机能,而违法推定机能则是该范畴最为基础的理论机能。在看待晚近德国刑法学中的机能性犯罪论体系性方案上,笔者以为,构成要件依然应当满足源于保障机能的明确性要求,而机能性思考只能限于限制可罚性的方向。以逻辑为核心内容的一般化、体系化,则是衡量机能性问题思考的标尺。不管是体系性思考,还是机能性思考,都应当适度,均应接受适当限制,因为在历史上,这两者都有过反面教材。
构成要件既非抽象概念,亦非单纯的具体案情,而是一种连接规范和现实的中间形态。构成要件是一种经验类型,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由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使得作为经验类型的构成要件在该种情形下成为了“规范性的真实类型”。即便将构成要件理解为不法·罪责类型,使构成要件向理想类型靠近,构成要件也仍是经验类型,毕竟构成要件同时仍是不法类型。在笔者看来,构成要件中的类型性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类型性,也不能类同于我国传统哲思中理解的“共相”。在构成要件中,由于其蕴含的类型性这一范畴接受了现实生活中相对固定的变量,这使得类型性能满足公民的可预测性期待,从而能够保证刑法的明确性。构成要件中类型化的行为方式,既可成为公民度量自己行为的标准,也是司法者考察行为人是否从事了相应行为的普遍适用的指导,两者可以得到基本相同的结论,从而可以保障刑事判决的平等性和正义性。
在处理针对构成要件及其符合性的种种理解、方案时,我国学者亦需考虑我国的现代化发展阶段这一视角。因我国社会步入了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相互交织的阶段,故在重视体系性思考、坚持古典主义构成要件论基本面的同时,旨在处理现代社会各种棘手问题的现代主义机能性的思考在我国刑法学中也具有辅助的正当性。当然,古典主义和现代主义这两者的区分,只是有助于我们分析、研究各种构成要件学理方案的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这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