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诉之利益之概念
如原告需要采用司法途径为合理者,则有诉之利益。
第七十三条 诉之利益与诉讼类型
一、在确认之诉中,如原告采取行动欲解决一客观上不确定及严重之情况,则有诉之利益。
二、在形成之诉中,如不能透过原告作出一般之单方行为获得所欲达致之法律效果,则有诉之利益。
三、在给付之诉中,如属下列情况,则有诉之利益:
a)债务已到期,但原告拥有明显具执行力之凭证者除外;
b)债务仍未到期,但出现第三百九十三条所指之任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