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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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物权法的价值和功能

所谓物权法的功能,是指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能够发挥的应有作用,或者说物权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毫无疑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价值目标。但是,作为专门调整物权的归属和利用的财产法律制度,物权法应具有其更独特的价值。对物权法独有价值的探讨不仅能够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制订《物权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而且能够使《物权法》的制订及将来的适用不至于偏离物权制度系统固有的目标。

罗马法以来,传统的大陆法系物权法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确定物的静态归属,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界定产权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的价值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化,从传统的注重对静态财产的保护而转向对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等内容的确立,都体现了其价值的嬗变。《物权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物权法》的基本功能。简单地讲,物权法的主要功能涉及三方面,即物是谁的、怎么利用、在受到侵害以后怎么保护。换言之,是指确认产权、物尽其用、保护物权,因为物权的本质就在于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1]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物权,从而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概括来说,物权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