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法:概念、体系与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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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法的创建:政治背景、历史沿革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安妮·艾莉迪耶注22

题记:我们的历史遗赠——文化遗产是一个印记,它见证了对真实并演化的文明的坚持不懈的探寻。这个印记不仅仅是昔日的残存,它每天都展现于人前。注23

研讨会的组织者邀请我们参加一场别开生面的研讨会,这是一场对文化遗产注24的激烈探讨。目前,遗产这一问题显得很严峻,而且它一直在不断扩展。注25遗产在遵守一种醒悟过程的当代社会中拥有着神圣地位。参加过一次丧事工作的马克斯·韦伯和马塞尔·高歇曾对这种醒悟过程进行了剖析。对此我们承认和给予了遗产一种从未有过的再神圣性注26:里格在19世纪将其称为“遗产新式信仰”。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接受这次研讨会的邀请呢?我也许会有些迟疑,但是对于这次研讨会而言,我还是应选择通过文化这一限定词去探索和接触遗产的法学概念。事实上,研讨会早在举行之前就已拉开帷幕。研讨会组织者早已为研讨会定了性。他们希望用对比和历史的观点来展开遗产在机构和法律方面的研究。研讨会的题目因而设置,并制约了我们。研讨会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能让我们随意发挥的,我们只能对文化遗产进行探讨。这也许对于组织者来说是个明摆着的事,他们心知肚明,即便他们没有指出文化一词。注27我们跟着他们通过多方面来了解文化遗产。我们必须对遗产进行限定,不可否认地它应该区别于私法上的遗产。限定词就是——文化!这个词已经说出来了。但如何给文化定义?这是属于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工作吗?注28

我们的第一步是浏览图书馆的丛书,因为书给了我们指引。20世纪80年代的遗产膨胀留下了丰富的并带有倾向的著作。那种倾向就是关于艺术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的探究。我们探讨的问题就介于它们两者之间。我们的思想已经在这个海域上航行了。文化法成为我们的地平线。文化法并非一个整体,因为并不存在一个专门的文化法统一汇编,另外文化法也经历了一些重大的变革。那么让我们来缩小它的范围,即通过文化遗产法,将从其他文物注29中确认这些遗产文物作为首要任务。我们既不能为没有准确的词来修饰它们而头疼,同样我们也不应该深陷于过多的词汇中。还是用文化一词吧,既没有偏见,也没有被其他遗产研究方向所羁绊。还是让我们去看和去选择我们想从这个不熟悉的又缺乏关怀的文化遗产世界中想要得到的东西吧,这正是要了解这个世界和领会它的内部所要做的。研讨会对于我们来说是历史性的。文化遗产有自己的历史,这既是一部社会史但同样也是一部法制史,这就是此文的目的。对于这次旅程,如果我们只看到遗产研究机构和法律层面研究的内容,而没有看到实质内容,就没有太大价值。加利布埃尔·马塞尔注30自问道:“在途中,朝着哪个方向前进呢?”文化遗产法制史要有意义,它就必须解决一些问题和能够说明在法律世界中遗产原本是什么样的,将会是什么样的或应该是什么样的。在我们的眼中,如果它是法制史的研究对象,那么它也是当代法律疑问的答案。

一、文化遗产:法史学探索的对象

法学家可以通过两种定义来理解遗产的概念:第一个是通过本体和同质规范性观点:遗产是什么,通过什么可以确定是它,也就是说,它是如何被定义或确定的;第二个是就管理而言:如何保护这些挑选出来的文物?如果法国大革命确实创造了文化遗产的概念,法国大革命也肯定了文化遗产必须要得到公开展览。

(一)被创造的概念

如果史学家必须慎用“所有时间的所有创作”这一表达方式,有时他也要被迫满足于此。因为看起来人类总是给予某些东西一种“另外”的价值,这些东西曾被人所爱,并感到有聚集在它们周围的需要。应该相信朱利安·弗勒恩德的话,“如果政治是随着人的出现而立刻产生并只要有人存在就一直存在的话,这同样也是宗教、艺术、经济和所有其他的实质。没有一个比另一个按年代算更先前的。历史只是这些真实和偶然表现的实质发展”注31。哲学史学家克里斯托弗·波米扬赶来援助科学家们,他解释道:“收藏从旧石器时代就存在了,它属于人类活动的自然方式。”注32但这并不是因为我们给予物品一些特别的美感或是我们尽力把它们收集起来然后遗产的意识就存在了。

