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税率及征收率的确定
1.基本增值税税率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率均为11%,体现了此次全面“营改增”的税率集中变化点。其他服务,诸如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娱乐服务等增值税税率都是6%。另外,还要注意,第一,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比如销售商品的税率;第二,所谓增值税的“税率”指的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以及适用简易征收的税率都叫做“征收率”。
2.增值税的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征收率适用于几种情况
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④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⑤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劳务派遣行业差额等,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2)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征收率
①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5%。
②其他情况,征收率为3%。
通过以上政策分析,可以把握一个原则: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老项目,征收率一般都是3%,但是遇到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都改为了5%。具体税率见表1-4。
表1-4 全面“营改增”税率表
续上表
续上表
3.兼营和混合销售税率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对兼营和混合销售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兼营的税率确定
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销售不动产,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提供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2)混合销售税率的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发生了混合销售,先确定主营业务是否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则按照销售商品来征税,否则按照销售服务税率征税。其实,这也是未来税收筹划的一个点,通过主营业务和次营业务的配比,在混合销售业务中尽量按照销售服务来征税,因为销售服务的税率一般比销售商品的要低。