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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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A 巴塞尔协议Ⅲ关于银行资本改革的主要内容

1A.1 最低资本要求和资本留存缓冲

(1)提高了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由于没有充足的高质量的资本,全球银行业在次贷危机中遭到了巨大损失。危机也暴露出在不同地区资本定义的差异以及信息披露的缺失,这些都影响到市场对不同地区银行资本的评价与比较。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资本监管重点放在普通权益上,而不像过去只笼统地提出一级资本充足率,而忽略了一级资本的质量。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普通权益占加权风险资产的比重至少应达到4.5%(巴塞尔协议Ⅱ的标准是2%),一级资本充足率也从过去的4%进一步提高到6%,此外,还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这样,实际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就提高到了10.5%。从(1A.1)式可以看到,巴塞尔协议Ⅲ在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同时,通过更加严格的资本定义,缩小了分子;通过更加广泛的风险覆盖,增大了分母,包括提高复杂证券化产品、交易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以及涵盖表外敞口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

11(1A.1)

合格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而过去的三级资本则被取消了。一级资本又包括普通权益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两部分,主要用于在“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的基础上吸收亏损,普通权益资本占一级资本的比率从50%提高到75%;二级资本则在“破产清算”(gone concern)的基础上吸收损失。

银行发行的普通股是一级资本的主要部分,在银行清算时,普通股只有最低级别的索取权,巴塞尔协议Ⅲ明确提出,“当银行发生损失时,普通股最先且最大比例地用于吸收损失”,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巴塞尔协议Ⅲ还要求:“银行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给购买普通股的投资人融资”,也就是说,不能用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投资银行自身的股票,否则普通股无法起到抵御损失的作用。

(2)扩大了资本扣除项。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权益中的下述部分必须被扣除:商誉和无形资产(除抵押服务权外);递延税项;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现金流量对冲储备;预期损失短缺;与证券化交易有关的盈余;由于银行自身信用风险而导致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化的累计损益;已确定的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对自身股票的投资(储备股份);对银行、金融和保险机构的重复持股。而在巴塞尔协议Ⅱ规则下,普通权益中“商誉和无形资产、非累积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递延税项净额、与证券化交易有关的盈余”等内容可以不被扣除。显然,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合格资本的质量,因为当银行遇到金融危机时,这些被扣除的项目很难真正用于抵御风险。

(3)明确了二级资本的判断标准。

巴塞尔协议Ⅲ对二级资本提出了更明晰的标准,包括“清偿顺序低于存款人和一般债务人;与存款人和一般债务人相比,投资人不能从发行人或相关利益主体得到有关法律或经济上提升其索取权优先级别的保证或担保;到期日至少5年,被视为监管资本的比例在5年后以直线折旧形式递减;银行赎回只能在5年后实施”等。由于市场波动导致的某些储备资产的重估增值,在巴塞尔协议Ⅱ下可被视为二级资本,而巴塞尔协议Ⅲ则不予认可。

(4)设定了资本留存缓冲比率。

资本留存缓冲的比例为2.5%,由普通权益资本构成,目的是让银行在金融经济压力情景下能由这一缓冲吸收损失。当资本留存缓冲被使用后,银行补充这一缓冲的办法之一是减少盈余的分配,如减少股利支付、减少股份回购以及减少对员工奖金的发放等。当然,银行也可以采取私募渠道补充。如果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它们在股份回购、股利支付和奖金发放等方面要受限制。而且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越多,限制越大。这是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监管在方法论上的一个很大的思维上的突破(谢平,2010)。留存缓冲是为了确保银行维持一个恰当的资本缓冲区,银行在金融和经济紧张时期把资本缓冲抽出,用来吸收或有损失。资本留存缓冲和拨备的明显区别在于,资本留存缓冲是相对于风险资产总额提取的,拨备则是相对于不良资产提取的;资本留存缓冲因风险资产的增加而增加,拨备覆盖却有可能在拨备余额并无增加时,因资产不良率的下降,而出现拨备覆盖率虚增的现象。因此资本留存缓冲比拨备具有更好的抵御周期波动的能力(钟伟,2010)。