历史上有两大“文化革命”。首先,“文艺复兴”,一个某些物品失去神圣性和脱离宗教文化活动的时代。然后,“法国大革命”,在18世纪哲学的影响下,它成了文化遗产法律概念生成的催化剂。注33艺术的政治意识在法国旧制度动摇之前就从其末期统治中取得了根基。法国,一个沉浸在危机混乱中的国家,一个面对时代间断的国家,通过大革命时期哲学家所提倡的公共空间,真正地意识到了艺术品的存在。我们赋予艺术品一些意义,而这改变了艺术品的原始功用甚至是它的参照性,它们成为法学家所宣称的普遍事实,即文化遗产。事实上,动产或不动产艺术品从1789年就受到了威胁。从其成为属于整个民族的财产后,这个“大的家族”在1793年失去了庇护,它成了公有财产里可以让与的物品,从而被拿来拍卖。它成了被憎恨的旧时代的标志,成了破坏主义大屠杀的受害者。大革命社会对这一点是始料未及的(告知君王的陈情书没有涉及文化请愿),但它开始对艺术的政治用途进行思考了,至此,大革命社会服从了创造艺术遗产的义务。一个博学的马孔人——弗朗索瓦·普多在1790年10月4日在制宪会议前将艺术遗产称为民族遗产,它由历史文物组成。就在那时,他也断言教会文物国有化将引起文物无可挽回的毁灭,并呼吁当局从事态的紧迫性上关注此事。那时,某些人也曾向世人警告有些正处于拍卖中的手抄本和矿物标本等珍贵收藏品也将有可能消失。还是让塔列朗主教去关注此事吧。对不同的文物抢夺和摧毁的,主教让议会意识到这是一种罪行,并强迫议会去承认政府对文物所具有的责任。议员们由此也意识到了遗产的重要性和它面临的无法挽回的毁灭威胁。他们逐步地承认已变成国家文物的艺术品应被看做是与其他物品不同的东西。接着,大革命使社会意识到了艺术品具有一种遗产层次的意义。也正是同一个社会见证了政体的交叠,尽管当时有着结束法国大革命并希望长久统治下去的明确意愿,但这个社会仍旧尝试着去认可遗产。然而在旧制度社会,虽有绘画艺术政治公用的意识,即便看到许多博物馆在巴黎开放甚至也在外省开放,但是法律上却不可以接受除国家以外其他行政单位对文物进行管理,这一点对于封建社会王权财产不可让与这一基本法则来说是于理不合的。但这又是最彻底的例外,因为法国社会正处于保存这些艺术文物的紧要时期,而这些艺术文物被称为“过去的文物”。

其实,从本质上来讲注34,不存在遗产,我们从来不会发现固有的遗产价值。文化遗产的价值注定来自于证实、区分和运用智力遴选文物的社会科学工作(因此具有一种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弗立业教授提到一种有感情的选择——归结于被赋予意义的象征力量。注35遗产意识允许的反亲子关系仅仅是先决的,当代人之所以能选择他们的父亲,仅仅因勒内·夏尔的一句话,“他们的遗产不是来自于任何遗嘱。”注36这句话限制了对带有情感的遗物的选择和承认。由于“遗产价值不产生任何法律作用”注37,它需要法律的介入来正式确认对要保护和保存的合法文物注38的承认。 这一点为艺术品的国有化和对外国艺术品的容纳提供了保障,使得法国真正的思想意识具体化,也就是将艺术品安置保存在法国的边界限定的地区内。法国变成了艺术的真正故乡,向大众展示着其文化遗产的产权。

(二)具有保护作用的公共展览

遗产在博物事业机构(也可以说是真正的博学机构)取得了初步成果。博物事业机构收集文物的使命,首先是在国家内部挑选,然后通过国际条约延伸到国界以外。在1792年8月10日以后的几天里,博物馆成了唯一能够反抗在巴黎进行建筑物毁坏活动的守卫者。博物馆政治和美学性质因此被明确提出:它允许对艺术品进行保存,并将艺术品放置在一个被称为与政治象征无关的地方保存,博物馆属于过去的世界。规定遗产的条款从此属于法律范围——是展示国家主权的规范性条例。有用益权的国家,也是遗产管理、看护和保护人,它允许不断地收集国家艺术品以便用来教化大众和培养新生公民。革命博物馆(就像1750年就开始设想的皇家博物馆)是一个公共博物馆,是服务于大众的(因为具有一定学识的大众相当于新生公民的公共舆论)。展览的秘密变得越来越稀薄,甚至从今以后就消失了。注39我们在1790年12月断言:“所有的文物一般来说属于国家。 应该尽可能地让所有人都可以享有。”博物馆因此成了艺术品和公众相会的地方。这一观点在1794年著名的《在整个法国清查、保存所有可以为艺术、科学、教育服务的文物方式指示》中重新被证实:“这些文物值得祖国真正的朋友的关心。我们会在图书馆、博物馆里找到这些文物,这些图书馆和博物馆属于共和国”。

