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五大法典:澳门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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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诉之利益

第七十二条 诉之利益之概念

如原告需要采用司法途径为合理者,则有诉之利益。

第七十三条 诉之利益与诉讼类型

一、在确认之诉中,如原告采取行动欲解决一客观上不确定及严重之情况,则有诉之利益。

二、在形成之诉中,如不能透过原告作出一般之单方行为获得所欲达致之法律效果,则有诉之利益。

三、在给付之诉中,如属下列情况,则有诉之利益:

a)债务已到期,但原告拥有明显具执行力之凭证者除外;

b)债务仍未到期,但出现第三百九十三条所指之任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