1A.2 逆周期资本缓冲

巴塞尔协议Ⅱ下银行采用可变的风险权重,监管资本对风险资产更为敏感,这可能导致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工具尤其是内部模型法的滥用,并以此放大杠杆、节约资本,使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呈现更强的顺周期性,从而加剧了经济周期的演变乃至银行体系的波动。为了实现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作为备选工具的要求(见附表1A—1)。逆周期资本缓冲主要针对的是经济体中信贷的高速扩张。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经济上行期)计提超额资本,若信贷过快增长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在经济下行期银行得以将逆周期资本缓冲用于吸收损失,以维护整个经济周期内的信贷供给稳定。逆周期资本缓冲只能由普通股构成,其 0~2.5%的比例则取决于各国经济状况。

附表1A—1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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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BCBS. “Basel Ⅲ: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10-12-16.

1A.3 流动性比率

巴塞尔协议Ⅲ对短期及中长期流动性设定了不同的监管指标。一是短期流动性指标,它规定银行的30天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应大于等于100%,目的是保证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二是中长期流动性指标,它规定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应大于等于100%,目的是控制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鼓励银行使用稳定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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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指以很小的代价就可以容易且迅速地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这类资产的基本特征有:较低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价值容易确定;与风险资产的相关性较弱;在发达的和公认的交易所交易。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被分为两类:一级(Lever 1)和二级(Lever 2)。银行持有的一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没有限制,持有的二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不能超过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总额的40%。这两类高质量流动性资产都必须考虑扣减率(haircut)。

可获得的稳定融资(available stable funding, ASF)包括:资本;到期日在1年或1年以上的优先股;到期日在1年或1年以上的债务;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idiosyncratic stress event)时,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活期存款或部分期限在1年以内的定期存款;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时,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期限在1年以内的机构融资(wholesale funding)。可获得的稳定融资由ASF因子乘以其资产金额构成。必需的稳定融资(required stable funding, RSF)由资产金额乘以相应的RSF因子构成。

1A.4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

系统重要性银行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会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巴塞尔协议Ⅲ对SIFIs提出了额外的资本要求,这类银行将被要求持有1%左右的额外资本。

1A.5 杠杆比率

杠杆比率是指符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合格资本与总风险暴露的比率,以季度为计算周期,取季内每月杠杆比率的平均值。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最低杠杆率为3%。总风险暴露的计量应与金融企业的会计计量一致,包括表内项目、回购协议和证券融资、衍生品、表外项目等。表外项目(包括承诺、无条件可撤销的承诺、承兑、备用信用证、未清算证券等)必须按照100%的信用转换因子计算(对于无须事先通知、银行可以随时撤销的无条件承诺,可以采用10%的转换因子)。

从以上五个方面的改革内容来看,除第3项流动性比率外,其余4个方面都与银行的资本有关。因此,这些监管改革将对银行业的资本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

1A.6 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规划

巴塞尔协议Ⅲ将于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内分阶段执行,这种安排有助于确保银行界能通过合理的留存收益和资本筹集,应对更高的资本标准,使得全球银行业在满足更高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所有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巴塞尔协议,并且必须在此日期之前将巴塞尔协议Ⅲ规则写入国家法律规范和相关规定当中。各项规则的最终落实期虽有所不同,但最晚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具体地,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协议将按照附表1A—2的时间表逐步实施。最低普通权益资本将自2015年起提高到4.5%,最低一级资本也在2015年提高到6.0%;资本留存缓冲则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19年提高到2.5%。

对流动性监管的时间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LCR从2011年开始观察,2015年引入最低监管标准;NSFR从2012年开始观察,2018年引入最低监管标准。

2011年1月1日起引入杠杆比率;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将实施3%的平行测试期;2015年1月1日,银行开始披露杠杆比率及其组成;根据平行测试的结果,巴塞尔委员会可能在2017年上半年调整杠杆比率的定义和内容。

附表1A—2过渡期的资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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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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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年份均指该年的1月1日。

资料来源:BCBS. “Basel Ⅲ: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1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