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 论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当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颁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Ⅱ)并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资本计量框架后,业界普遍认为巴塞尔协议所倡导的三大支柱将极大地增强银行类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有效避免导致巴林银行倒闭的操作风险案件。然而,时隔仅仅三年半,2008年1月,国际银行业再次爆发了巨额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法国第二大银行——法国兴业银行因交易员违规操作致使该银行蒙受了高达30亿美元的损失。据卡甘(Cagan,2008)统计,自2007年开始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中,仅仅在美国,1年内发生的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损失事件至少有86件,总损失金额约960亿美元,较为典型的有美国最大的住宅抵押贷款银行——国家金融服务公司(Countrywide Financial)因伪造文书和虚假陈述被客户挤兑而破产。正如The Operational Risk杂志主编克鲁兹(Cruz,2008)所指出的,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正面临巨大挑战:已有的风险计量模型亟需改进,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完善。另据毕马威(KPMG,2009)调查,92%的国际活跃银行正在重新审视目前的风险管理体系。鉴于原有的风险监管和计量体系没能有效遏制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1月提出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完善建议》和《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等咨询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已经从2009年7月1日起陆续实施。2011年6月30日,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操作风险管理的稳健原则》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显然,有关操作风险计量和管理的问题再次摆在了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界面前,而且重点将在于如何进行定量分析,以及如何实施事前预警和控制。
长期以来,银行业一直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视为经营中的主要风险,并相继开发出较为成熟的VaR、KMV、CreditRisk和CPV等风险分析与计量模型,而对操作风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颁布的资本协议也仅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
尽管操作风险对于银行业来说并非全新的概念,但其导致的损失却一直影响着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这些损失几乎每天都发生在银行业务中。事实上,操作风险影响着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和所有业务单元的健全与经营效率。
在银行规模和业务量都不太大的年代里,大多数操作风险的损失都不严重,并且这些损失在某种程度上是可预见和可预防的,如一些偶然的会计差错、小额的信用卡欺诈,或轻微的设备故障。但是,也有些操作风险事件导致的损失是极其严重的,如总行层面的税收违约、金额较大的未授权交易和内部欺诈、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引起的业务中断等。
直到20世纪90年代,操作风险导致严重损失的事件很少发生,即使发生了,银行也有能力承担损失而不至于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为在分业经营的时代,银行业务受到诸多限制,交易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种类也非常有限。所以,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对管理决策和资本分配的影响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然而,近二十年来全球金融市场巨大的变化以及混业经营模式的兴起已经使操作风险出现了明显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