原则已经提出,剩下的是尽可能让博物事业机构和公众靠近。然而作品的稀有性和独特性妨碍了他们在全国的领土上的传播。通过博物馆使作品在地理位置上共享注40是个完完全全的政治问题。注41早先,在共和2年雾月18日卢浮宫对外开放之前,许多博物馆,如里尔、图卢兹、拉罗歇尔、兰斯、尼姆、阿尔勒、第戎和南希的博物馆已经每周开放几天接待参观者了。然而,外省博物馆的地位还一直是个不确定的问题。第一个含有可能会在外省成立博物馆信息的立法文件是1792年9月16日政令。根据此政令,有关美术文物的分布应该在巴黎博物馆和建在其他省的博物馆间展开。1792年的内务部通报明确指出,普查清单应当筛选出要被卖的文物、归属于卢浮宫的文物和要放置到两个大建筑(即卢浮宫和国家图书馆)展出的文物。而外省博物馆的命运也变得明朗起来,因为其他的立法法案在共和5年薔月陆续出台,一封内务部长贝内扎克的书信使得我们相信外省博物馆应该等到中央博物馆成立之后成立。而在执政府成立之前,拥有多个展馆的唯一的博物馆在人们的思想中还是美术作品的担保人。但从1790年开始,有关博物事业机构的言论在矛盾声中壮大起来。有两大旗鼓相当的观点并存——将所有作品集中在巴黎或在国家内部分散开来。这两个解决方案每一个对应一个政治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或遵守平等原则。但是,这两个观点也同样表达了对艺术空间的不同的看法——艺术场所的完善和分享艺术空间。显然,是让·安东瓦纳·夏普塔尔建议进行立法来成立外省博物馆(尽管当时博物馆这个词还没有被使用),当然这也要加上拿破仑本人的功劳。执政官们在共和9年果月14日签署了建立15个博物馆的法令,它们的设立地方是因需而选出来的。巴黎当局在实施此法令时,继续向外省发还艺术品。其实在督政府执政期间,发还就以特殊的方式在一些选定的城市进行了: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布鲁塞尔、马赛、鲁昂、南特、第戎、图卢兹、日内瓦、卡昂、里尔、美因兹、雷恩、南希,其目的是在这些不同的地方成立博物收藏机构。博物馆藏品是持续不断地发展的。

二、如何理解文化遗产:两个有争议的概念

如果法国大革命的先驱创造了文化遗产这一事实,他们自然而然地要依靠某些概念。而当下,法理和管理文物的国家、地方或国际行政机构对这些概念提出了质疑。其中包括文化利益的概念及与此相连的文化所有权概念。注42

(一)共享的文化所有权

当人类通过他与物品注43的关系去理解和他人的关系时,人类集体则通过他们创作出的物品或是属于他们的物品来展现自己。我们轻而易举地谈及人和财物。我们也不难想象人与装饰的关系。从这一点上讲,文化遗产毫无疑问具有两大作用:一是取代一种抽象的东西,也就是说人类用某个东西代替另一个东西;另外就是加强了物品的存在,即将物品放在人们眼前展示。事实上,物品表现形式的传递性质不可避免地叠加着物品存在的强度。遗产,是一个寻找自我的、孤芳自赏的社会所创作的作品。人们通过法理领会到遗产即所谓的艺术创作是与认同价值紧密相连的。热拉尔·科尔尼称这一价值是突出的。注44事实上,政治或文化认同将在主观(感到成为某个或某个)与客观(成为某个或某个)的相会中发现它自身的价值。

在那个时代,国家以政治契约为奠基,以过去的作品注45为支柱而建立起来。 这些作品允许它设计自己的统治蓝图。注46就像议员代表着整个国家,遗产则强调国家的政治统一。面对那些丧失让人民聚集起来的社会阶级准则的公民,遗产通过反社会混乱条例将国家保护起来并使国家免受动荡。国家借助遗产这个中间人来显现自己,但是在本质上,国家不可能一成不变并一直地存在下去。国家编纂了一部艺术文物词典来表明它的理念并让人们去感受新标准。即便这个作品看起来并不完善,国家这样做也只是试着名垂青史。立法者从遗产中得到关于未来的答案:他召唤过去是为了了解未来。国家不是一堆乱石,而是为了长治久安而组织建立起来的高级机构。遗产意识既是关于时间的意识也是关于存在的意识。如此,正如主权对于相互取代的政体是必需的(只有拿破仑会对这个概念不管不问),文化遗产对于国家也成了必需的。如果主权是国家的基石,那么遗产就为国家大厦加砖添瓦,因而遗产是国家存在的见证。注47由于是身份的镜子,遗产被法律所涵盖从而被保护。注48很明显,这些物品的所有权是第一种保护方式。所有权是在文物的价值注49上规定下来的。更空泛些说,在国家的利益上,对于这些遗产涉及的权力也就是美学。注50

