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传动电动轮自卸车结构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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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型号编制规则

按照机械工业部标准《电传动矿用自卸车产品型号及零部件编号规则》(JB/T 6770—1993)的规定[20],自卸车产品型号是整车代号,应由图1.39所示的汉语拼音文字和5位数字组成,具体排列如下:

图1.39 矿用自卸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图1.39中汉语拼音文字是企业代号,一般由两个汉字拼音字母组成。5位数字中的第1位数字为车辆类别代号,对矿用电动轮自卸车恒为3。第2、3、4位数字为自卸车主参数代号。数字本身代表车辆总质量,以t为单位。其数字修约按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规定处理。第5位数字为自卸车产品序号,数字由0、1、2等依次使用。

例如:△△33200型号代表某制造厂出产的第1种车辆总质量为320t矿用电动轮自卸车。

当车辆总质量、动力性能等有重大改变时,应采用新的型号。由某型号派生的变型产品,在原型号后面再添拼音字母。拼音字母按照顺序添注,为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得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所谓变型产品系指某型号的结构有某些改变或根据用户的特殊要求所做出的结构改变。如驾驶室的推窗玻璃改为升降玻璃或装用不同厂家的柴油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