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采购业务的后评估
一、采购业务后评估的组织机构
采购业务后评估的组织机构即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当是企业主管采购或经济的副职牵头,由企业的物资、计划、财务、生产等相关部门组成。
京铁企管〔2009〕84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路局成立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由总会计师任主任,物资、计划、财务、企管法律、监察、审计处及有关业务部门为成员,对全局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统一领导。
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铁道部和路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
(2)制定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及工作制度;
(3)审批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结果;
(4)定期听取有关采购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物资采购中的重大事项。
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专业采购小组,组长单位为物资管理部门,其他业务部门任副组长,并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和基建、设改、大修、专项资金购置计划,审定采购项目;
(2)审定采购物资的技术质量标准和具体要求;
(3)确定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
(4)负责招标文件的答疑和澄清;
(5)审批标的额不足500万元的招标采购结果;
(6)对产品质量、价格和物资设备投入使用后的信息反馈以及售后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为路局物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全局物资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公布路局物资采购分工范围和路局物资招标采购目录;
(2)根据物资需求计划和设备购置计划,编制采购计划;
(3)牵头组织物资采购方案的实施;
(4)编制和发放招标采购相关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邀标通知,接受投标文件,送达中标通知书,在媒体上公布公开招标中标结果;
(5)对物资采购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
(6)根据路局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7)对基层单位物资采购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8)负责对供应商的市场准入管理,组织对料源渠道进行评估;
(9)会同监察部门受理和处理供货单位的投诉;
(10)会同企管法律部门对违约的供货单位提出索赔,并公布严重违约的供货单位,限制其进入路局物资采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