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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代司法机构概述与地方审级划分
本章开门见山,首先介绍清朝的中央和省级司法机构及其权限。在简要述及刑部等三法司以及众多独具满洲特色的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后,基于地方司法的广泛职能,重点阐发直省一级的司法主体及其司法管辖,包括督抚、藩臬、学政以至提督、总兵等武职官员。最后一节地方审级划分的再思考是本章的重点。地方审级划分是整个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在大量查阅乾隆朝刑部黄册、抚司奏折和刑科题本等一手文献的基础上,围绕山西和湖南等省司法实践的个案,从地方行政的宏观范畴和司法实践的动态运行角度展开深入探讨,提出清代地方审级划分不是绝对的静态概念,而是在地方行政过程中动态调整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统一。两者相辅相成,只有综合理解才能全面、客观地认知清代地方审级划分的实际状况。同时在“变”与“不变”的逻辑背后,又充分体现了人(主要是督抚两司)的主体地位。而且他们由于职位不同,处理地方审级问题的立场又略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