如果国家将遗产占为己有是显而易见的,则还仍需要有几点说明:如果所有权在它最基本的意义上是财产的法律表达形式注51,在这种情况下,该所有权具有不可否认的国家性质(大革命先驱在国家财物和共有财物间犹豫不决),该所有权具有某些能区分自身与传统国家所有权的特点。在一个法治国家,主权国家服从于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国家成了艺术品的所有者,这种制度强制别人接受国家与物品之间的关系并对这种关系进行保护。但是,从执政府开始,接着是复辟时期,一些人和机构(教会、流亡贵族、欧洲其他国家)要求分享法兰西民族的艺术品所有权。而当时国家内部的地方行政机构并不在这个范围内(因为它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即便它们也曾要求返还从它们那里夺走的对于这些文物的权利。然而法国还是服从了归还的义务,也就是说,服从了罗马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转让。可见,文物并入到国家财产并不是最终及不可改变的,作品的归还常常是有可能的,尽管人们使用了甚至是设想了一些法律手段来阻止归还。注52可见,在法律上,国家财产还是可以让与的,但是一些行政法院却认为国家财产是不可让与的。从这点上讲,所有权和它涉及的权利是相对的。

另外,从国家主权思想脱离出的文化遗产很快地感染了某些人的思想,例如,从1758年开始,从瓦岱勒的作品中就能看出。注53同时人们也希望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遗产,因为遗产慢慢被国际社会体善意占有。在18世纪中期,如此的想法在世界主义者柏耶·亚尔尚的著作中,如《关于不同绘画学校的思考和评论》有所发展。在法国大革命后,我们可以在布瓦希·德·安格拉斯的作品和德昆赛1796年的作品中明显地找到这种观点。不久之后,作家亨利海内谈到了“人类的所有权”,夏多布里昂又谈到了“全世界遗产”注54。被法学家注55承认的人道主义思想仍旧很遥远(这个思想还仍旧只是一个出现于17世纪和18世纪注56文化领域的哲学概念),但这个问题还是很深奥的。 我们可以设想文化遗产的国家所有权吗?它也许是可能属于国家的,也许是肯定属于国家的。但是,文化遗产也可能是另一个共同体的财产,例如,所谓的人类共同体。 无论如何,文化产权的模式是由保护利益确定的。注57

(二)必需的文化利益

想占据所有东西来保护和保存它们是很乌托邦的。有必要进行一些选择,为了使希望变成现实,我们制订了一些顺从文化利益的标准。事实上,具有保护和推动注58集体价值等明确目的的法律条文也被制定出来。遗产保护的目的与赋予它生机的价值注59并不相违背。一些标准很早就制订了,如艺术利益或历史利益,它们仍一直在《遗产法典》中出现:如属于艺术天才或艺术史的东西;或是古老的东西(一个临时限制被固定了下来);或是被摧毁了的东西。唯一能回答最后这个标准的例子,就是巴士底狱:被保护起来的是“不存在”,“一个空的地方”,可见我们离非物质遗产也不远了。

文化利益也被看做国家利益(但是,当其他人设想地方保护时,从1913年起国家利益变成了大众利益),它为公法上的法人介入和法人对于这些变成遗产的所具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并给予什么是遗产这一普遍性问题一个合理的解释。遗产具有政治重要性并产生法律效力。政治上,是因为它使人能够聚集,允许公民社会象征性地占据所有艺术品;法律上,因为它为国家介入和文化遗产法介入提供了依据。对于文物,法律区别从属于个人意愿和市场法则的传统文物(珍贵动产)和应该保留的文物。注60此时的产权不再是法学家正常领悟的意义上说的传统产权,而是保留权,总的管理权,及保管和移交的义务。

在移交之下,有了财产,有了财产代表的价值,有了创造它的人类。过去因而也存在了。但是更加隐晦地,也有了将来和能够生活在一起的大城市。注61国家是个想象的和抽象的人物,需要将这个人物放置到一个暂时的舞台空间中,并为它建立讲台,竖立起脚手架,让它自我展现。文化遗产允许国家在集体制度中存在(在舞台上,在实践秩序上,在意义上)。如此我们可以写:“没有无文化的民族注62,没有无遗产的国家,也没有无国家的遗产。”

(翻译:赵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